一、《淨影疏》曰︰「五戒所防,殺、盜、邪淫、妄語、飲酒。是其五惡。造此五惡,於現世中王法治罪,身遭厄難,名為五痛。以此五惡,於未來世三途受報,說為五燒。」
二、《嘉祥疏》曰︰「何故但明此五?由世人喜造,故偏彰。」
三、義寂曰︰「直趣菩提名端心,不求餘事名正意。」
四、《嘉祥疏》曰︰「他土中多有勝緣,又復善報強勝,作善為易。此土無此二緣。『開化』即佛開導教化也。」
五、《嘉祥疏》云︰「降化其意者,悕(願也)心入道,令持五善故,順教修行。」
六、《嘉祥疏》曰︰「『獲其福德』者,舉遠近二果,成其行也。」
七、《淨影疏》曰︰「由持五戒,於現在世,身安無苦。」
八、《淨影疏》曰︰「後世彌陀,終得涅槃。」
九、太賢曰︰「世間所畏,死苦為窮(極也),損他之中,無過奪命。」
十、《會疏》曰︰「『強者伏弱』者︰能殺者為強,所殺者為弱。人畜皆然。『轉相剋賊』者︰『剋』謂制勝、殺害。『賊』謂賊害。如雀取螳螂,人亦取雀,故云『轉相』。」
十一、憬興曰︰「『剋』者殺也。『賊』者害也。」
十二、《經音義》曰︰「無父曰孤,無子曰獨。」
十三、憬興云︰「孤者無父母,獨者無子女。」
十四、《會疏》曰︰「幽冥,所謂冥途黃泉也。」
十五、《會疏》曰︰「脫人身,受鬼畜等身,故云『轉生受身』。四生轉變,云『改形』。六道生死,云『易道』。」
十六、《嘉祥疏》曰︰「譬如王法者引喻況。報經在前,重苦在後。如似王法治罪,先杻械詣市殺之。先現報後入地獄,故云『極刑』。」
十七、《無量壽經鈔》曰︰「有云第六識名魂神,第八識曰精識。」
十八、《會疏》曰︰「如八大地獄及長壽鬼云『或長』。如飛蛾蜉蝣等云『或短』。」
十九、《會疏》曰︰「殺生等人,生生同出,彼此互害,報其怨恨也。」
二十、義寂云︰「作惡雖不樂欲苦果,苦果自應。修善雖不希望樂果,樂果自應。義同影響(指如影隨身,如響應聲)。然此多言自然者,為顯因果決定法爾。」
二一、《會疏》曰︰「因果必應,故云自然。」
二二、《等不等觀雜錄》曰︰「經中淫多從女旁,專指男女事也。」
二三、《嘉祥疏》曰︰「宰相之官,縱放臣下。用取萬民賄,枉取人物。」
二四、義寂云︰「機謂幻惑,偽謂虛詐。」
二五、憬興云︰「機者機關。即巧言令色,曲取君意,能行機偽。」
二六、《會疏》曰︰「三惡相資,熾發邪欲。吸引他財,欲積自己。故云『欲自厚己』也。」
二七、《維摩經》曰︰「身孰為本,欲貪為本。」
二八、《會疏》曰︰「欲海深廣,不知厭足,無尊無卑,無富無貧,唯求收積。嘈雜奔波,故云欲貪等。」
二九、《會疏》曰︰「前不顧是非,後不顧譏嫌;亦前不顧明哲昭察,後不顧鬼神冥記;或亦前不顧過業,後不顧來報。」
三十、《嘉祥疏》曰︰「『無一隨者』,神識孤遊戲,財留在自界。」
三一、義寂云︰「謂善因及禍福果,皆追命根所生處也。」
三二、《晉譯華嚴經》曰︰「如人從生,有二種天,常隨侍衛。一曰同生。二曰同名。天常見人,人不見天。」
三三、《藥師經》曰︰「有俱生神,具書罪福,與閻魔王。」
三四、《嘉祥疏》曰︰「一切眾生皆有神,一名同生,二名同名。同生女在右肩上書其作惡。同名男在左肩上書其作善。」
三五、《五戒經》︰曰「三覆八校,一月六奏。」
三六、《五戒經》曰︰「如是等日,天神記錄眾生善惡也。」
三七、《會疏》曰︰「幽有天神,識其科條,無毫釐差。故云『剋識』。識音志,即記也。」
三八、憬興云︰「以種子識功能不亡,名剋識。」
三九、義寂云︰「所作善惡,非但自識內薰,天神外記。記在二處,安有赦乎?」
