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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書籍 - 心與禪:弘一法師佛學大作 李叔同

心與禪:弘一法師佛學大作 李叔同

法物

[日期:2011-04-06] 來源:網友上傳  作者:李叔同 如佛友覺得此書不錯,請按

  第二目法物

  ▲戒疏雲“言盜法物亦有其四。”

  △戒疏續雲“一法所受用者。謂紙素竹木上書經像,或箱函器襆曾經盛貯,克定永施,不許改轉。此則定,敬同聖教。皆是滅理之所依持。故有損益,並望涅槃而生罪福。”行宗釋雲“前出物體。皆下示所以。紙素函器止是世物,但望所詮至真無價故。”

  △ 戒疏續雲“有人無識,燒毀破經。我今火淨,謂言得福。此妄思度。半偈舍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行宗釋雲“前出謬見。世中妄傳,說偈得燒故經。不見此疏,焉知誤他。此下次據文斥。上引半偈舍身者一彰如來求法之勤,二示如來重法,三顯正法難聞。下引經證兩字除惑。顯佛法功深,舉少多其過彌甚。倘畏來苦,勿逐魔徒。二緣並出涅槃經。”資持雲“准此明誡,足驗前非。必有損像蠹經,淨處藏之可矣。”見事鈔記卷十七。

  事在福者即事在無作。見前宗體篇,戒體,戒體相狀,所發業體,無作多少,六者事在無作中委釋。

  △戒疏續雲“餘之三相,可以准前。”行宗釋雲“前二轉易,後與待人,並同前判。”以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第三目僧物

  僧物有四。一常住常住物,亦名四方僧物。二十方常住,亦名現前常住物。三現前現前物,亦名當分現前物。四十方現前物。

  ▲戒疏雲“就僧物中則不四別。”行宗釋雲“僧物中。前二屬處永定,通名常住。但前無分義,後是可分,故加常住十方以簡之。後二俱是即施,通名現前但前局當處,後通內外,故加現前十方以別之。”

  △ 戒疏續雲“一常住常住物。如堂宇田園人畜米面。屬處已定,不可分割。必欲惠給餘寺,羯磨和與,若直送者是名盜損。或有主掌自盜,不望十方不滿,隨取計五便與極重。”行宗釋雲“初出物體。屬下示名義。或下明結犯。餘盜望主此義易知,故文但出主自盜耳。”資持雲“主自盜者即知事輒用互用等。或無主掌,餘人亦同。”見事鈔記卷十七。

  △戒疏續雲“二十方常住物。如飯餅等現熟之食。本擬十方聞聲同飯。有盜此食,望護結重。望僧結輕,以僧分業無滿五故。”行宗釋雲“初列物體。本下示別名。通名同上,故不重出。有下明犯相有二。望主重者謂餘人盜望僧輕者即犯中罪,或主客同盜,或主自盜。”資持雲“有疑醬豉為熟物,判在十方者。今以意分,不問生熟。但使未入當日供僧限者並歸前攝,如貯畜監醬,是常住常住。取入日用,即十方常住。”資持雲“問,常住常住亦無滿五,何以重耶。答,分不分,重輕致別。”以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戒疏續雲“問。聲鍾告集,是僧皆飯。未知他寺奴畜得否。答。不合也。僧具六和,隨處皆是。人畜別屬,義非通使,使既是局,食亦如之。”行宗釋雲“問中。意謂他寺奴畜,彼此通僧,應得食故。答中,初句判定。僧下釋所以,初示僧通之義。人下明奴畜不通。鈔雲。行至外寺,私有人畜,用僧物犯重。以施主擬供當處僧,不供別類非福田故。僧家人畜,犯下罪。今多私務將帶人仆,食彼僧食。明文犯重。誡之。”資持雲“僧家人畜結輕者,又須所營同是僧事。雖雲僧仆,私幹亦重。”見事鈔記卷十七。

  △戒疏續雲“三現前現前物。如今諸俗以供養僧,無問衣藥房具,並同現前僧也。”

