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沙彌受戒及其持犯威儀
第一節受戒的次第
沙彌出家改裝之後,就要談到受戒的問題了。沙彌戒雖以十戒為主,但卻須先受了三皈五戒,然後再受十戒。《五分律》與《十誦律》都說:先與五戒,後受十戒。《薩婆多毘尼毘婆沙》也說:「先受五戒,以自調伏,信樂漸增,次受十戒。」(《大正藏》二三.五○八頁上)若不受五戒,直受十戒,授戒「僧得小罪」。因為七眾戒是漸次戒,應該依次而受,不得一進佛門出家,便受沙彌十戒,這在受者的心理上,恐怕準備不及!但也有人持相反的意見,以為五戒是在家戒,何必在出家之後還要受此五戒。其實,多受一次,不是更好嗎?律中既然有此規定,為什麼要怕麻煩呢?再說,佛教的戒律,是依人間社會的倫理觀念為基礎,出家戒是倫理關係及其要求的一種昇華,若不先從五戒開始受起,那便脫節懸空了!根據弘一大師的《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隨講別錄》中說:「剃髮已,先以五戒調伏身心,久處六月,給侍眾僧,信樂漸增。……待限滿已,和僧為受十戒。」這是更加嚴格了,先受五戒,半年之後,才能受沙彌十戒哩!
然在中國,小和尚上廟出家,既然很少舉行如律的出家儀式,更少受戒的儀式,不論五戒、十戒、比丘戒、菩薩戒,全部是交給傳戒的道場去一手包辦。中國的傳戒道場,也僅是照著《傳戒正範》,呼喊、跪拜、唱念一番,在短短的數十天中,像演戲似地按著劇本做作一番,就算傳戒得戒了!傳戒道場只注意眾多戒子的跪拜唱念的整齊好看,不注意戒子們是否領略了受戒的意義,是否能夠得戒?至於戒師的資格,能否合乎律中最低的要求,那更是不加過問的了。
因為中國的剃度師不管授戒,衡之以律,剃度師不是親教師(和尚),而只相等於依止師或者是教授師。事實上,為沙彌授五戒十戒,都是很簡單的事,為什麼中國的剃度師們要放棄這一神聖的權利與義務呢?
第二節沙彌十戒的受戒儀式
在讀體見月律師編訂的《傳戒正範》中,沙彌戒是初壇儀式的程序。因為要適用於集體傳戒,所以排場的鋪張很大,儀節也很繁複。其實,受沙彌十戒的場面是不必那麼大的。照律中所見,傳授沙彌十戒,只要一位戒和尚,一位教授師,就夠了。乃至在《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一中說:「受十戒時,和尚不現前,亦得十戒;若受十戒時,和尚死者,若聞知死,受戒不得。」(《大正藏》二三.五○八頁下)這是告訴我們,受十戒,和尚也可不現前,若和尚已死而不知其死,受十戒者,仍可得戒。受十戒時,和尚在前,固然如法,萬一和尚他去,只要有一阿闍梨,也可受十戒。這是一樁極其簡單的佛事,晚近的中國僧人把它當作大佛事來看,真是小題大作!