四十、《會疏》曰︰「世界安立,單陽不成,獨陰不育。夫婦相因相成。又父子相因,君臣相資。凡天地之間,無獨立義。故云『相因寄生』。」
四一、《會疏》曰︰「邪謂邪曲,惡謂罪惡。」
四二、《沙彌律》曰︰「在家五戒,惟制邪婬;出家十戒,全斷婬欲。但干犯世間一切男女,悉名破戒。乃至世人因欲,殺身亡家。出俗為僧,豈得更犯。生死根本,欲為第一。故經云『婬泆而生,不如貞潔而死』。」
四三、《無量壽經鈔》曰︰「夫婬欲者,流轉生死之根源矣。遠離解脫之因緣也。如大賢云︰『生死牢獄,婬為枷鎖。深縳有情,難出難故。』」
四四、《智度論》云︰「婬欲者,雖不惱眾生,繫縳心故,立為大罪。」
四五、《瑜伽論》云︰「諸愛之中,欲愛為最。若能治彼,餘自然伏。如制強力,弱者自伏。然此欲法有三種過︰苦而似樂故;少味多災故;不淨似淨故。」又云︰「何耽剎那之微樂,應受永劫之大苦。」
四六、《訶欲經》云︰「女色者,世間之枷鎖,凡夫戀者,不能自拔;女色者,世間重患,凡夫因之,至死不免;女色者,世間之衰禍,凡夫遭之,無厄不至。」
四七、《會疏》曰︰「婬火內燃,胸熱心狂。」
四八、《淨影疏》曰︰「『交結聚』下,明造惡過。為婬造作殺盜等事,是其過也。」
四九、憬興云︰「公然劫取」也。「迫脅」者,以威力相恐懼,即豪奪也。是為盜惡。如是廣行殺盜之惡,只為「歸給妻子」取悅於一婦人,以圖「極身作樂」而已。
五十、望西云︰「極謂疲也。」
五一、義寂云︰「謂顯中作惡者,著於人。隱中作惡者,著於鬼故。」
五二、《會疏》曰︰「人謂人間,官吏刑罰。鬼謂鬼神,冥官照見。」
五三、《智論》曰︰「妄語者,不淨心欲誑他。覆隱實,出異語,生口業,是名妄語。」
五四、《大乘義章》曰︰「言不當實,故稱為妄。妄有所談,故名妄語。」
五五、《淨影疏》曰︰「口之四過,不應法故,通名妄語。」
五六、《四分律》云︰「彼此鬥亂,令他破也。」
五七、天臺云︰「遘扇彼此,乖和合也。」
五八、《大乘義章》云︰「言乖彼此,謂之為兩。兩朋之言依於舌,故曰兩舌。」
五九、《法界次第》曰︰「惡言加彼,令他受惱,名為惡口。」
六十、《大乘義章七》云︰「言辭粗野,目之為惡。惡從口生,故名惡口。」
六一、《梵網》云︰「不見言見,見言不見。」
六二、《俱舍論》云︰「一切染心所發諸語,名雜穢語。」
六三、《大乘義章》曰︰「邪言不正,其猶綺色。從喻立稱,故名綺語。」
六四、《無量壽經箋註》云︰「綺語,一切含淫意不正之言詞也。後世騷人積習,多喜以美人香草寓言。凡涉於閨閣者,皆謂之綺語。」
六五、《十業道章》云︰「說染言詞,名雜穢語。若不染心,綺飾文辭,歌讚實德,非不善也。」
六六、望西云︰「凡此妄語,世人喜犯,不顧來報。如南山云︰『此戒人多喜犯。良由妄業重積,識種尤多。故隨塵境,動便虛構。』」繼云︰「又行基菩薩云︰『口虎害人,舌劍斷命。如口如鼻,死後無咎。』」
六七、《智度論》云︰「如佛說,妄語有十罪。何等為十︰一、口氣臭。二、善神遠之,非人得便。三、雖有實語,人不信受。四、智人謀議,常不參預。五、常被誹謗,醜惡之聲周聞天下。六、人所不敬,雖※有教※,人不承用。七、常多憂愁。八、種誹謗業因緣。九、身壞命終當墮地獄。十、若出為人,常被誹謗。」
六八、《嘉祥疏》云︰「『憎嫉善人』明惡口。『敗壞賢明』明妄語。『不孝二親』(《魏譯》作二親)明作惡人造逆。『朋友無信』,明其不忠,成上妄語。『尊貴自大』成其惡口。『謂己有道』成其兩舌。」據望西意︰「憎嫉善人,敗壞賢明」乃「兩舌過也。」
