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站: 七葉佛教中心  支持書舍的建設: 請點這裡  書本報錯: 留言板
你好,各位佛友 登錄 註冊 搜索
背景:
閱讀書籍 - 中國佛教近代史上冊 東初老和尚

中國佛教近代史上冊 東初老和尚

第九章 內政部所擬訂僧教育及整理僧制辦法 - 第二節 教育部為辦僧學事覆內政部咨文

[日期:2011-05-12] 來源:網友上傳  作者:東初老和尚 如佛友覺得此書不錯,請按

  教育部覆內政部咨文,是出於戴院長手「代教育部擬覆內政部佛教學苑組織大綱案咨文」,就中重要錯誤,分別列出外,並代教育部擬訂辦法三節,請派員會同研究,一面訓令原呈人根據此咨文重加修訂,限期再呈核奪。但中國佛教會,並未依照教育部擬訂之三節辦法,重加修訂。於是「學苑組織大綱」遂成為佛教史上千古懸案。

  戴院長所擬訂三節辦法,要以第一節最切合時弊,第二、三節要以佛法立場而論,仍有不少需待商榷的餘地。戴院長在第一節裏主張,不外三事:(一)出家制度,「非年滿二十,得其生身父母及屬國家之許可者,不得受具足戒而為大僧……我國後代政治、宗教,兩俱墮落,佛法、世法,普皆衰落,各寺院僧人,濫收青年徒眾,甚至乳臭小兒,已為剃度,未滿成年,便作大僧,此種積弊,若不根本剷除,後患何堪設想。」(註三)非年滿二十,不得受具足戒,這是佛制律儀早經規定。濫收徒眾,成為佛門積弊,這是一針見血的明論。又謂:「若云地方貧民眾多,無告孤兒投入空門者,不得不加以保育,以符慈悲之旨。則扶養並不限於剃度,教育並不限於學佛,該收養者何須以人體為私有。」(註四)佛教徒眾,多半來自農業社會,由於農村經濟落後,教育不普及。所以許多青年子弟投入佛門,以求依靠,以致佛門混雜!這一事實,豈能盡責備於佛門。(二)佛教教育,「只有設立相當於專門教育之學校,猶之各國大學之神學科,以及教會所設專門講求教義,養成宣教士之大學,不得興辦初

  P.227

  中兩級學校,蓋此兩級教育之本旨,在於養成健全之國民,無論何種宗教何種職業之人,皆須一律入學,不得因宗教不同,而有所歧異。」(註四)由於中國教育不普及,諸多農村子弟,雖經出家,但根本未受過初中兩級教育,何能遽然受高等專門教育呢?戴院長對此,主張佛教(三)設立補習學校。他說:「至於中國現在情形,因政治不良,教育不興,及文化衰落之故,於是現在各地已經出家之僧眾,智識學問,頗多缺乏,且程度參差不等;有戒律精嚴,學行俱優者;有不識之無,不通教義,然於戒律尚能遵守者;有戒學俱劣者。此種情形,等於中國一般社會之失教……只應就地設立各級補習學校,不得借用初中小學各級學校之制度,以妨礙國家教育之統一。」等語。(註五)

  戴院長在第二節中,主張受戒與設學必要一致。「本部經再四討論,關於佛教僧侶出家受戒一事,擬定下列各項整理僧伽制度之原則。今該大綱所定各學級生徒資格,既以受戒等級為基楚,自不能不先由政府對於該項資格施以限制也,今將本部所擬各點條列如下:

  第一、凡男子非年滿二十歲,女子非年滿十八歲,不得出家。

  第二、凡出家為僧尼者,須由該薙度師僧師尼,呈報當地官廳備案。

  第三、凡男女出家者,非薙度後,或受沙彌沙彌尼戒律後滿五年者,不得受比丘比丘尼戒。

  第四、傳戒之寺院,須將每屆受戒人名單履歷,於六個月前,呈報當地官廳,分別呈報民政教育兩廳備案。

  第五、凡各地寺院非具下列各項資格,呈經內政教育兩部認可者,不得傳戒。

  P.228

  (一)十方叢林。

  (二)具備完全之大藏經典。

  (三)有研究專門宗教學術及教育之設備。

  第六、凡傳戒師僧之依止、教授、羯磨三師,必須精通教義律法,得教育部之認可。

  第七、各地傳教寺院,自民國二十三年,滿五年內,停止傳菩薩戒。

  第八、凡受菩薩戒之僧尼,必須受比丘戒律滿足五年,且具備下列兩項資格之一:

  (一)曾在大學畢業及具備與大學畢業相當之學問程度。

  (二)有合於本章程第四款所定之叢林三所以上之聯名保證。其要點如下:

  甲、盡忠於國家社會之一切慈善事業。

  乙、誠心扶持三民主義,不為反乎三民主義之宣傳。

  丙、終身不違犯國家法律。

  第九、凡曾經取得比丘僧尼戒及菩薩僧尼戒戒牒之僧尼,限於一年內,取具其薙度本寺或受戒本寺之保證書,呈請各該地方官廳驗看,加蓋印結後,彙案分別轉呈民政教育兩廳備案,其未成年者之戒牒,一律取消。」(註六)

  由上各條觀之,戴院長對整理僧尼出家及受戒制度,用意雖善,但對僧伽制度仍嫌未能具體瞭解。佛教的積弊,不僅在濫收徒眾,而在濫傳戒法。中國佛教三壇戒法,先沙彌戒,次比丘戒,最後菩

  P.229

  薩戒,似乎有三個級程。其實,沙彌戒與比丘戒雖有先後級程的關係。但菩薩戒則七眾均得受之,在家優婆塞優婆夷且得受之,豈有必須受比丘戒後五年始得受之哉?況出家受戒本以比丘戒為完成,故受比丘戒日,受具足戒。不受比丘戒,即不能與比丘事而實行比丘之律儀。故受沙彌戒後一到可受比丘戒年齡,即需受比丘戒。若志在比丘者,不應待五年後,乃可受比丘戒。至於菩薩戒,或前或後均得受之。故第八條所規定,似有修正之必要。

  今日佛教之積弊,實在於濫傳戒法,「且近年以來,各國國民來中國寺院受戒者,日漸加多,非明定辦法,從事整飭,不足以彰中國之文化。」(註七)因之,戴院長所擬定第六七兩條,實為整理佛教傳戒制度第一步。否則,以傳戒為利可圖,戒壇不具,律學不通,競為戒師,不唯有乖戒法,且有傷國體。

  第三節所論,乃係研究專科及補習學校之科目。標準如下:

  (一)三民主義,此科以遺教所指定之四種著作作為標準。

  (二)國文,但所用國文教材,得選用關於該教教義之文字。並須注重各種經典譯文之文法用語,俾得養成學生讀經之能力。

  (三)歷史地理,此科除一般歷史地理教材外,並須教授關於佛教史及宗教學。

  (四)理科常識,此科應為物理、化學、及博物學之混合教授。

  (五)音樂,新舊音樂均可教授。宜以佛教歌讚為主要教材。且實習時間,不得過少,此層關係重大

  P.230

  必須認真。

  (六)律學,佛學教義,集中於戒律。必須認真行解雙修,方為合法。

  (七)經論選讀,此科宜選定若干種經論,認真講習。尤須注意於佛教教學之層次。如四締十二因緣,五戒十善,六度等經,特宜選讀。

  (八)論理,因明大義及辯論法,尤須注重實習。

  (九)體育,此宜以靜坐與體育並重。

  以上係補習學校科目,且不限年齡,自一年至六年,凡讀滿一年者,即由該地主持教育寺院佛教會……給與修滿一年之證書。六年修滿者,給與六年修滿之證書……至於高等佛學苑,即等於各大學之神學科。其科目,如哲學史、宗教史、哲學概論、宗教制度,以及心理學、論理學,均為重要。而外國文中,日文、梵文、暹邏文、尼波羅文、賓加爾文、巴利文等,均得定為選修學課,自無異議。專門學校,應以藏文為必修科,此事關係於中華文化者至大……

