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覆內政部咨文,是出於戴院長手「代教育部擬覆內政部佛教學苑組織大綱案咨文」,就中重要錯誤,分別列出外,並代教育部擬訂辦法三節,請派員會同研究,一面訓令原呈人根據此咨文重加修訂,限期再呈核奪。但中國佛教會,並未依照教育部擬訂之三節辦法,重加修訂。於是「學苑組織大綱」遂成為佛教史上千古懸案。
戴院長所擬訂三節辦法,要以第一節最切合時弊,第二、三節要以佛法立場而論,仍有不少需待商榷的餘地。戴院長在第一節裏主張,不外三事:(一)出家制度,「非年滿二十,得其生身父母及屬國家之許可者,不得受具足戒而為大僧……我國後代政治、宗教,兩俱墮落,佛法、世法,普皆衰落,各寺院僧人,濫收青年徒眾,甚至乳臭小兒,已為剃度,未滿成年,便作大僧,此種積弊,若不根本剷除,後患何堪設想。」(註三)非年滿二十,不得受具足戒,這是佛制律儀早經規定。濫收徒眾,成為佛門積弊,這是一針見血的明論。又謂:「若云地方貧民眾多,無告孤兒投入空門者,不得不加以保育,以符慈悲之旨。則扶養並不限於剃度,教育並不限於學佛,該收養者何須以人體為私有。」(註四)佛教徒眾,多半來自農業社會,由於農村經濟落後,教育不普及。所以許多青年子弟投入佛門,以求依靠,以致佛門混雜!這一事實,豈能盡責備於佛門。(二)佛教教育,「只有設立相當於專門教育之學校,猶之各國大學之神學科,以及教會所設專門講求教義,養成宣教士之大學,不得興辦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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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兩級學校,蓋此兩級教育之本旨,在於養成健全之國民,無論何種宗教何種職業之人,皆須一律入學,不得因宗教不同,而有所歧異。」(註四)由於中國教育不普及,諸多農村子弟,雖經出家,但根本未受過初中兩級教育,何能遽然受高等專門教育呢?戴院長對此,主張佛教(三)設立補習學校。他說:「至於中國現在情形,因政治不良,教育不興,及文化衰落之故,於是現在各地已經出家之僧眾,智識學問,頗多缺乏,且程度參差不等;有戒律精嚴,學行俱優者;有不識之無,不通教義,然於戒律尚能遵守者;有戒學俱劣者。此種情形,等於中國一般社會之失教……只應就地設立各級補習學校,不得借用初中小學各級學校之制度,以妨礙國家教育之統一。」等語。(註五)
戴院長在第二節中,主張受戒與設學必要一致。「本部經再四討論,關於佛教僧侶出家受戒一事,擬定下列各項整理僧伽制度之原則。今該大綱所定各學級生徒資格,既以受戒等級為基楚,自不能不先由政府對於該項資格施以限制也,今將本部所擬各點條列如下:
第一、凡男子非年滿二十歲,女子非年滿十八歲,不得出家。
第二、凡出家為僧尼者,須由該薙度師僧師尼,呈報當地官廳備案。
第三、凡男女出家者,非薙度後,或受沙彌沙彌尼戒律後滿五年者,不得受比丘比丘尼戒。
第四、傳戒之寺院,須將每屆受戒人名單履歷,於六個月前,呈報當地官廳,分別呈報民政教育兩廳備案。
第五、凡各地寺院非具下列各項資格,呈經內政教育兩部認可者,不得傳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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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方叢林。
(二)具備完全之大藏經典。
(三)有研究專門宗教學術及教育之設備。
第六、凡傳戒師僧之依止、教授、羯磨三師,必須精通教義律法,得教育部之認可。
第七、各地傳教寺院,自民國二十三年,滿五年內,停止傳菩薩戒。
第八、凡受菩薩戒之僧尼,必須受比丘戒律滿足五年,且具備下列兩項資格之一:
(一)曾在大學畢業及具備與大學畢業相當之學問程度。
(二)有合於本章程第四款所定之叢林三所以上之聯名保證。其要點如下:
甲、盡忠於國家社會之一切慈善事業。
乙、誠心扶持三民主義,不為反乎三民主義之宣傳。
丙、終身不違犯國家法律。
第九、凡曾經取得比丘僧尼戒及菩薩僧尼戒戒牒之僧尼,限於一年內,取具其薙度本寺或受戒本寺之保證書,呈請各該地方官廳驗看,加蓋印結後,彙案分別轉呈民政教育兩廳備案,其未成年者之戒牒,一律取消。」(註六)
由上各條觀之,戴院長對整理僧尼出家及受戒制度,用意雖善,但對僧伽制度仍嫌未能具體瞭解。佛教的積弊,不僅在濫收徒眾,而在濫傳戒法。中國佛教三壇戒法,先沙彌戒,次比丘戒,最後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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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戒,似乎有三個級程。其實,沙彌戒與比丘戒雖有先後級程的關係。但菩薩戒則七眾均得受之,在家優婆塞優婆夷且得受之,豈有必須受比丘戒後五年始得受之哉?況出家受戒本以比丘戒為完成,故受比丘戒日,受具足戒。不受比丘戒,即不能與比丘事而實行比丘之律儀。故受沙彌戒後一到可受比丘戒年齡,即需受比丘戒。若志在比丘者,不應待五年後,乃可受比丘戒。至於菩薩戒,或前或後均得受之。故第八條所規定,似有修正之必要。
今日佛教之積弊,實在於濫傳戒法,「且近年以來,各國國民來中國寺院受戒者,日漸加多,非明定辦法,從事整飭,不足以彰中國之文化。」(註七)因之,戴院長所擬定第六七兩條,實為整理佛教傳戒制度第一步。否則,以傳戒為利可圖,戒壇不具,律學不通,競為戒師,不唯有乖戒法,且有傷國體。
第三節所論,乃係研究專科及補習學校之科目。標準如下:
(一)三民主義,此科以遺教所指定之四種著作作為標準。
(二)國文,但所用國文教材,得選用關於該教教義之文字。並須注重各種經典譯文之文法用語,俾得養成學生讀經之能力。
(三)歷史地理,此科除一般歷史地理教材外,並須教授關於佛教史及宗教學。
(四)理科常識,此科應為物理、化學、及博物學之混合教授。
(五)音樂,新舊音樂均可教授。宜以佛教歌讚為主要教材。且實習時間,不得過少,此層關係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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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認真。
(六)律學,佛學教義,集中於戒律。必須認真行解雙修,方為合法。
(七)經論選讀,此科宜選定若干種經論,認真講習。尤須注意於佛教教學之層次。如四締十二因緣,五戒十善,六度等經,特宜選讀。
(八)論理,因明大義及辯論法,尤須注重實習。
(九)體育,此宜以靜坐與體育並重。
以上係補習學校科目,且不限年齡,自一年至六年,凡讀滿一年者,即由該地主持教育寺院佛教會……給與修滿一年之證書。六年修滿者,給與六年修滿之證書……至於高等佛學苑,即等於各大學之神學科。其科目,如哲學史、宗教史、哲學概論、宗教制度,以及心理學、論理學,均為重要。而外國文中,日文、梵文、暹邏文、尼波羅文、賓加爾文、巴利文等,均得定為選修學課,自無異議。專門學校,應以藏文為必修科,此事關係於中華文化者至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