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常聽人說:「這個人不錯,心地很好,但是和人相處得不好!」請問諸位,這樣的人算不算好人呢?
就他個人來說,他是好人;對社會來說,他只是「半」個好人。特別是佛教徒,如果與人處不好,就不能發揮淨化社會的功能。因此,今天我要和諸位談談「情與理」,探討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究竟要怎樣建立,才會比較和諧。
一、情與理的定義
何謂情與理?主觀的態度是情,客觀的態度是理;自私的觀點是情,公平的觀點是理;為個人求、為目前求是情,為大眾求、為千古求是理;有所為而為是情,無所為而為是理。
情,維繫人間的活動與存在,它好比是潤滑劑,使人活得更有意義。但是,從學佛的觀點來講,我們必須要一層一層地把情化解,進入理的狀態。所謂「主觀的態度」,便是不管他人的想法,不設身處地為當事人想,只在乎自己的想法、看法,這叫作「情」。反之,處處為他人著想,要求自己把自私自利的心理和行為漸漸減少,即是「理」;為自己設想的時候,也同時要協助他人得到利益、得到幫助;好比是在同一條船上,我們把船的性能改良好、維修好,讓船上所有的人都能早點到達安全的地方,而我們本身就在船上,也一定會到達安全的彼岸。
我們的心量越大,幫助的人越多,自己所得到的進步與成就也越大,所以,雖然不為己,結果得到最多利益的是自己。這種方式叫「無所為」,卻是最大的有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