【書籍目錄】
第1頁:蔡序 第2頁:自序
第3頁:第一章 導論 - 第一節 中國佛教近代史之範圍 第4頁:第一章 導論 - 第二節 近代中國佛教之特質
第5頁:第一章 導論 - 第三節 近代中國佛教之成就 第6頁:第一章 導論 - 第四節 近代中國佛教之護國
第7頁:第二章 元明時代之佛教 - 第一節 元代喇嘛之興起 第8頁:第二章 元明時代之佛教 - 第二節 西方宗教之東來
第9頁:第二章 元明時代之佛教 - 第三節 儒釋思想之融和 第10頁:第二章 元明時代之佛教 - 第四節 經藏開版與西學輸入
第11頁:第三章 清代佛教之式微 - 第一節 清代之喇嘛教 第12頁:第三章 清代佛教之式微 - 第二節 諸宗思想之融和
第13頁:第三章 清代佛教之式微 - 第三節 大藏經之出版 第14頁:第三章 清代佛教之式微 - 第四節 敦煌藏書之發現
第15頁:第三章 清代佛教之式微 - 第五節 居士佛教之抬頭 第16頁:第四章 鴉片戰爭與宗教壓迫 - 第一節 西方教士之狂妄
第17頁:第四章 鴉片戰爭與宗教壓迫 - 第二節 傳教事業之發展 第18頁:第四章 鴉片戰爭與宗教壓迫 - 第三節 查還教堂與迫害佛教
第19頁:第四章 鴉片戰爭與宗教壓迫 - 第四節 太平天國之荒謬與義和團之反動 第20頁:第五章 維新運動與佛教厄運 - 第一節 變法維新與廟產興學 - 第一節 變法維新與廟產興學
第21頁:第五章 維新運動與佛教厄運 - 第二節 自動興學與自保寺產 第22頁:第五章 維新運動與佛教厄運 - 第三節 革命思想浸入佛教
第23頁:第六章 民國肇興與佛教新生 - 第一節 改革金山與革新運動 第24頁:第六章 民國肇興與佛教新生 - 第二節 保護寺產與教團組織
第25頁:第六章 民國肇興與佛教新生 - 第三節 三大革命與革新僧制 第26頁:第六章 民國肇興與佛教新生 - 第四節 管理寺廟與信仰自由
第27頁:第六章 民國肇興與佛教新生 - 第五節 三民主義與佛化思想 第28頁:第六章 民國肇興與佛教新生 - 第六節 以佛法調和東西文化
第29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一節 第一次廟產興學運動 第30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二節 危亡中的佛教救星
第31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三節 破除迷信與摧殘佛教 第32頁:第四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節 各省寺產遭受宰割之紀錄
第33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五節 第二次廟產興學運動 第34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六節 召開全國佛教徒代表大會
第35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七節 中國佛教會獲准成立之經過 第36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八節 名流居士製造糾紛
第37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九節 如何健全佛教會組織 第38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十節 政府無意保護佛教
第39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十一節 假興辦慈善公益之名與扼殺佛教之實 第40頁:第八章 叢林制度與僧教育 - 第一節 叢林制度的由來
第41頁:第八章 叢林制度與僧教育 - 第二節 僧教育之開創 第42頁:第八章 叢林制度與僧教育 - 第三節 僧教育的成功與失敗
第43頁:第九章 內政部所擬訂僧教育及整理僧制辦法 - 第一節 「佛教學苑組織大綱」之駁斥 第44頁:第九章 內政部所擬訂僧教育及整理僧制辦法 - 第二節 教育部為辦僧學事覆內政部咨文
第45頁:第九章 內政部所擬訂僧教育及整理僧制辦法 - 第三節 如何健全僧教育制度 第46頁:第九章 內政部所擬訂僧教育及整理僧制辦法 - 第四節 如何健全「佛教學院」組織
第47頁:第十章 佛教文化事業之發展 - 第一節 佛教宣傳刊物之發行 第48頁:第十章 佛教文化事業之發展 - 第二節 佛教弘法團體之設立
