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能變識的第三能,是了別境能變。了別境能變指前六識而言,故三十頌頌文稱「次第三能變 差別有六種。」根據 <成唯識論> 的科判,以七段九義來解釋頌文,現列其科判如下:
┌1、能變差別門————次第三能變,差別有六種———體別門
│2、自性行相門————了境為性——————————自性門
│ 相——————————行相門
│3、三性分別門————善不善俱非—————————三性門
│4、相應門:
│ A、列六位—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相應門
│ B、受俱——皆三受相應—————————————受俱門
│ ┌遍行——初遍行觸等
│ │別境——次別境為欲,勝解念定慧
七段┤ │善———善謂信慚愧,無貪等三根
九義│ 釋│ 勤安不放逸,行捨及不害
│ C、六┤煩惱——煩惱為貪瞋,癡慢疑惡見
│ 位│隨煩惱—隨煩惱為忿,恨覆惱嫉懂
│ │ 誑諂與害嬌,無慚及無愧
│ │ 掉舉與昏沈,不信並懈怠
│ │ 放逸及失念,散亂不正如
│ └不定——不定謂悔眠,尋伺二各二
│5、所依門—依止根本識——————————————所依門
│6、俱轉不俱轉門—————————————————俱轉門
└7、起滅分位門——————————————————起滅門
一、 能變差別門—— 次第三能變 差別有六種
[次第三能變」 ,是對初之異熟能變,次之思量能變而言,現在是第三了境能變。「差別有六種」句,謂了別境識是前六識的總名,若分別來說,包括眼、耳、鼻、舌、身、意六種識,了別色、聲、香、味、觸、法六種境。這六識得名的由來,有隨根得名和隨境得名兩種。
一、 隨根立名: 隨所依之根,而立六識之命。即依於眼、耳、鼻、舌、身、意六根,,而立眼、耳、鼻、舌、身、意六識之名,
二、 隨境立名: 即是隨其所緣之境,而立六識之名。前六識所緣之境,是色、聲、香、味、觸、法六境,以其了別的塵境,而立色、聲、香、味、觸、法六識之名。
唯隨根立名通於自在位 (八地以上菩薩,可以五根互用) ,隨境立名不通於自在位,故論典中多從隨根立名。
這六種識,前五識是五種感覺器官,依於眼、耳、鼻、舌、身五根,而生出的五種認識作用。第六識依於意根,是心理活動的綜合中心。這六識的作用是:
一、 眼識: 依於眼根,緣色境而生起了別認識作用
二、 耳識: 依於耳根,緣聲境而生起了別認識作用。
三、 鼻識: 依於鼻根,緣香境而生起了別認識作用。
四、 舌識: 依於舌根,緣味境而生起了別認識作用。
五、 身識: 依於身根,緣觸境而生起了別認識作用。
六、 意識:依於意根,緣法境而生起了別認識作用。
意識與前五識任何一識俱起,同緣外境,發生了別作用時,順次生起的五種心念,即:
一、 率爾心: 意識初對外境,於剎那間的輕率了別。
二、 尋求心: 於率爾了別之後,進而生起尋求作用。
三、 決定心: 意識尋到目標,進而決心了別。
四、 染淨心: 意識於了別外境後,對於怨親順違等境界,所生起的染淨之心。
五、 等流心: 染淨之心 (善惡之心) 相續,即叫做等流心。
以上五心,順次生起,而前五識之染淨,必定由意識為之引導。
第六識的作用有兩方面,一者意識與前五識同時而起,發生其了別作用,曰五俱意識;二者意識不與前五識同時俱起,而單獨生起,稱為獨頭意識,分釋如下:
一、 五俱意識:意識與前五識俱起,共同了別境。五俱不是同時五俱,而是或一俱,或二俱,或三、或五俱,視緣而定。即:
1、意識與眼識同起,發生其分別作用,稱眼俱意識。
2、意識與耳識同起,發生其分別作用,稱耳俱意識。
3、意識與鼻識同起,發生其分別作用,稱鼻俱意識。
4、意識與舌識同起,發生其分別作用,稱舌俱意識。
5、意識與身識同起,發生其分別作用,稱身俱意識。
二、 獨頭意識:又稱獨散意識,即不與前五識俱起,而單獨發生作用,此復有四種:
1、獨散意識:或追憶過去,或籌計未來,或比較推度種種想像分別,或意念遊走東想西想,此稱獨散意識。
2、夢中獨頭意識:這是在睡夢中,緣夢中境界而生起的意識。
3、定中獨頭意識:這是在禪定中,緣定中境界所生起的意識。
4、狂亂獨頭意識:狂是顛狂,類以精神病患者,他獨言獨語,或輔以肢體動作,別人不知所以,事實上他的意識、也是緣著他自己幻想的境界而活動。
二、 自性行相門——了境為性相