在道宣律師《行事鈔》卷下四的〈沙彌別行篇〉中,對於傳授十戒儀式的編訂,也是相當簡單的,一共分為三門:1.受戒的因緣:如請得二師,出家先受三皈五戒,再問遮難(障戒之惡)。2.明戒體:以三皈,納戒體。3.明戒相:宣說沙彌十戒的條文,然後為說五德及十數,受戒儀式便告圓滿。(《大正藏》四○.一五○頁中─一五一頁上)如若依準大乘佛事的通例,加上發願迴向,也就行了。近人續明法師,曾照這一程序,編訂了一種受十戒儀規,簡明扼要,我以為值得介紹,值得推行;現已收在續師所著《戒學述要》一書中,不妨參考採用。但其仍有文言的附註說明理由在內,我以為說明的文字,應在儀式之外,所以我想再予刪增簡化如下:
剃髮並已受了五戒,受戒者便在佛前,至誠懺罪:
「往昔所造諸惡業,皆由無始貪瞋癡,從身語意之所生,今對佛前盡懺悔。」(三遍三拜)
懺罪之後,至和尚戒師前,先行禮拜,再胡跪合掌。戒師便問遮難:
「善男子!聽:今是至誠時、實語時,我今當問汝,汝當如實答。
汝不犯邊罪耶?(答)無。
汝不污比丘尼(尼則「污比丘」)耶?(答)無。
汝非賊住入道耶?(答)非。
汝不破內外道耶?(答)無。
汝非黃門耶?(答)非。
汝非弒父耶?(答)非。
汝非弒母耶?(答)非。
汝非弒阿羅漢耶?(答)非。
汝非破僧耶?(答)非。
汝非惡心出佛身血耶?(答)非。
汝非是非人耶?(答)非。
汝非畜生耶?(答)非。
汝非二形人耶?(答)非。
汝字何等?(答)某甲。
汝和尚字誰?(答)上某下某大和尚。
汝生年幾歲?(答)若干歲。
汝衣鉢具備否?(答)具。
汝父母(尼則加入「夫主」)聽汝出家否?(答)聽。
汝非負人債否?(答)非。
汝非奴否?(答)非。
汝非軍公現職之官人否?(答)非。
汝是丈夫(尼則「女人」)否?(答)是丈夫。
汝是丈夫,有白癩、癰疽、乾痟、癲狂等病(尼則加入「大、小便二道合、陰道、大小便常漏、涕唾常出」)否?(答)無。」
問完遮難,戒師應對受戒者說:
「六道眾生,多是戒障,人雖得受,若有難遮,亦不堪受。汝無遮難,定得受戒。汝當發增上心,誓度一切眾生。戒是諸善根本,能作三乘正因;戒是佛法中寶,能護持善法,令正法久住。汝當一心諦受,隨我而白:
『我某甲,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我今隨佛出家,某甲為和尚,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三說三拜,便得戒)以下三結:
『我某甲,皈依佛竟,皈依法竟,皈依僧竟;我今隨佛出家已,某甲為和尚,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三說三拜)
既發戒已,即為說戒相並問答:
「盡形壽不殺生,是沙彌(尼)戒,能持否?(答)能持。
盡形壽不偷盜,是沙彌(尼)戒,能持否?(答)能持。
盡形壽不得淫,是沙彌(尼)戒,能持否?(答)能持。
盡形壽不妄語,是沙彌(尼)戒,能持否?(答)能持。
盡形壽不飲酒,是沙彌(尼)戒,能持否?(答)能持。
盡形壽不著香花鬘不香油塗身,是沙彌(尼)戒,能持否?(答)能持。
盡形壽不歌舞倡伎及故往觀聽,是沙彌(尼)戒,能持否?(答)能持。
盡形壽不坐臥高廣大床,是沙彌(尼)戒,能持否?(答)能持。
盡形壽不非時食,是沙彌(尼)戒,能持否?(答)能持。
盡形壽不捉持生像金銀寶物,是沙彌(尼)戒,能持否?(答)能持。」
說戒相已,為說沙彌五德:
「請僧福田經云:『沙彌應知五德:一者發心出家,懷佩道故;二者毀其形好,應法服故;三者永割親愛,無適莫故;四者委棄身命,遵崇道故;五者志求大乘,為度人故。』」
