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楊協戎
制府貪財十萬金
反遭大辟罪臨身
豈知隔日陰靈至 觸柱破頭髓滿廳
【正文】乾 隆末,有盜橫行江浙洋面。奉旨嚴拿,為崇明協鎮楊天相所獲。提軍陳大用飛章入告,倉卒未會制府銜。制府某耄而貪【耄,音帽。(禮記)八十曰耄。(註)耄, 昏忘也。】,銜提軍之獨奏也【銜,恨也。】,思有以中傷之。會奉旨交江督審明正法,盜因以十萬金賄制府,制府受之,決欲翻案。
【譯文】乾 隆末,江蘇浙江一帶海面上,常有海盜出沒。各地奉旨嚴拿,被崇明州的協鎮(駐防軍官)楊天相捕獲,提軍(駐防軍司令)陳大用便緊急寫好奏章上報,倉促中, 沒有通稟制台大人。制台某,老而貪,心中懷恨提軍一人上奏,沒有他的份,就暗中想中傷他。後提軍接到上旨,讓他交給兩江總督審明後正法。海盜就用十萬金賄 賂制台,制台收下這筆贓款,決心翻案。
【正文】適 揚州府某太守,自侍禦外擢【侍禦,禦史之稱。外擢,猶言外放也。】。謁制府,制府語以是案,情有可疑。太守遽曰:「綠營習氣,多誣良邀功。明公宜詳察之, 毋冤平民。」制府大悅,即以是案屬之。時盜已得制府報,遂捏誣系沿海良民,以捕魚為業,為天相所誣,非刑拷責,故誣服。太守先入制府言,信之,竟稱誣良為 盜定案。制府立出盜於獄,而劾提臣協臣,請褫職治罪【褫,音恥;又音池。(韻會)解也。】,竟殺天相於海口。提軍以縱庇屬員,革爵遣戍軍台。
【譯文】恰 好,一位禦史大人自京城外放,任揚州府太守,前來拜會制台,制台就把此案向太守說了,並說此案情有可疑之處。太守順口說:「綠營習氣多誣良邀功。明公應該 詳察,不要冤屈了平民百姓。」制台一聽很高興,說這案件就屬此類。當時海盜已經得到制台府暗中通風,就捏造說自己是沿海良民,捕魚為業,被楊天相誣陷,非 刑拷打,屈打成招。因太守已先聽信了制台的話,竟然就把此案定為「誣良為盜」。制台立即釋放了海盜,並對提軍和協軍進行彈劾,呈請撤他們職,加以治罪。因 此楊天相竟被殺於海口,提軍也以放縱包庇下屬之罪而革去爵祿,流放軍台。
【正文】天 相死之明日,制府出行香。將上轎,忽叱從者曰:「楊大老爺來,若輩何以不傳稟?」遽反走,若與客偕行者。至花廳,初作拱揖狀,口喃喃若與人爭【喃,音南, 註詳鬼從醮婦篇。】。繼復作相搏狀,又以兩手自批其頰,頰盡腫。良久,忽曰:「我不合得盜金置汝以死!我該死!我償爾命!」又以自手扯其發,復曰:「勿 扯!我去!我去!」遂以頭觸廳柱,腦漿盡出而死。一時無不知為天相索命。
【譯文】楊 天相死的第二天,制台大人準備去廟上香,正要上轎,忽然對隨從人大聲叱責說:「楊大老爺來,你們這些人為什麼不來通稟一聲!」立即轉身,像陪著一位客人似 的,進了府衙,來到花廳。先作了一個揖,嘴裏嘰哩咕嚕說著什麼,似在和人爭論,接著好像和人打架一樣撕扯起來,又用兩手自打耳光,面頰被打得紅腫,隔了一 會兒,說:「我不應收受海盜的錢置你於死地,我該死!我償你命!」又用手扯頭髮,說:「別扯!我去!我去!」說完,就用頭撞在廳柱上,腦漿盡流而死。一時 之間,大家都知道是楊天相索命。