前六識皆以了別境界為其自性,也為其行相,所以說「了境為性相]。 頌文中「了境為」三字應重讀,即了境為性,了境為相。性者體性,指識體的自證分;相者行相,即是作用,指能緣的見分。本來了別外境只是前六識的行相,以其體性微細難知,故以用顯體,故雙云了境為相,了境為性。
三、 三性分別門——善不善俱非
[善不善俱非]一句,不是說前五識非善非不善,而是說此六個識,通於善、惡、無記三性。此六識生起,與十一個善心所相應者,就是善; 與二十六個煩惱心所相應者,就是惡; 與善或煩惱心所均不相應者,就是無記。本來前五識只是感覺器官,沒有善惡的分別,但以第六識的五俱意識與之俱起,五俱意識隨著前五識緣境而瞭解分別,這時前五識隨著第六識的引導,亦就通於三性了。
四、 相應門——六位心所 (頌文不俱錄)
相應門,指與了別境能變識的相應心所而言。相應二字,有「合作」的意義。它建立在時、依、緣、事的四義上。至於「心所」二字,是心所有法的略稱, <成唯識論> 曰:
[恒依心起,與心相應,係屬於心,故名心所。」 分釋三義如下:
一、 恒依心起: 心王生起時,心所同時俱起,心王若無時,心所亦不生,它是依於心王勢力方得生起。
二、 與心相應: 心所依心王生起,復與心王協合如一,名為相應。相應復有五義:
1、所依同: 心王與心所同依於一根,方得相應。如眼識心所,與眼識心王同依於一眼根。耳、鼻、舌、身等亦然。
2、所緣同: 心所與心王俱緣一境,曰所緣同。
3、行相相似: 心王心所各自有其固有的性能,但以「相似」故,如眼識心王心所同緣青色時,王、所之相分即各別變作青色之相分。
4、時同: 王、所俱時而生,無有先後。
5、事同: 事字在此處是 「體」義,於一聚相應心王心所中,如心王自體是一,心所亦各各是一,如眼識一聚相應的心王心所,眼識心王是一,則觸、作意等心所其體亦各各是一,例同心王。事實上,亦絕無一法,於一時中有二體並轉者。
三、 係屬於心: 以心王為主,心所係屬之,心王有自在力,為心所之所依。
在百法中,心所有五十一個,分為六位,即遍行心所五,別境心所五,善心所十一,煩惱心所六,隨煩惱心所二十,不定心所六,現在分別詮釋如下:
一、 遍行心所: 六位心所的第一位,共有五個,即頌文:「初遍行觸等」,觸以下是作意、受、想、思。此已見於第五講異熟能變識中,此處不贅。
二、 別境心所: 六位心所的第二位,共有五個,即頌文:「次別境謂欲,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所謂別境,以此五心所所緣之境,各別不同,非如遍行同緣一境。欲所緣者為所樂境,勝解所緣者為決定境,念所緣者為曾所習境,定所緣者為所觀境,慧則於四境揀擇為性。此五種心所,乃必作之心,善惡皆然。
此五心所,具一切性——善惡無記; 一切地——三界九地,而不緣一切境,亦非相續。非心有即有,故無一切時; 非與一切心相應,故無一切俱。茲分述如下:
1、欲心所:欲是希望, <識論> 曰: [於所緣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 故欲的自性就是希望,於所愛境希望必合,於所惡境希望必離。「勤依為業」者,因為希望,方勤劬精進,故欲為勤之所依,能為勤所依,即是其業用。唯所謂精進,係指對善欲而言,若不善欲,就不是精進了。
2、勝解心所:勝者殊勝,解者見解,即是殊勝的見解。 <識論> 曰: [於決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 所謂決定境,即於所緣實境、或義理境,無所猶豫。如緣青色,計此為青,不疑為紅為藍; 如受某種學說影響,對其義理承受無疑,均名決定境。心識於緣慮決定境時,有審決印持的作用,此即勝解的自性。既經審決印可,即不可引轉,即其業用。於猶豫境,則不起勝解。
3、念心所:念是記憶,於所經歷過的事物記憶不忘,就稱為念。 <識論> 曰: [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 凡是感官接觸過的境界,或思維過的義理,都是曾習境,於曾習境的記憶作用,就是念的自性; 定依為業者,由憶念曾習正理,念茲在茲,而生正定,即是其業用。但於未曾經歷的境是,則不起憶念。
4、定心所:定的梵語三摩地,譯曰正定, <識論> 曰: [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為業。」 令心專注是心力恒時凝聚,不隨所緣流散,故心力專注是其自性,由心定之故,明智即生,此即其業用。散亂之心,不能生定,亦無所依之智。
