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戒燙戒疤的規定,是指出家眾受菩薩戒前,為了表示發菩薩的大弘誓願,以期難忍能忍、難捨能捨。最難忍的莫過於刀砍、火燙,最難捨的莫過於自己的肉體,所以,受戒之前,以燃頂香來象徵新戒菩薩的誓深願切。另外,在家菩薩則燃臂香,以別於出家菩薩的形象。這在理論上沒有什麼不可,甚至值得讚歎,而且香疤的數目燃得越多越好。
至於燃香的依據,最重要的有兩部經典,一是《法華經.藥王菩薩本事品》,述敍藥王菩薩燃臂供養、燒身供養;另一部是《梵網菩薩戒經》,說:「若不燒身、燒臂、燒指,非出家菩薩。」但是並沒有燒頂的記載。不過在古來高僧傳記中,曾有挖頂肉點燈供佛的記載,所以,近代中國佛教的戒場傳戒之時,出家菩薩一律以香燃頂,在家菩薩則以香燃臂。可是,根據比丘戒的規定,故意損傷肉體乃是犯戒的行為,可見菩薩和比丘戒之間相互抵觸。即使由見月律師撰成於清初時代的《傳戒正範》卷三,雖有「開示苦行」而主張依據《梵網菩薩戒經》,新戒菩薩於登壇之前,須燃一香或燃一燈的記述,但也未說必須燃於頂門。所以,此事值得檢討、改革。
古代的印度,清以前的中國,沒有受戒燙戒疤的文獻記載;從中國傳到韓國、日本的律儀之中,也沒有受戒燙戒疤的規定。而從印度傳到南方的上座部佛教,也沒有受戒燙戒疤的要求;從印度傳到西藏的大乘密教,雖然重視盡心盡力、盡其所有,供養上師和三寶,也未見有受戒燙戒疤的作法。受戒燙戒疤的習俗,究始於何年何月,雖然無法考據,依據史料的推測,大概是起於清朝的初葉。
經中所說,燒身、燒臂、燒指,應係指的已得無生法忍的法身大士或初地以上的菩薩,並沒有說,初發心受菩薩戒,就要燒身供養。
若說燒身等的行為是供養諸佛的表徵,這也是似是而非的觀念。諸佛若需眾生以燒身供養,那還是佛嗎?燒身等的供養是菩薩道的象徵,卻不一定說求受菩薩戒的新戒菩薩,必須以燒身等的行為作為供養諸佛菩薩。如果是出於個人的發心燃香,也不是不可以的,若是作為受戒的規定,則值得商榷。
今日我們的環境,已經進入世界一體、大小乘諸宗匯流的時代,如果我們不能夠配合國際性的腳步,重新以世界佛教的形象為形象,對日後佛法的弘拓,或許會造成阻礙。因此,受戒燙戒疤一事,需要教界大德共同來從長考量。
我在一九六二年即曾寫過一篇文章,題為〈受戒燃香是必要的嗎?〉發表於《海潮音》月刊四三卷四月號,後收於《佛教制度與生活》的第四篇,時經二十六個年頭,我們腳步走得的確太慢了。慢,也許就代表慎重,也許代表對於古規的懷念吧!可惜也難免亦招致有識者的批評。(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人生》五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