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端闕第三緣
▲戒疏雲“三闕殺心。或無罪,如開緣中。或得中罪,謂苦治人,過與病藥,近死方便,但無殺心。”行宗釋雲“苦治即有過因罰而死。與病藥即不好心看,反令增病。”見戒疏記卷七。
▲ 事鈔雲“伽論。病人不欲起不欲舒,叵起者當死,看病人強與食藥死者,中罪。癰未熟,強破命終,亦爾。不與食,不治療,因而死者,亦中罪。”資持釋雲“明不善看病因而致死,但無害意故並中罪。初與食破癰兩犯並謂不合與而與。次不下謂合與而不與。”資持雲“上引伽論皆結中罪者。若無害心不合有犯,若有害心結犯籃以,進退難定。今以義求。但看病者心有強弱。若懷慈濟,因而致死,如律所開。泛爾為之,不顧得失,失治死者,由本無心故不結重,近於殺業緣闕故有中罪。思之。”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四端闕第四緣
▲戒疏雲“四闕方便。由未起故,不制單心。或得下罪。雖心緣殺,以未動身,尋悔故也。或得中罪。如十誦中,厭患懈怠不好看病致死,但結中罪,以無方便故。”行宗釋雲“初約無犯明闕。言未起者未至。重緣也。次犯下罪明闕。即約重緣遠方便罪。三犯中罪明闕無方便者反有方便即攝上罪。”見戒疏記卷七。
第五端闕第五緣
▲戒疏雲“闕第五緣未斷命。如上七方便,則具七中罪。如十誦雲,殺人未死,則狂發戒舍,但結中罪。”行宗釋雲“闕命斷中,指上七緣。下引十誦,略證初緣。”見戒疏記卷七。
指上七緣者,見前持犯總義闕緣不成章。
第二支隨釋
隨釋中分為二類一廣辨殺相
二別明非畜
第一類廣辨殺相
廣辨殺相中分為四端一自作教人
二用語破國
三贊死
四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