「沙彌應知十數:一者一切眾生皆依飯食(破自餓外道);二者名色(破自然外道);三者痛痒想(破梵夫為因外道);四者四諦(破無因果外道);五者五陰(破神我外道);六者六入(破一識外道);七者七覺意(破不修外道);八者八正道(破邪因外道);九者九眾生居(破色無色天計涅槃外道);十者十一切入(破色空外道)。」(此十皆係法相名數,初學者可能不易聽懂,故我以為亦可酌情不用)
最後發願迴向:受戒功德殊勝行,無邊勝福皆迴向普願沈溺諸眾生,速往十方淨佛剎。十方三世一切佛,一切菩薩摩訶薩,摩訶般若波羅蜜。」
受戒佛事完了,受戒者禮謝二師,並接受俗親朋友及觀禮居士的頂禮慶賀。
現在需要解釋的是遮難的內容。其中的弒父、弒母、弒羅漢、破僧、出佛身血,是五逆罪,已在前面五戒中講過,不必再講;非人是鬼神的變化,畜生是龍畜的變化,二形是兼具男女兩種性器官者;自「汝字何等」以下的十一條,文義明顯,不必解釋,所應解釋的是頭上的五條。
所謂「邊罪」,是指曾經受過佛戒,不捨戒而又犯了殺人、行(邪)淫、偷盜五錢以上、妄稱自己是聖賢等的四條重戒,便被棄於佛法大海的邊外,不能再來受戒,所以稱為邊罪。所謂「污比丘尼」,是指曾經破壞清淨比丘尼的梵行戒者,這在《善見律》卷一七中有細的說明:「於(比丘尼的口中、陰道、肛門)三處行婬,皆名壞比丘尼,若摩觸比丘尼,不障出家;若以白衣服強與比丘尼著,就行婬,亦名壞比丘尼,不得出家;若比丘尼樂著白衣服,就行婬者,不障出家;若初壞者不得出家;第二壞者,不障。」(《大正藏》二四.七九二頁中)女人污壞淨比丘者,亦成戒障。所謂「賊住入道」,是指在俗之時,曾經偷聽比丘(尼)說戒、羯磨,以及冒充比丘(尼),參加僧團的法事者稱為「賊住」,不許出家。所謂「破內外道」,是指本是外道,而來佛教中求度出家,後來又去做了外道,現在再來佛教中求度出家,他的目的是在尋求佛教的缺點,蒐集佛教的資料,去做破壞佛教的工作,所以不許出家。所謂「黃門」,本是東漢宦官的宮禁職稱,佛典因而譯忽男忽女、不男不女、可男可女者為黃門,若收他們出家,置於比丘中或置於尼中都不行的,所以這些人不能出家。
受持佛戒,都有戒障,都有條件,但以比丘比丘尼的條件最嚴,要求最高,戒障最重,遮難最多。沙彌沙彌尼是作為比丘比丘尼的基礎,所以在受沙彌十戒之前,就應問這些出家的遮難。
第三節沙彌戒的範圍與持犯
前面說過,沙彌戒雖僅十條,但於比丘(尼)的具足戒,也得隨從學習與守持。在這裡,隱有一個問題:就是沙彌未受具足戒,從何而學比丘戒?這似乎是從未有人問過的問題。小眾不得聽大眾的說戒羯磨,所以古德多認為未受具足戒者,亦不得閱讀大戒,否則便成「賊住」而障受大戒。既不得聽,也不得讀,將由何而學?也許以為可從僧團的生活中體驗而學,但那終是不成的;一般比丘,每半月聽戒一次,也得五年的時間,始能把戒律學好,何況是沙彌?所以我想,非具足者不得聽戒的原因,主要是防止因有犯戒比丘於說戒羯磨時,發露、懺悔、出罪等情,被小眾或俗人聽了而生起輕謗譏嫌的過失。至於大戒的戒相條文,至少對於沙彌是可以閱讀的,外道以及非正信的俗人,則不應使之閱讀。南傳國家的俗人可以研究大律,開例的原因,可能也是基於這一觀念。但在《僧祇律》中規定,比丘若向未具足者說五篇七聚之名,便犯越毘尼罪,這是比丘不應鼓勵小眾及俗人看律的有力根據。
不過,具足戒對於比丘比丘尼,分為五篇七聚,也就是五等罪名的七類罪行,對於沙彌沙彌尼,只有一種罪名,稱為突吉羅,犯了大戒的突吉羅罪,是突吉羅;犯了大戒的波羅夷罪,也是突吉羅。唯其犯了十戒的前四根本戒的突吉羅,應該逐出僧團,稱為「滅擯」。若犯大戒波逸提罪中的「起惡見」(謂佛說行淫欲非障道法),比丘向其三番勸諫,而仍不捨惡見者,亦予逐出僧團。若犯其餘各戒均可以突吉羅法懺除。
