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的思想,本屬世界性的,而又超越時空。所謂「此世界,他世界,無量諸世界,情與無情,同圓種智,皆成佛道。」這是何等高超的思想,為任何宗教所不及!時至今日,由於人類思想墮落,心量陝隘,使世界的佛教,陷入了一個小世界,以至一國一族領域,這不特阻塞了佛教的進步,也使人類世界陷入了閉明塞聰的窘境。
太虛大師,本諸菩薩行願,具超人智慧,乃於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與學界名流,政商耆宿,五十餘人,共同發起世界佛教聯合會,揭開佛教崇高理想,邀請世界各國佛教學者與會,藉以增進世界佛教徒的友誼,促進世界佛教文化的交流,以致發揚佛教真光。茲將呈請政府備案原文附錄於下,以觀中國佛教史上,此一曠古未有之盛舉。其呈請政府備案原文如次:
(呈)為組織世界佛教聯合會,繕具簡章,恭懇
察核咨轉備案事。竊維覺海圓融,周聃祇窺其涯際;慧鏡寂照,荀墨罕測其幽玄;光被十方,包涵無外;位超三界,生滅何權。大哉釋迦正教,如日中天,夐乎尚矣,無得名焉!自化澆成風,物質競巧,皷慾海之浪,謬解自由,專暴民之制,反言平等。背覺合塵,認賊作子;擾攘宇合,荼毒含靈。疇挽頹風,莫知底止。今雖玄風遠扇,法運初降,乃歐美先民,素崇宗教,科哲偉士
P.278
,未喻佛陀。或疑經說荒渺,大而無徽;或疑佛理空寂,頑而無常;或疑人死神滅,無有因果;或疑多生累刼,難證菩提。積此諸疑,莫樹正信,虛畫瘡痏,空致詆訶,此世界佛教聯合會之所由興起也。況發揚至教,東洋已樹先聲;渴慕真乘,西土若望時雨。借清涼之凈域,匡廬曾肇起大林。會中外於一堂,江漢常遍栽祇樹。披寫素襟,辯析玄旨,說而不說,共喻三藏之奇,空即不空,在顯中道之理。斯誠覺神會之殊因,抑亦曠他救時之妙劑矣。茲者,暑期將屆,法命臨開,(除經呈明 ○○○外)理合恭繕簡章,虔請睿察。凡此析疑辨難之衝,實仗弘道護法之力。歡騰八部,澤浹九圍,國土無邊,眾生無盡。區區本願,伏乞
核准立案,並咨
外交部轉行各國公使備案。世界幸甚!佛教幸甚!謹呈
湖北督軍公署
計賷呈世界佛教聯合會簡章 分
具呈人名列下
釋太虛 釋道階 釋現明 釋圓瑛 釋覺先 釋佛源 釋密林 釋大春 釋竺庵 釋大勇
李紹芬 蔣維喬 施肇曾 孫嘉棠 陳 時 莊蘊寬 夏同龢 彭曉山查賓臣 劉西樵
梁啟超 馬冀平 王弘願 康寄遙 吳壁華 張紹曾 陳裕時 高佐國 鄧掁瓊 閔錫延
李經羲 宗 彝 王明福 彭小田 謝 健 湯薌銘 皮鶴齡 王道芸杜承休 許子靜
P.279
李開忨 趙均騰 孫國安 李慧空 陳 康 胡瑞霖 楊開甲 劉國標 唐大圓 孫紹箕(註一)
世界佛教聯合會簡章
第一條本會以聯合世界各國研究佛學之人士,講演佛教,傳布全球為宗旨。
第二條本會會所設於漢口佛教會。
第三條本會每年開暑期講演會若干日,由本會預約各國研究佛學之人士蒞會輪流講演。
第四條暑期講演會設於廬山牯嶺西谷之大林寺,緣比年華洋人士憩暑牯嶺者甚多,藉此易於聯合世界各國研究佛學人士。
第五條本會發起人及由發起人介紹加入而志願贊助本會之進行者,皆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內有擔任常年經費者得為會董,由會董互選會董長一人,任期二年,以提議決議本會一切應辦事宜。另由本會函推名譽會董,無定額。
第七條本會講演事宜,由會董公請主講一人總持之。講演員由主講商推,無定額。
第八條本會設坐辦一人,由會董會員中公推之。文書、會計、招待、庶務各一人,由坐辦商同會董長選任之,任期一年,連任無限。
第九條本會會員皆有募集經常費及傳布佛教之責任。
第十條本會章如有未盡事宜,得於開會董事會時,提議修改之。
世界佛教聯合會繕具簡章呈請後,因湖北督軍蕭耀南同情佛教,旋獲湖北督軍公署第2403號訓令
P.280
,令世界佛教聯合會釋太虛等:
案查前據該會呈請組織世界佛教聯合會一案,當經復准備卷,並咨送內務外交兩部各在案。茲准內務部咨開,准咨稱釋太虛組織世界聯合會。事關宏揚佛化,於世道人心,裨益甚鉅。除復准備案外,抄具原呈簡章及批復,希酌核允予立案等因,並附送原呈簡章前來。正核辦間,並准外交部函同前。因查該釋太虛組織世界佛教聯合會,擬集合各國研究佛學人士,廣事宣揚,查核簡章,尚無不合,自可准予備案。除函復外交部外,相應咨復查照等因,准此,合亟令行該會,即便查照。此令。
民國十三年八月八日 督軍 蕭耀南
並經督軍蕭耀南兩次電請政府,要求准予立案,始獲政府核准。茲據新聞編譯社云:
「佛教釋太虛組織萬國佛教聯合會,贊助者多在野名流,執政鉅公,曾由蕭耀南兩次代為電請政府要求准予立案,並請通知使團查照,當經政府交由內務部核辦,茲經呈內長以該會會章宗旨尚為純正,有裨世道人心,已先照准,昨已函達外交部查照辦理云。」
由於當時政府最忌人民有組織,一經有了組織的力量,更會反對政府。因之,對佛教純正的組織,仍不免刁難。世界佛教聯合會得以順利產生,一以發起人多為在野名流及執政鉅公,一以湖北督軍兩次電請政府要求准予立案,未便拒絕,唯恐引起意外的事件,故准予立案,始獲實現聯合世界研究佛學人士共同弘揚佛法的目的。
P.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