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院長傳賢先生,二十一年四月間赴西北考察政教,途經河南,幷應河南佛學社歡迎講「振興中國與振興佛教」。至洛陽,目覩佛教古剎白馬寺朽損不堪,發出重修白馬寺通電,茲將戴院長通電全文擇錄於後:
「武昌佛學院海潮音社,轉全國佛教徒慧鑒。竊以飲水者必思其源,顯業者必培其本,故開物以孝為先,成務以忠為首。世出世諦,體用悉同,我中華立國久大,用乎世界,合四萬萬眾為一人,至深且大。其在邊疆各地,自藏及滿,二萬餘里之國境,數大部之民族,數百年來親愛團結精誠無間者,得佛教之力,尤為宏偉。而摩騰竺法蘭兩師之東來弘法,實為佛教普及之先河。其最先創立之伽藍,當首推洛陽之白馬寺。二十年來,國家多難,人事紛紛,政失其統馭之力,教失其濟度之旨,正法隱晦,伽藍亦衰,白馬古寺殿宇,雖未成廢墟,而僧伽幾寥落罄盡。傳賢在鄉,久聞斯況,悲感不勝,此次北來,頗欲察其實情,如何可為,極願竭其棉薄,聊盡報恩之微意。到洛陽後,知中央地方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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賢達,已有維持河洛文化之發起。而章嘉國師及諸宗善信,對於復興白馬寺,尤特具熱忱。大願弘施,何勝贊歎!隨喜功德,豈敢後人?因竭棉簿,籌輸萬金,以冀成全善舉。惟茲事體大,今後之致力,頗非一端,而財施更不可少。大抵十倍於此數總所必須。且此寺為佛門祖寺,無論何宗何派,無不大有因緣。今之國本,既在民眾,則如此偉業,苟非全國信徒同心合力,以成厥美……伏望全國叢林,各地教會,乃至比丘居士,眾善信人,各量力以為布施,其組織以成其事。迅推仁賢來洛主持,施工置產,固宜負責有人,而佛教興學,更有仗於大德。傳賢即日西行入關,考察政教,不能久羈斯土,即他日回洛有期,而以諸務叢集之身,更無暇專營茲事,未盡之意,悉以託之中央諸同志,及國府秘書謝鑄陳先生,請其與諸公接洽,務懇聯絡諸山,成茲善舉,俾得復興大化,再造鴻業,常轉法輪,輝光佛日。豈獨一教之榮,實乃眾生幸也。肅此敬叩慧祺。 戴專賢。」(註九)
民國以來,中央大員以戴院長維護佛法最為懇切,也極真誠。戴院長發起修葺洛陽白馬寺,不僅有助於中原文化之復興,而對於復興整個河南佛教關係至大且鉅。袁西航、慕西、淨嚴法師,雖力竭興復河南佛教,但當地邪惡土劣份子仍圖覇佔寺產,百般阻礙,開封某一士紳反對發還十方院財產,即為顯著例證。但自戴院長蒞臨發表通電,呼籲各界協力重修白馬寺,於是一掃以往邪惡的風氣,而有益於復興河南佛教前途,其功殊偉。
戴傳賢院長,發表通電呼籲後,隨即邀約德浩(上海留雲寺方丈)與上海王一亭居士,及開封佛學社慕西法師、淨嚴法師、袁西航居士,並商震總指揮、戴傳賢、李迺庚、錢才甫、盛鴻業、李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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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芳五、盧麟甫、馮紹周、林東郊、尤士奇,在洛陽開會協議進行(談話紀錄戴傳賢),決議事項十點:
一、決定在洛陽設一籌備委員會辦事處兼招待所。
二、決定推林東郊、馮紹周、尤土奇三先生負責擔任洛陽籌備處事務。
三、決定請商總指揮負責擔任派人測定白馬寺附近地圖,大約三數百畝,以備設計購地之用。
四、決定除本寺牆圍以內之地外,(塔院必須圍進在內),圈定地面至少一百畝。(最好兩百畝)由委員會呈請專員公署,並照會商會請求公定地價後,由委員會備價收買,作為本寺永久財產。
五、由委員會根據測量地圖,畫定造林區域,連同馬路沿途行樹一幷請專員公署負責,於本年內造林,其經費由戴季陶擔任,直接匯交專員公署備用。(此款作為季陶加捐之數),種樹之種類以榆楊桐槐等適宜,於本地成長迅速成林者為佳。
六、在白馬寺旁塔院附近建瓦房十間,以備保安隊駐紮之用,現在寺內各處殿宇殿房即由委員會收管,著手修理。
七、一切工程之進行程序及圖案之決定等,由德老和尚全權辦理。
八、由委員會呈請專員公署請求將下列各事批准備案:(一)將東大寺連同夾馬營地域全部定為東大寺公園區域。(二)舊東大寺之殿宇其尚可用者,有戲台、山門、天王殿、大殿,及磚殿三間。大殿後瓦房三間,將來撥歸白馬寺修理完善,作為下院;其餘全部地面,作為東大寺公園。(三)區域內一切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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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石材料一律撥歸白馬寺以供建設之用。(四)由專員公署出示,東大寺一切房屋不許人再加破壞,其材料亦不許他人移動。
九、籌備委員會既用佛教會推定一德兩老為主任,將來一切對外公事,均用兩老名義負責,其屬於洛陽本地者,用林先生名義負責。
十、籌備委員會章程及辦事處招待所等章程由一老負責擬定。(註十)
由上述各節看來,河南佛教,經馮玉祥非法的裁制,沒收寺產,遂使二千年來佛教勝地,幾成魔窟,先後經太虛大師、章嘉大師,蒞臨宣化後,已有起色。繼有中央大員若戴院長傳賢倡導振興,聯絡黨、政、軍,各界首腦參加,及京滬大德高僧共同策動,修葺白馬寺。民國二十三年開工修葺,計建屋十間,鐘鼓樓各一,圍牆百餘丈,植樹七千餘株,購地一百八十餘畝,所需經費概由上海佛學會撥來。內有慕西、淨嚴、袁西航,積極推行佛化教育,佛學社、佛學苑先後成立。其處境較之民國十九年以前已有進步,阻擾河南佛教復興運動障礙,已經逐步掃除矣!光明在望,更向前邁進一大步!唯以日寇侵佔東北領土,擴及華北,國事日非,七七盧溝橋事變,中央為實行長期抗戰,保存實力,中原好景,又燬于敵人炮火矣!
註一:海刊十二、十
註二:海刊十二、十
註三:海刊十二、十
註四:海刊十二、十
註五:海刊十三、十一、
註六:海刊十四、十二、
註七:海刊十三、六
註八:海刊十三、六
註九:海刊十三、六
註十:海刊十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