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是反對持宿命論或命定論的,但承認命運的存在。人一生的「命」主要決定於過去世所造的各種業因,而命運整體而言,尚包括所現的各種「緣」與自心的「行」。「因」自然決定在過去世,但此生也可以改變它。緣與行是隨時隨地都在改變的,當然沒有「宿命」與「命定」的道理。理論上是如此,而實際上有很多「重大因果」或「業障」是「不易」改變的(但不是不能改變),由於很不易改變,所以有些算命家或神壇就說某人有「死劫」,有必死不能改之意。這裡所稱的「因果」是指外因,也就是過去世與其他眾生有糾纏而衍生的果報,而「業障」指自己內心的「記錄」。外力而來的因果是很難自行改變的,除非能得到「對方」的諒解,否則誰也無能為力,這是合乎公平正義的。業障可以自己懺悔或藉著佛力加持而消除,佛教有地藏菩薩的「滅定業真言」,又說「若人造重罪,作已深自責,懺悔更不造,能拔根本業」,這些是指消自心的業障而言。佛教又有偈言「假使百千劫,所作業不亡;因緣際會時,果報還自受。」,這首偈是說若不懺悔自心之業因或有「因果」未解除,則就是時間再久果報還是會發生。
以因、緣、行、果來討論命運,則沒有「命定」之事,只能說有「積習難改」(內因)或「重罪難逃」(外因),「難」而不是「不能」,只要能痛下決心懺悔諸業,或得到某些有力的助緣,命運不是不能改的。當然,我說可以改不是說因果律可以違背而是說可以改變果報的「形式」,例如積欠他人錢財無法還,若能得債主同意也可以改用他物抵債,佛教講「重罪輕報」即指此。
至於「有力的助緣」,例如以神通力改變對方(債主)的潛意識(如消其瞋恨等)或改變自身之業障,則施術者必須承擔相當的果報,這種事情一般「明白」的修行者或佛菩薩是不太願意做的,會造成「不平等」。當然,若有特殊條件存在(即有極大福報之人)偶然也會如此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