第49頁:第十章 佛教文化事業之發展 - 第三節 佛教經藏開版事業 第50頁:第十章 佛教文化事業之發展 - 第四節 佛教圖書館之設立
第51頁:第十一章 世界佛教新運動 - 第一節 世界佛教聯合會 第52頁:第十一章 世界佛教新運動 - 第二節 中日佛教代表會議
第53頁:第十一章 世界佛教新運動 - 第三節 各國代表之講演錄 第54頁:第十一章 世界佛教新運動 - 第四節 日本佛教代表備受歡迎
第55頁:第十一章 世界佛教新運動 - 第五節 東亞佛教大會 第56頁:第十一章 世界佛教新運動 - 第六節 世界佛化大學之計劃
第57頁:第十二章 華北佛教革新運動 - 第一節 華北佛教之革新 第58頁:第十二章 華北佛教革新運動 - 第二節 佛化新青年運動
第59頁:第十二章 華北佛教革新運動 - 第三節 北京佛教會發表宣言 第60頁:第十二章 華北佛教革新運動 - 第四節 華北佛教之發展
第61頁:第十二章 華北佛教革新運動 - 第五節 華北佛教事業中衰 第62頁:第十三章 西北佛教之復興 - 第一節 朱子橋將軍與西北佛教
第63頁:第十三章 西北佛教之復興 - 第二節 康寄遙居士與西北佛教 第64頁:第十三章 西北佛教之復興 - 第三節 巴利文學院之設立
第65頁:第十四章 中原佛教之重建 - 第一節 毀滅佛教之馮玉祥 第66頁:第十四章 中原佛教之重建 - 第二節 重建河南佛教
第67頁:第十四章 中原佛教之重建 - 第三節 籌辦河南省佛學院 第68頁:第十四章 中原佛教之重建 - 第四節 澤被中原兩大師
第69頁:第十四章 中原佛教之重建 - 第五節 戴院長倡修白馬寺 第70頁:第十五章 西南佛教之重建 - 第一節 雲南之鷄足山
第71頁:第十五章 西南佛教之重建 - 第二節 重整雲南佛教 第72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一節 唐以後漢藏之關係
第73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二節 民國以來漢藏之關係 第74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三節 英俄覬覦西藏之野心
第75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四節 西藏內部派系紛爭 第76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五節 中央對西藏之政策
第77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六節 中央對班禪大師之倚重 第78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七節 中央對章嘉大師之尊重
第79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八節 中央對達賴大師之尊敬 第80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九節 中央對諾那大師之優禮
第81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十節 佛教與邊疆民族之文化 第82頁:第十七章 東西密教之弘傳 - 第一節 我國密教之傳承
第83頁:第十七章 東西密教之弘傳 - 第二節 唐密法脈之重返 第84頁:第十七章 東西密教之弘傳 - 第三節 權田雷斧與王弘願
第85頁:第十七章 東西密教之弘傳 - 第四節 談玄與台密 第86頁:第十七章 東西密教之弘傳 - 第五節 弘揚藏密之尊者
第87頁:第十七章 東西密教之弘傳 - 第六節 入藏求法之漢僧 第88頁:第十七章 東西密教之弘傳 - 第七節 漢藏文化之溝通
推薦 打印 | 錄入:jason | 閱讀:
相關書籍      
本書評論   查看全部評論 (1)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數
點評:
       
評論聲明
  • 評論要尊重該書籍的作者
  • 請遵守佛陀的教誨 - 五戒十善,不要謾罵
  • 本站管理人員有權保留或刪除其管轄留言中的任意內容
  • 本站有權在網站內轉載或引用您的評論
  • 參與本評論即表明您已經閱讀並接受上述條款
第 1 楼
匿名 发表于 2011-10-3 9:33:23
真好我一直在找這本書但是會有下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