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現代是一個講究證據的時代,如果沒有證據,刑事、法律無法判人罪刑;企業金錢往來,如果沒有證據也會沒有保障。證據可以說是保障人們的權益,也可以說是檢調勘查的成果。
我們常聽人說「實驗證明」這不就是證據嗎?警方要緝捕犯人,要有人贓俱獲的證據;法官要判人刑罰,要有事實憑證的依據;科學物理的發現,要利用假設和
理論,才能證實所言無誤;考古的發現,也要以邏輯的推演,才能證明古物的年代;親情的血緣關係,也要以DNA才能確認證實。
社會對證據的重視,是摒棄過去「人云亦云」的缺失,對事件的發生,一定要能搜集出準確的資料,不能捕風捉影、無中生有,而讓他人受冤。《資治通鑑》說:「兼聽則明,偏信則暗。」這就是說明了證據的重要。
為了求取證據、有可信度,有時會以測謊機,來偵測真相;或是以目擊者為證、或者以錄影錄音為證、或以銀貨兩訖的收據為證、或是以指紋腳印為證、甚至購物的結帳單、車票的票根,都是可以作為證據的憑證。
不過,社會上有些刑案現場,因遭到破壞,而誤了證據的採集;也有一些,為了獲得證據,以不擇手段的方法,造成他人的傷害,或引發社會問題者,例如針孔攝影機,或是現在的「狗仔隊」,都是侵犯別人的隱私,不尊重別人自由的行為。
科技昌明的現代,證據,一定要留有「痕跡」,或是「肉眼能見」,以及科學機器能偵測得出的,才能成為可信的事實,否則就無法證實「它」的存在,更難以令人信服。
但是,世間上有一些是無法提出證據的事實,如佛陀所證悟的真理、禪師們內證的境界、六道輪迴的事實,這些都不是人們用肉眼所能看見的。由此可見,人類的知識雖然日新月異,但是,仍有時空上肉眼看不見、科學儀器所測不出的真理。
而且,證據,也常被不肖份子以收買而得,或是製造假象矇騙,所以證據的真實度,就要靠檢調單位的慧眼來辨明。不過社會上,也有因政治考量而不予以刑罰,或是找不到證據而無法判決,以及因沒有證據而無法脫罪的事件,甚至偽證也造成不少的冤獄。
其實,相信證據,不如相信良心,所以千萬不要為了一時的私利,以及僥倖的心理而繼續作惡,因為因果會給予最後確實的賞罰;天理會知道證據在那裡;業報會是最後的刑罰。《人間福報》200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