但據《善見律》卷一七說:「沙彌有十惡應滅擯。何者為十?殺、盜、婬、欺、飲酒、毀佛、法、僧、邪見、壞比丘尼。」(《大正藏》二四.七九二頁上)唯其犯了前九惡,若能至誠懺悔,懇切改過,仍或可受比丘戒,「壞比丘尼」者,終身不得出家。事實上,遮難中的「邊罪」,就是犯了此十惡的前四惡,這似乎是說:犯四邊罪,若能至誠懺悔懇切改過,雖犯邊罪,仍或可受比丘戒。
小眾要隨學大戒,但也不是全部隨學。義淨三藏《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三的〈受戒軌則〉中說:「但於律藏,十二無犯。」「十二者為何?一、不分別衣,二、離衣宿,三、觸火,四、足食,五、害生種,六、青草上棄不淨,七、輒上高樹,八、觸寶,九、食殘宿食,十、壞地,十一、不受食,十二、損生苗。」又說:「斯之十二,兩小非過:其正學女,後五便犯。」(《大正藏》五四.二一九頁中)
這需要略加解釋:比丘有三衣,比丘尼有五衣,所以有分別何種場合應該披著攜帶何種衣,沙彌只有兩件同樣的縵條無縫衣,一當上衣,一當下衣,而無分別;比丘比丘尼不得離三衣而宿,主要在大衣,沙彌無大衣,所以不犯;比丘不得觸火煮食,沙彌可以觸火為病比丘煮粥乃至為大眾熱飯;比丘即使很早吃飽了正餐之後,縱然未到正午,施主仍有美食供養,肚子仍可再吃,但也不得再吃,這叫作「足食」,如果一定想吃,那就要請另一尚未足食的比丘作「餘食法」,由另一作法的比丘先吃一口,然後自己再吃,沙彌年幼,不能耐飢,所以不受足食的限制;生種是五穀及瓜果的種子,比丘不得損害,沙彌則可代大眾處理;不淨是指的大小便利及涕唾等穢物;上高樹有失威儀,這兩條是防止俗人譏嫌而制;比丘不得捉觸寶物,沙彌可代大眾捉持;曾經接觸過的食物隔夜,稱為殘食,與殘食同室而宿,稱殘宿食,比丘不得再吃,沙彌可以再吃;比丘不得掘地或教人掘地,沙彌可以為大眾為三寶而掘地;凡是食物,不經他人授予,比丘概不可吃,沙彌不受此限,並為比丘做授食人;生苗是草木之類,草木是鬼神所依,所以比丘不拔草、不伐木,沙彌則不受此限。正學女是式叉摩尼的意譯,在這十二條中,前七條不持不犯,後五條不持便犯,這是與沙彌及沙彌尼的不同之處。
第四節沙彌及沙彌尼的威儀
關於沙彌沙彌尼的威儀,在《大正藏》中有如下的五種典籍可資研究參考:
《沙彌十戒法并威儀》(一卷)
《沙彌威儀》(一卷)
《佛說沙彌十戒儀則經》(一卷)
《沙彌尼戒經》(一卷)
《沙彌尼離戒文》(一卷)
但因這五種典籍的內容,前後重複,沒有統一的綱領,初學者很難摸著頭緒,所以有明末的蓮池大師加以整理而集出《沙彌律儀要略》一書,稍後又有弘贊為之增註;另有明末蕅益大師集出《沙彌十戒威儀錄要》一書;前者詳細而後者簡明,各有可取,頗有參考讀閱的價值,現今的臺灣印經處,有單行本流通。
在《沙彌十戒法并威儀》中說:「沙彌七十二威儀,總有十四(類)事。」(《大正藏》二四.九二九頁下)在《沙彌尼離戒文》中說:「威儀七十(件)事。」(《大正藏》二四.九三八頁下)除了有關男女個別的威儀不同而外,沙彌沙彌尼的威儀,多半是相同的。
現在我願將我自己以為是重要的一些威儀,分成男女兩組,摘錄如下:
沙彌威儀
師教沙彌法:當敬大沙門;不得呼大沙門名字;大沙門說戒經時不得盜聽;不得求大沙門長短;大沙門有誤失,不得轉向他人說;不得屏處罵大沙門;不得輕易於大沙門前戲笑,及學其語言行相;見大沙門經過,除在讀誦、飯食、工作之時,當即起立;道中大沙門相遇,應站於一側迴避;若戲笑時見大沙門,即當停止。
沙彌事師法:當視師如父想;當早起;欲入師戶當先三彈指。當為師準備漱洗物;當掃地灑水;當為師摺衣被,拂拭床席;師出未還,不得捨房中去;若有過,師為教誡不得還嘴辯理;當低頭受師語,並思念行之;出戶當還將門關妥。