六九、望西云︰「令依造惡,宿善滅時,善神捨去,故今世遭厄,此厄為痛。」
七十、《淨影疏》云︰「宿善盡滅,善神遠捨。身無依倚,多遭厄難,是其痛也。」
七一、《會疏》曰︰「無能他人牽我者,唯縳自業,自入惡趣故。」
七二、《淨影疏》云︰「惡業所牽,鬼神攝錄。將入惡道,受苦焦焚。」
七三、義寂師云︰「身業三惡,以為初三。口業四惡,合為第四。意業三惡,合為第五。」
七四、《起信論》曰︰「五惡之義,特準他經,配以十惡。其一惡者,殺業所攝。其二惡者,盜貪所攝。其三惡者,淫業所攝。其四惡者,妄語、兩舌、惡口、綺語所攝。其五惡者,瞋恚邪見所攝。反是即為五善,亦名十善。」
七五、《資持記》明酒有十過,云︰「一、顏色惡。二、少力。三、眼視不明。四、現瞋恚相(瞋毒)。五、壞業資生。六、增疾病。七、益鬥訟(瞋毒)。八、無名稱。九、智慧少(癡毒)。十、命終墮三惡道。」
七六、世云︰「酒能亂性。」
七七、義寂《述義》曰︰「魯者魯鈍,謂無所識知也。扈者跋扈,謂縱恣自大也。」
七八、《輔行》曰︰「魯扈等者,無慚不順之貌。」
七九、《禮記》云︰「順人情者,謂之禮。」
八十、《會疏》曰︰「決斷是非,資宜而行,是為義。甄辨尊卑,不失其節,是名禮。」
八一、《顯揚大戒論》曰︰「六親者,為身上三代,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身下三代,謂男女、孫男女、曾孫男女。」
八二、︽無量壽經鈔》曰︰「六親之外,名為眷屬。」「資用」者,指資生所用之物,如財米等。如是惡子,於六親眷屬,所須維持生活之必需品,全然不顧。故云「資用有無,不能憂念」。於父母之恩,師友之義,悍然不顧,無動於衷。
八三、︽魏譯》作「心常念惡,口常言惡,身常行惡,曾無一善。」
八四、︽玄應音義》曰︰「真人是阿羅漢也。」
八五、︽法華疏記》云︰「真是所證。證真之人,故曰真人。」
八六、︽淨影疏》曰︰「現有愚癡,闇障覆心,無所知曉,以之為痛。」
八七、義寂云︰「生死為大命,窮逼為小命。」
八八、望西云︰「悔懼等者,命欲終時,獄火來現,見此相時,生懼生悔,悔懼俱臨,故云交至。」
八九、︽會疏》曰︰「天地則所依器界,總標三界。五道則能依有情,善惡通舉。苦樂因果,人人常見,故云分明。」
九十、義寂云︰「天地之間,五道生死,因果分明。」
九一、︽箋註》謂:「有施必報,有感必應。」
九二、︽會疏》云︰「善惡約因,報應約果。因有善惡,果感苦樂。形聲影響,毫釐不差。」
九三、︽會疏》曰︰「尋言起行,以行踐言。是名言行相副。副,助也,稱也。」
九四、︽吳譯》曰︰「諸欲往生阿彌陀佛國者,雖不能大精進、禪定、持經戒,大要當作善。」
九五、彭際清居士曰︰「十善本為天業。今以念佛因緣,迴向極樂,即轉天業而成淨業。何以故?念佛之人能轉惡業,何有天業而不能轉。」
九六、唐鳥巢禪師以「諸惡莫作,眾善奉行」示白居易。白居易云︰「此二句三歲小兒亦說得。」鳥窠曰︰「八十老翁行不得。」
九七、︽彌陀要解》云︰「娑婆即自心所感之穢,而自心穢,理應厭離;極樂即自心所感之淨,而自心淨,理應欣求。厭穢須捨至究竟,方無可捨?欣淨須取至究竟,方無可取。妙宗云︰『取捨若極,與不取捨亦非異轍。』設不從事取捨,但尚不取不捨,即是執理廢事;既廢於事,理亦不圓。若達全事即理,則取亦即理,捨亦即理。一取一捨,無非法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