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等受戒未能如法,將何以自解耶?若云受戒未能如法決定不得戒者,有何明文作證耶?
答:今先解釋不得戒義:
┌一結界成就(作法界)。
├二有能秉法僧(真實比丘)。
得比丘戒緣 依羯磨錄 ┼三僧數滿足(十人、五人,戒淨解明)。
├四界內盡集和合(非別眾)。
├五有羯磨教法(如法誦作)。
└六資緣具足(三衣及缽)。
以上六緣,若闕一者,即不得戒。今則悉闕;故不得戒義,可以決定無疑。沙彌戒於師授前,應在僧中作單白羯磨;故前五緣皆同,亦應判為不得。
問:既知未能得比丘戒,應有何妥善之辦法耶?
答:今據拙見,擬定辦法,分為二事:
一勸令禮占察懺儀,求得比丘戒。蕅益大師云:「末世欲得淨戒,捨此占察輪相之法,更無別途」。大師即依此法而得比丘戒也。此事易知,今不詳述。
二於未得戒以前,為護法心,維持現狀,不令斷絕。令已受而未得者,學習比丘律。此事頗有疑問。後之辨釋,皆約此也。
以上所言二事,第一為根本之辦法;第二為維持現狀之辦法。此二事應同時並行,不可或闕。若唯有第二而無第一,則永遠無真實比丘出現。若唯有第一而無第二,則過渡時代之現狀不能維持;故須二事同時並行,乃為宜也。
問:非比丘,學比丘律,可有聖教作證耶?
將答此問,先須解釋非比丘三字。非比丘三類:一約沙彌(此非問者本意所在)。二約已受沙彌、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問者本意在此。以下答文,皆約此辨釋。文中亦有時指前後二類者,為是兼明,非正意也。)三約未曾受沙彌、比丘戒者。
答:若欲覓求律中有制未得戒者必須學比丘律之明文,乃不可能之事;但可引文以證非比丘而學比丘律無有賊住之過失。又可引文以證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雖在僧中聞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賊住;依此義判:已受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或亦可以學比丘律。即在僧中聞正式作羯磨者,亦似無大礙也。
問:前云非比丘而學比丘律,無賊住過,有何文以為證耶?
答:靈芝律師資持記云:「問:『私習秉唱,未具忽聞;及未受前,曾披經律,因讀羯磨了知言義,成障戒否(即賊住)』?答:『準前後文,並論僧中正作,詐竊成障。安有讀文而成障戒』。古來高僧,多有在俗先披大藏。今時信士,多亦如之;若皆障戒,無乃太急。學者詳之。」又羯磨云:「二者,有人不得滿數應訶;謂若欲受大戒人。」靈芝律師濟緣記釋云:「謂沙彌受戒,或曾披律,或復重來,曉達如非。旁無訶者,所為不輕,聽自訶止。」曾披律者,既可求受大戒,足證無有賊住過矣。
問:前云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雌在僧中聞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賊住,此言尤足令人駭異。有何明文以為證耶?
答:羯磨云:「三者,不得滿數不得訶者,......白衣......。」南山律祖疏云:「前十三難,有過障戒。此好白衣,受十具戒,雖並心淨,不妨加法參差不成,仍本名故」。今案:我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即屬此類;雖於僧中聞作羯磨,亦僅判為不得滿數不得訶。決不云成賊住難,以無詐竊心故,而云此好白衣也。
問:已受而不得戒之白衣,若聞僧中正式作羯磨而無賊住難者,何以說戒羯磨時遣沙彌出耶?
答:靈芝律師資持記云:「說戒遣未具者,恐生輕易,不論障戒;且如大尼亦遣,豈慮障戒耶?」
問:既不得沙彌、比丘戒,不堪為人世福田,虛消信施,罪果難逃耶?
答:南山律祖行事鈔云:「善見:檀越請比丘、沙彌雖未受具,亦入比丘數。涅槃:乃至未受十戒亦得受請。」靈芝律師資持記釋云:「論約法同(沙彌),經聽形同(出家優婆塞);無非皆為解脫出家,即堪受供」。故知不為解脫出家,雖是比丘,亦應云虛消信施。若為解脫出家,雖優婆塞,亦堪為人世福田。
問:當來真實比丘出現,如法傳戒,即皆成為真實比丘,不須復云維持現狀。當其時,若有未受比丘戒者,仍可引據前例而先學比丘律耶?
答:前文曾云:「為護法心,維持現狀不令斷絕,令已受而未得者學習比丘律」。因引諸文曲為證明。余蓋欲於過渡時代,勉強維持,冀延一線之傳也。若當來皆成真實比丘,不須復立維持現狀。即應依通途軌則,慎重其事。凡有未受比丘戒者,不須令其輒學律也。豈唯當來,即以現在而論,若未經受戒者,亦不須學。唯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乃可令其學律;若如是者,庶幾無大過乎?
(按:文內多加著重圈,為易排版,從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