5、慧心所:慧即智慧,是明白揀擇, <識論> 曰: <於所觀境,簡擇為性,斷疑為業。」 簡擇是比量智,於一切所知境界,簡擇其得失,而推度決定,故簡擇即慧之自性,由揀擇而除掉疑惑,即是慧的業用。在愚昧心中,疑惑心中,則不能起慧。再者,邪見之流,以其癡增上故,不能簡擇,亦不起慧。
三、 善心所:六位心所的第三位,計有十一個,即信、慚、愧、無貪、無瞋、無癡、精進、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何謂善,隨順法理,於此世他世順益於自他者,謂之善; 反之,於此世他世損害於自他者,名不善。故以上十一種善心所,賅括世出世間一切善法,其自體遠離一切穢惡,而聚集一切功德。茲分述如下:
1、信心所:信是對佛教義理堅定的信仰。 <識論> 曰: [云何為信,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對治不信樂善為業。」 信有三種,一者於諸法實事實理深信不疑; 二者於三寶淨德深為信樂; 三者於一切善法深信有力,能得成就。
2、慚心所:慚者羞惡之心,是自我人格的尊重,做了壞事內心感到羞恥,曰慚。 <識論> 曰: [云何為慚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由於本身自我尊重的促進之力,可以止息惡行。
3、愧心所:愧者廉恥之心,尊重世間輿論,恥於自己過失。即做了壞事無顏見人曰愧。 <識論> 曰: [云何為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 愧和慚一樣,可以止息惡行。
4、無貪心所:對於財色名利無貪著之心曰無貪。<識論> 曰: [云何無貪,於有有具無著為性,對治貪著作善為業。」有是三有之果,三有即欲界、色界、無色界三界,這是有情生存的處所; 有具,是生於三有的原因,即是惑與業。無貪是對有情生存處所不生貪著,不造惑業。
5、無瞋心所:逆境當前,不生恚恨之心,謂之無瞋。 <識論> 曰: [云何無瞋,於苦苦具,無恚為性,對治瞋恚,作善為業。」 苦是三界苦果,即三苦——苦苦、壞苦、行苦。苦具,即生苦之因。對於苦及生苦之因,不起瞋恚之心,於諸有情,常存慈愍,曰無瞋。
6、無癡心所:無癡,是明達事理,不為迷惑。 <識論> 曰: [云何無癡,於諸理事明解為性,對治愚癡,作善為業。」 所謂明解理事,是指明確理解四聖諦、八正道等佛教義理而言。
7、精進心所:此又名勤,即對修道、為善勤劬不懈。 <識論> 曰: [勤為精進,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悍為性,對治懈怠,滿善為業。」 精者不雜,進者不退;勇而無惰,悍而無懼。精進是修善斷惡,勤於為惡者正是顛倒,不名精進。
8、輕安心所:身心安適輕快,謂之輕安。 <識論> 曰: [安謂輕安,遠離粗重,調暢身心,堪任為性,對治昏沈,轉依為業。」 粗重指貪癡煩惱而言,修行者調伏煩惱,遠離粗重,為修禪定之必要條件。轉依為業者,即轉去粗重,依於輕安。此心所唯於定中生起。
9、不放逸心所:對治放逸,斷惡修善,曰不放逸。 <識論> 曰: [不放逸者,精進三根,依所修斷,防修為怍,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業。」 放逸是在貪、瞋、癡的基礎上成就一切惡事; 不放逸,是在無貪無瞋無癡的基礎上成就一切善事。精進三根,指精進、無貪、無瞋、無癡四法,不放逸是四法分位假立之法,別無實體。
10、 行捨心所:行者行蘊,捨即捨棄,貪瞋癡三法令心昏沈掉舉,捨棄昏沈、掉舉,令心得到平等,安於寂靜。 <識論> 曰: [云何行捨,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 此亦精進三根上分位假立之法。
11、 不害心所:不害即不惱損眾生,以無瞋為性,於諸有情,不為惱損。 <識論>曰: [云何不害,於諸有情不為惱損,無瞋為性,能對治害,悲愍為業。」 不害是損惱有情之害的反面,無瞋是慈,予眾生以樂; 不害是悲,拔眾生以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