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的中國佛教,律制不行,對於師資也不重視,誰能授人戒法,誰能為人之師,也就無人鑑別了,這是不對的,既然不能如律授人戒法,豈有戒法授予他人呢?
按照規矩應該是這樣的:
出家人收出家弟子:比丘需要戒臘在十年以上,比丘尼需要戒臘在十二年以上,並且須對戒律,善識開遮,知所持犯,辨別輕重,自不犯戒。因為律制之中的剃度師,便是沙彌、沙彌尼戒的和尚與和尚尼,乃至也是比丘、比丘尼戒的和尚與和尚尼。中國的剃度師不管授戒,所以剃度師的資格也不嚴格要求了。
出家人為出家人做師:比丘的戒臘須在五年以上,比丘尼的戒臘,須在六年以上。這個「師」不是親教師(和尚),而是軌範師(阿闍梨)。阿闍梨,在比丘有五種:1.出家阿闍梨,2.受戒阿闍梨,3.教授阿闍梨,4.受經阿闍梨,5.依止阿闍梨。比丘尼則有七種,前五種同上,另加受六法阿闍梨與受具足戒時比丘僧中的羯磨阿闍梨。若受菩薩戒,則各加一種阿闍梨。中國的剃度師不管授戒,勉強地附會,相近於出家阿闍梨,實際上出家阿闍梨是受沙彌十戒時的教授師,與剃度師不能相混。但是中國剃度師之不能為其剃度弟子授戒者,絕不等於出家的和尚(親教師),則為無可疑問的事。同時中國的戒和尚,只管授戒,不管教養,地位雖然重要,實質不若剃度師之切乎實際。剃度師的地位,若能準同出家阿闍梨的地位而論,中國的比丘,但有五夏的戒臘,也就可以做剃度師了(?)。
另有中國戒場中的引禮師,並非律制規定所設,故也不在三師七證之列,但其所負的責任,乃在輔助教授師教授新戒的威儀法則,故也實可與教授師同列,因此,凡做引禮師的,也不得少過五夏的戒臘。否則,比丘應該於最初的五夏學戒,自己尚在依止他人的學戒期中,豈能為人做戒師?
至於尊證阿闍梨,中國是規定七位,在泰國則有多到二十多位的,並且均由上座比丘擔任。若照律制,比丘戒不得少過十比丘授,比丘尼戒不得少過十比丘尼加十比丘授(若在邊地可減半數),除了戒和尚的戒臘須在十夏與十二夏以上,其餘的比丘、比丘尼阿闍梨,五夏與六夏以上的戒臘即可,證明受戒參加羯磨的人數,不得少於限數,多則多多益善。
收受在家弟子的條件:這是很寬的,不知比丘大律,也可為白衣授終身五戒以及六齋日授八戒法,但對五戒、八戒的義理,必須要知道,否則便成了「無解做師」!
比丘、比丘尼可以為在家人授五戒與八戒,若無比丘、比丘尼,則式叉摩尼、沙彌、沙彌尼,均可授在家人的五戒與八戒,如果沒有出家五眾,在家的優婆塞與優婆夷,也可以授白衣的五戒。
但如有出家眾的時地,在家眾不要授白衣的五戒;有出家的大二眾,出家的小三眾不要授白衣的五戒與八戒。新戒比丘固可以授白衣的五戒與八戒,但如有老戒比丘,最好也不要做師太早。五夏以前,最好不要空言度眾而授皈依。因為《佛遺教經》上說:「當捨己眾他眾……若樂眾者,則受眾惱。譬如大樹,眾鳥集之,則有枯折之患!」何況我們一般的新戒比丘,本身並非「大樹」。若照嚴格的要求,那就更為苛刻:
大乘為師,必須是出家菩薩,並須具足五德:持戒、十臘、解律藏、通禪思、慧藏窮玄。此為羅什法師所傳。
《菩薩地持經》的規定:必須戒德嚴明、善解三藏、堪能發彼敬心,方可從受菩薩戒,否則即成罪愆。
《四分律》中對於授人具足戒及受人依止的規定:共有七個五法,若三十五法不成就,便不得授人具足戒,不得為人做依止師,不得蓄養沙彌。《摩訶僧祇律》規定:須有十法成就,才能度人出家受具足戒。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以下簡稱《律攝》)中的規定:滿足十夏,方住師位,復須成就五法:一知有犯,二知無犯,三知輕,四知重,五於別解脫經廣能開解,於諸學處創結隨開,若遇難緣善知通塞,常誦戒本能決他疑,戒見多聞自他俱利,威儀行法無有虧犯,具如是德名親教師(和尚)。
此為列舉參考,若要全部做到,今人便無有資格授戒蓄徒的了!但如為人之師者,亦當知所慚愧,始可免招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