  △戒疏續雲“四十方現前物。如僧得施及五眾亡物。”以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 事鈔雲“然盜通三寶,僧物最重。隨損一毫,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故諸部五分中。多有人施佛物者。佛並答言,可以施僧,我在僧數,施僧得大果報。”資持釋雲“上二句推過重。隨下示重相。十方凡聖總收五眾三乘因果也。一一結者非謂多罪,但一上罪總望多境故雲一一耳。故下引文示。四分,瓶沙施佛園,末利夫人施佛衣,佛答同此。”

  △事鈔續雲“又方等經雲。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餘如日藏分僧護傳等經廣陳。”資持釋雲“初引經文。特舉逆重以彰極惡。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舍棄也。餘下指略。”以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第二端別人物

  別人物中分為三目一掌主損失

  二明被賊

  三明盜相

【書籍目錄】
第1頁:《心與禪》 作者簡介 第2頁:《心與禪》 內容簡介
第3頁:《心與禪》 目錄 第4頁:《心與禪》 懷李叔同先生
第5頁:《心與禪》 以出世的精神,做入世的事業 第6頁:藝術談(一)
第7頁:藝術談(二) 第8頁:藝術談(三)
第9頁:美術界雜俎(一) 第10頁:釋美術
第11頁:西洋畫特別教授法 第12頁:辛醜北征淚墨
第13頁:致知在格物論 第14頁:論廢八股興學論
第15頁:中國學堂課本之編撰 第16頁:行已有恥使於四方不辱君命論
第17頁:誅賣國賊 第18頁:聞濟南兵變慨言
第19頁:趙爾巽如何 第20頁:論語言之齊一
第21頁:唱歌法大意 第22頁:《沙翁墓志》譯文
第23頁:《城南草堂筆記》跋 第24頁:《國學唱歌集》序
第25頁:《李蘋香》序 第26頁:《白陽》誕生詞
第27頁:《太平洋報》出版祝詞 第28頁:春柳社開丁未演藝大會之趣意
第29頁:春柳社文藝研究會簡章 第30頁:春柳社演藝部專章
第31頁:樂石社記 第32頁:樂石社社友小傳
第33頁:廣告叢談 第34頁:《太平洋報》破天荒最新式之廣告
第35頁:廣告部消息(七則) 第36頁:文美會消息(六則)
第37頁:城東女學消息(六則) 第38頁:日本文藝消息(五則)
第39頁:薦函·金石家沈筱莊 第40頁:書刊介紹(二則)
第41頁:漢長壽鉤鉤銘題記 第42頁:難得
第43頁:文壇公鑒 第44頁:征求沈叔逵氏肖像
第45頁:征求滑稽諷刺畫稿 第46頁:征求小學校中學校女學校學生
第47頁:征求學生毛筆畫新規則 第48頁:醾紈閣李漱筒潤格
第49頁:李漱筒重訂書例 第50頁:李叔同書例
第51頁:李叔同和上海格致書院征答題 第52頁:朽道人傳
第53頁: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第54頁:持犯篇
第55頁:持犯中分為二門一持犯總義 第56頁:持犯體狀
第57頁:約三心明止持 第58頁:約行心明四行
第59頁:辨犯優劣 第60頁:不善心
第61頁:結示傷歎 第62頁:無學人
第63頁:優劣之義亦如上明 第64頁:方便趣果
第65頁:闕緣不成 第66頁:二問因果差別
第67頁:明餘異境 第68頁:想差
第69頁:境想分別 第70頁:定四五句
第71頁:別簡性重 第72頁:錯誤
第73頁:盜初約三趣初明大漫 第74頁:第一項淫
第75頁:重犯戒 第76頁:廣斥愚教
第77頁:遮罪 第78頁:隨釋
第79頁:闕第二緣 第80頁:闕第三緣
第81頁:自作教人 第82頁:不犯
第83頁:引疏犯緣 第84頁:闕第三緣
第85頁:闕第五緣 第86頁:法物
第87頁:掌主損失 第88頁:明物體
第89頁:離本處 第90頁:犯境
第91頁:證明犯緣 第92頁:別示闕緣
第93頁:小妄語 第94頁:隨釋
第95頁:不犯 第96頁: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第97頁:詩詞 第98頁:歌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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