【正文】逾 年,盜忽至山東巡撫衙門投到,曆供在江南被獲,行賄得脫狀。東撫不欲興大獄,誅盜而諱其事。惟揚州守竟以功名終。蓋太守素正直,其審此獄也,非有意迎合制 府,徒以任京職久,稔聞外省綠營【稔,音忍。稔聞,熟聞也。】遇事畏葸【葸,想裏切,音戲。(論語註)葸,畏懼貌。】,好誣良邀功,遂以偏執之見,致成冤 獄。其過出無心,故報應不及,然功名卒不顯。且天相死之歲,即生一子,桀傲不馴【桀,音傑;馴,音循。桀傲,驕縱也。不馴,不順也。】,幾敗其家。
【譯文】過 了一年,那位海盜自己來到山東巡撫衙門自首,詳細供出了他在江南被捕,行賄得釋的經過。山東撫台不願把此事張揚出去,以免擴大事態,牽連多人,只殺了海 盜,其他事也就隱諱不提了。只有揚州太守一人,安然無恙,直至壽終,功名未受任何影響。大概是因為他素來正直,他審理此案並不是有意迎合制台,而是因為他 長期在京城作官,經常聽說外省的綠營軍兵,遇到事情,畏首畏尾,不敢向前,而總好誣陷良善而邀功請賞。這種說法聽多了,就形成偏執之見,致使造成這樁冤 案。他的過錯純粹是無心的,所以報應沒有涉及他。但是他的功名也並未顯赫,而且楊天相被處死的當年,他生了一子,桀傲不馴,胡作非為,幾乎把家敗盡。
【正文】太守與余家有年誼,常見其自敘年譜,猶以此案為平反云【反,音番。(韻會)錄囚平反之,謂舉活罪人也。】。
【譯文】太守與我家有年誼之交,我常見他自己敘說一生歷年所作之事,其中特別提到此案應當平反。
【正文】坐 花主人曰:「余幼時即熟聞是案之冤。及長,薄游婁東【婁東,即崇明。】,父老謂餘曰:『天相與提戎皆素為軍心所歸。方天相就難時,提協兩標兵皆呼冤擊鼓, 願退名糧,一時積甲如山,將成大變。幸提戎稽顙勸慰,始得歸伍。 』嗟乎!貪耄者政以賄成【賄,音悔,財也。四字出(左傳)。】,守正者見由偏聽【(漢書鄒陽傳)偏聽生奸,獨任成亂。】。遂致冤同三字【(宋史嶽飛傳)秦 檜曰:飛子雲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韓世忠曰:莫須有三字何以服人?】。獄坐元戎【元戎,協鎮之稱。】,幾起於脫巾【脫巾,未詳出處,此指兵皆 棄甲,將成大變言。】,報竟昭於觸柱。而守正不阿之太守,亦幾同罹慘報。然則於獄者可弗慎哉?」
【譯文】坐 花主人說:「我小時就常聽大人說起這樁冤案。長大以後,曾去過崇明州,當地父老對我說:『天相與提戎都深得士兵擁戴。天相被害時,手下的兩標兵士,都為他 擊鼓呼冤,要退出兵營,放棄口糧,不當兵了,一時軍裝槍械扔了一大堆,看來要成兵變。幸虧提戎出面極力勸解撫慰,他們才平靜下來。 』可悲呀!貪妒成性的老頭子,以貪賄賂而成其「政績」;自以為恪守正見的太守,卻是由偏聽而自以為是;結果造成了這樁「莫須有」的大冤案,竟然使帶兵的勇 將含冤坐獄,兵士激憤而怒棄槍甲。報應卻是昭然明顯的;一個撞柱而腦漿迸裂;一個守正不阿卻幾乎遭受同等慘報!看來,掌握生殺予奪的權柄者,難道不應謹慎 從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