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目闕第五緣
▲戒疏雲“闕第五緣。未離處二中罪,隨相分別。”行宗釋雲“二中罪未與物交次方便也,相交未離近方便也,或次或近有阻不成擁住方便。次近不定故令隨分。”見戒疏記卷六
第二支隨釋
隨釋中分五類一有主物
二有主想
三有盜心
四重物
五舉離處
隨釋中,悉依事鈔所列犯緣次第解釋。唯初有主物中鈔記之文,至為繁廣,亙於一卷。今別依戒疏總明物主之文寫錄。二有主想以下,悉錄事鈔。
第一類有主物
有主物中分為三端一三寶物
二別人物
三非畜物
第一端三寶物
▲ 戒疏雲“初明三寶。謂知事者掌用此物,罪福大深。如大集中,非聖非淨,何能監護無有瘡疣。”行宗釋雲“上敘罪福。二皆深者由境勝故。如下准教簡人。彼經雲。僧物難掌,佛法無主。我聽二種人掌三寶物,一者阿羅漢,二者須陀洹。此二聖人複有二種,一能淨持戒識知業報,二畏後世業有諸慚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無瘡疣。此二清淨人。瘡疣喻破戒惡業”
△戒疏續雲“初盜三寶,總而為言,有守護者,隨盜滿五皆是極重。佛物無護,如鼻柰耶斷施主故。”行宗釋雲“初望護主,佛下二斷施福,並犯上罪。鼻柰耶雲,若盜佛塔等幡蓋,皆望斷施主福邊,得棄損不受。即上罪”以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三寶物中分為三目一佛物
二法物
三僧物
第一目佛物
▲戒疏雲“言佛物中有四差別。”
△ 戒疏續雲“初佛受用物者。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曾為佛像之所受用者,不得差互。常擬供養,生世大福。故律雲,若是佛園坐具等者,一切天人供養同塔事故。所以不許者。莫不即體法身之相,表處是深,不得輕故。”行宗釋雲“初示物相。故下引律證。所下征所以。法身無相,隨物以彰,故此諸物即法身體。”
疏言不得差互者。雖此等物朽爛破壞,不許賣此,轉制他物而供養佛。惟應別制新物供佛受用。於其爛壞之物仍舊存奉,不可棄毀成取販賣。故事鈔引寶梁經雲,乃至風吹雨爛,不得貿寶供養。
△戒疏續雲“二屬佛物。所以得轉者,由本施主通擬佛用,故得貨易。不同前者曾為勝相,故唯一定也。”行宗釋雲“屬佛物者即錢寶人畜等物。”
疏言得轉得貨易者。於此屬佛之錢寶田園人畜等物,可以隨宜販賣,買取供養具等而供養佛。
此雲屬佛物,與前段所雲佛受用物有。因錢寶田園人畜等物,不堪受用,但可系屬,故雲屬佛物耳。西竺布施者,或通施三寶,或別指施佛施法施僧。別指施者,各有所屬,不得互用。今雲屬佛物,即是別施佛者。雖許轉貿,而所易得者仍屬於佛,不容有濫。
△戒疏續雲“三供養物。以幡華等得貨易者,事同屬佛,可以義求。”
供養物者即是香燈華幡供具之物。疏言以幡華等得貨易者,此亦有別。華等可以轉貿他物供佛,與前屬佛物同。若幡等唯可轉變,不可轉貿。故資持雲,若佛幡多得作餘佛事者,謂改作繒蓋幢幔等物,然曾供佛體不可變,不同前華可持轉貿。
△戒疏續雲“四獻佛物者。開待衛者用之,義同佛家之所攝故。”行宗釋雲“物即飲食果實等。今時掌佛廟人,義通道俗。善見雲,佛前獻飯,待佛比丘食之,白衣待佛亦得食之。古記問雲,若用常住僧食供佛,通彼用否。答法苑雲,後還入常住。”以上皆見戒疏記卷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