沙彌白師法:除了漱口、飲水、大便、小便及在界中四十九尋(每尋八尺)內佛塔禮敬等五事之外,凡有所作,皆須向師請示稟白。
沙彌入眾法:當明學;當習事;當為眾人服務;當為大沙門授物;當禮佛;當禮比丘僧;當問訊上下座;當留上座坐處;不得諍坐處;不得於座上遙相呼叫及笑;不得數數起立外出;若眾中呼到自己名字,即當起應;摩摩帝(執事比丘)令有所作,當先白師。
沙彌作值日法:當惜眾物,不得當道中作事;作事未了,不得中途捨去;作事之際若遇師喚,當報摩摩帝;當服從摩摩帝指導教令,不得違逆。
沙彌入浴法:當低頭進浴室;浴室中當避上座之處;不得以水相戲互澆;不得以水澆火使滅;不得調笑;不得損壞浴室器物;不得用水太費;不得在浴池中擦用肥皂。
沙彌入廁法:欲大小便,當即行;行時不得左右顧視;至廁門當先三彈指,使內中人知覺,不得催促先在廁中人之出;登上廁池再行三彈指,使噉糞鬼神知避;不得低頭視察自己陰部;不得「嗯嗯」作大聲;不得唾痰污壁;不得畫壁及地;不得久留廁上;廁中逢人,不得為作禮,當避道而去;離廁時當洗手,未洗手不應持物;當以水洗大小便道,稱為洗淨,不洗淨不得禮佛;當清水漱口,不漱口不得誦經。
沙彌禮師法:師坐禪,不應作禮;師經行,不應作禮;師進食,不應作禮;師說經,不應作禮;與師相逢左面,不應作禮;師盥洗,不應作禮;師臥病,地污,不應作禮。
沙彌入白衣家法:到人家門,應自審威儀,亦不得見人而故作威儀。無男子家,不宜入門;家有佛堂,入則先禮佛;入家若坐,當先顧視:有兵器處,不應坐;有寶物處,不應坐;有婦女衣飾物之處,不應坐;不得獨與女人於屏障處共坐共語;不故弄小兒;不多言,不戲笑;當靜默坐;當正坐;不得結拜白衣做父母姊妹。
沙彌入市法:當低頭直往直返;不得與女人前後互隨而行;不得左右顧視東張西望而行;不得故視女人;不得往看熱鬧。買物不得諍貴賤,不坐女人店鋪;若受欺侮,方便避之,勿從求直;若已買妥甲處貴物,乙處雖賤,亦不得再捨甲處而取乙處,致令甲處生恨。
沙彌入尼寺法:當有同伴共去;入寺當先禮佛;若無特備客座,不得坐;不得作不適時宜之說法;若從尼寺還,不得說彼之好醜;不得與尼書信往還;不得假借針線及互為裁作洗滌衣物。
沙彌尼威儀
沙彌尼外出法:外出不得獨行,應與大尼或二、三尼同行;若無尼,則與清信優婆夷同行;當視足前六尺而行;不得與男子共行或同道相隨。
沙彌尼睡眠法:不得仰臥、伏臥、左脇臥,當右脇吉祥臥;不得袒裸、自露;不得以手置於陰部。
沙彌尼入白衣家法:不得至婦女房中說笑;不得至灶下坐食;不得與婢女私語;不得獨往廁所;不得與人共同登廁;不得上男廁所;不得手授男子物,當置於地(或適當之處),使之自取;不得觸弄小兒。
沙彌尼入浴法:不得共優婆夷露浴;不得談論洗浴事;不得與優婆夷互看共洗;不得與小兒共洗;不得取他人已洗之水洗;不得自看形體之隱處。
沙彌尼入僧寺法:當隨大尼或二、三人去;入寺當先白知寺僧;不得與比丘同室宿;不得與比丘共座坐;不得共比丘相形笑;不得坐臥沙彌衣被中;不得與比丘共器食;不得誤著比丘衣。
以上是沙彌及沙彌尼威儀的縮影,實則也是比丘及比丘尼威儀的縮影,沙彌尼亦應同學沙彌威儀的共通部分。在家居士六齋日,亦應學持沙彌威儀。這是應該知道的事。
今日的僧尼,除了服裝異於俗人而外,能夠不犯淫行、不吃酒肉,已算了不起的。至於真比丘行,根本已無法夢見,男女僧俗的生活界限,幾乎也蕩然無存。女尼認俗人富豪為義父母者,競以為榮,能為有錢俗人執勞者,亦以為幸。至於抱持小兒而弄者,已是司空見慣,如此的僧尼品格,焉能望其住持佛教而振興佛教?然而,冰凍三尺,已非一日之寒,豈能僅怪今日的僧尼?這是歷史的業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