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佛滅之後,「小小戒」一直是一個問題,佛將入滅之前對阿難尊者提到小小戒可捨的事,但在第一次的結集會上,卻被摩訶迦葉否定了。其經過情形是這樣的:
在結集三藏的大會上,阿難尊者恭敬地告訴摩訶迦葉說:「我親自聽到佛陀說:『吾滅度後,應集眾僧,捨微細戒。』」迦葉尊者便問阿難:「那麼你聽佛陀說那些是微細戒呢?」阿難則答:「那時因見佛將滅度,心被憂逼苦惱之所迷塞,所以沒有問。」於是,迦葉尊者,便訶責阿難:「現在說這樣的話,已不是時候了,你為何不先請問世尊?」隨即提由在會的大眾比丘討論,說到最後,有的以為除了四重──波羅夷戒,其他都是小小戒或微細戒。因此,摩訶迦葉便以結集大會召集人或領導人的身分,作了如下的決定:「若捨微細戒者,但持四重,餘者皆捨,若持四重,何名沙門?」又說:「汝等所說,皆未與微細戒合。隨佛所說,當奉行之,佛不說者,此莫說也。」(《毘尼母經》卷三)
我們知道,大迦葉尊者是頭陀(苦行)第一,他對戒律的持守,也是絕對清淨的,以他的個性,以他對比丘生活的看法與希望,主張不捨微細戒,乃是很有道理的。
但是,這個問題並未因此而解決,我們從比丘、比丘尼戒中,可以看到,有些條文是不能不受時空限制的,甚至在條文之中,由於結集者的疏忽,竟有重複的事實──比如《四分律》比丘尼戒的單墮九十七條與九十八條,是重複的;一百六十二條與一百六十三條,也是重複的。對此,古人雖有指出者,但卻無有敢以剔除者,那是為了尊重法寶,故僅指出而已。
近代有人主張,將比丘、比丘尼戒本(經)來重行編訂,剔除不必要的,存下緊要的。這一工作,的確值得吾人來做,但到目前為止,尚無一人膽敢來做,因為這一責任,太重大了,這是要對整個的佛法負責,也要對未來僧團慧命負其全責的事。
不過,我個人以為,我們可以不談捨去小戒的問題,只談如何來提倡守持重戒的問題,並且根據這一理由,而來編訂比丘、比丘尼的手冊,廣為流通,普遍遵行,那倒是個最好的辦法。當然,這要由知律的法師,數人合編,方始妥善。同時,這又要討論到重戒與小戒的問題,因為重戒固然要持,小戒也不能全部不持,否則,真要如摩訶迦葉所說的「若持四重,何名沙門」了。
什麼是小小戒或微細戒,我們雖不能肯定地指出,但在律典之中,總還可以找到一些蛛絲馬跡。
《摩訶僧祇律》卷二四說:「爾時,有摩訶羅出家,數犯小戒:別眾食、處處食、停食食、共器食、女人同室宿、過三宿(與未受大戒者)、共床眠、共床坐、不淨菓食、受生肉、受生穀、受金銀。」這些戒,都是波逸提以下的範圍,也都是威儀一類的戒。
又據《四分律》比丘戒單墮七十二條中說,凡是比丘而輕訶雜碎戒者,便犯波逸提罪,故也不得輕忽了小戒──雜碎戒也就是小戒的異名。什麼叫作雜碎戒?《四分律》於同一條的制戒緣起中,是說除了四事(四波羅夷)與十三事(十三僧伽婆尸沙),其餘便是雜碎戒。
根據《善見律毘婆沙》的解釋,從二不定法,乃至眾學法,都叫作雜碎戒。《摩訶僧祇律》卷一四也說:「雜碎戒者,除四事十三事,餘者是也。」《五分律》卷六則說:「(六群比丘言:)何用誦習雜碎戒,為何不……誦毘尼不過四事十三事二不定法,何用多知。」這又將二不定法不算雜碎戒了。
以《律二十二明了論》的解釋:「佛世尊立戒有三品,一小戒,二隨小戒,三非小戒。小戒者,僧伽胝施沙等;隨小戒者,是彼不具分罪;非小戒者,四波羅夷。復次,小戒者,諸戒中自性罪;隨小戒者,諸戒中所有制罪;非小戒者,四波羅夷等。」從這看來,除了四波羅夷,其他均屬小戒與隨小戒了。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則以為:佛在最初十二年中,為無事僧(不生惡事者),僅說一偈:「善護於口言,自淨其志意,身莫作諸惡,此三業清淨,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這便算是初期比丘的戒經。十二年後,為廣說二百五十戒的五篇七聚,名之為雜碎戒。照這樣說來,今天我們的戒條,不論輕重,都是雜碎戒了,都是小戒了。其實這一分別,是對無事僧的聖比丘僧團而言的,因為阿羅漢雖不受戒,也是比丘戒的清淨具足者。
又在《毘尼母經》卷三中看到這樣的記載:「見聞疑事,事有三處:一者波羅夷、僧殘及偷蘭,此名為戒;二者破正見住邪見中(名為見);三者從波逸提乃至惡口,名之為行。」這是將戒律分為「戒、見、行」三部分了,但其除了波羅夷、僧殘及偷蘭,均非戒的範圍,而屬(知)見與行(為)的領域了。此之所謂見與行,或即指小戒而言罷!
佛陀是非常開明的,故在《五分律》卷二二中「告諸比丘:雖是我所制,而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而於餘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佛陀主張菩薩要隨類應化,何況不能隨方應化?所以如來也早就知道,他所制的戒律,在他滅後,對比丘們將會發生困難,所以垂示阿難:「吾滅度後,應集眾僧,捨微細戒。」但對微細戒的範圍劃定,卻給後來的比丘們莫衷一是,雖是初次集藏會上的許多大阿羅漢,也得不到結論(摩訶迦葉的主張也是最大關鍵),何況我們這些末世的比丘!
不過,我們從上面所舉的徵引中,可以大約地判定,佛所說的微細戒或小小戒,可能是指二不定法以後的三篇,因為《摩訶僧祇律》、《四分律》、《善見律》,對於小戒或雜碎戒的劃定,都是指的四波羅夷十三僧伽婆尸沙以後而言。所以弘一大師也說:佛涅槃時云捨微細戒者,或即指此三篇以下威儀戒而言也。
但是,問題絕不會如此簡單,如果說:比丘除了四事十三事之外,其餘的戒律條文皆可捨去的話,那就談不上比丘的威儀了。所以弘一大師又說:且約最低標準而言,止持之中,四棄、十三殘、二不定法,悉應精持;作持之中,結僧界、受戒、懺罪、說戒、安居、自恣等,也應遵行。又說:威儀戒中的性罪,如故殺畜牲、故妄語等戒,仍須守持;此土最易受人譏嫌的,如飲酒、非時食,以及關係尼女諸戒等,皆應持之,其餘則可隨力而為(此係摘其大意,詳見其《弘一大師律學講錄三十三種合刊》)。
如今,我們很少有人知道微細戒是什麼的,也更少有人捨了微細戒的(既然不知,從何捨起)。事實上,雖然不捨,卻也根本未持,乃至四棄十三殘,也少有人持得完全的。因此,我們目前的問題,不是在於如何來捨小小戒,而是在於如何提倡守持重要的比丘、比丘尼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