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係主管佛教機構,對於佛教應興應革的事宜,負有監督與指導責任。今日佛教積弊之深,固多由佛教僧徒本身所造成,但主管機構,未能負起監督與指導的責任,聽其自生自滅,不聞不問,實難辭其咎!
佛教為國中之大教,且為多數國民所共信,佛教僧教育不能進步,不僅影響佛教教義的發揚,且阻塞社會文化教育的進步與繁榮。民國二十一年,中國佛教會擬訂「佛教學苑組織大綱」,呈請內政部備案,竟遭教育部駁斥;其駁斥的理由:一是不懂國民教育,二是於僧教育未能從根本上建立。尤其是把蒙藏文列入外國文字中,被斥為「不識大體」。中國佛教會主持人,竟把中國國族文字之一的蒙藏文字,視為外國文,其教育程度如何?豈獨為無知「不識大體」,使全國佛教徒眾同蒙羞辱,可見僧教育健全與否,其對國家民族文化前途,關係極大。
內政部對於佛教學苑如何組織,因無所適從,乃咨請教育部有關佛教僧教育事宜。其實,佛教本屬文教性質,應屬於教育部,世界各國宗教團體,均屬教育部管理,唯有中國宗教團體,係屬內政部,所以內政部不解佛教學苑組織大綱,乃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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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教育部,雖主管全國教育。唯對「佛教學苑組織大綱」,却屬門外漢,亦不知如何處理,最後推到考試院,咨請考試院戴季陶院長擬訂辦法。因為戴院長素關心佛教興衰,所以教育部覆內政部「佛教學苑組織大綱」咨文,乃出於戴院長手筆(見戴氏文存),他所擬訂三節辦法,不僅切合僧伽制度,且為革除佛教積弊之根本。
太虛大師對此嘗歎:
「民國以來,政府對於佛教第一有意義有價值之公文,抑豈徒民國哉?直可謂自遜清雍正之後,乾隆而降所未曾有之公文也。蓋從清季沿及民國,政府之對於佛教,全不明了,不為積極之摧毀,即為消極之聽任,再不然即為籠統之保存,或為苟且之敷衍。從未有如此認清中國人民信仰以佛教為最多,各地寺院僧尼,一方關係於地方治安,一方關係於社會之文化。倘再不加以整頓,則民族與佛教,兩俱淪於衰運。」(註一)
戴院長擬訂的辦法,乃著重於整理僧伽出家受戒及設學制度方面。現在我們先來看看中國佛教會所擬訂之「佛教學苑組織大綱」內容。
第一條:凡佛教團體興辦關於傳播佛教教育事業者,均依本大綱之規定。
第二條:佛教學苑分初等佛教學苑、中等佛教學苑、高等佛教學苑、佛教研究苑四種。
第三條:各等佛教學苑,均以培植僧伽人才,闡揚大乘教義,發趣菩提,化導社會為宗旨。
第四條:各等佛教學苑應設學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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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初等佛教學苑之科目:(一)國文,(二)黨義,(三)外國文(英文、日文),(四)歷史,(五)地理,(六)數學,(七)博物綱要,(八)佛教通義,(九)佛教史略,(十)通習經典,(十一)律學,(十二)修持法,(十三)體育。
(乙)中等佛教學苑之科目:(一)國文,(二)黨義,(三)外國文(英文、梵文),(四)中外歷史,(五)中外地理,(六)數學,(七)理化綱要,(八)哲學,(九)經論,(十)律學,(十一)佛教史,(十二)修持法,(十三)體育。
(丙)高等佛教學苑之科目:(一)國文,(二)外國文(英文、梵文、蒙藏文、巴利文),(三)佛教傳記,(四)因明學,(五)印度哲學,(六)經論,(七)律學,(八)法相宗專科(俱舍宗附),(九)賢首宗專科,(十)三論宗專科(成實宗附),(十一)天台宗專科,(十二)律宗專科,(十三)凈土宗專科,(十四)禪宗專科,(十五)密宗專科,專科八至十一及十二至十五,應各選習一科。
(丁)佛教研究學苑科目另訂之。
第五條:各等佛教學苑之入學資格如下:
(甲)初等佛教學苑,須受普通初等教育,並已披剃或受沙彌戒者。
(乙)中等佛教學苑,須畢業於初等佛教學苑,或有同等之學力,並已受沙彌戒或比丘戒者。
(丙)高等佛教學苑,須畢業於中等佛教學苑,或有同等之學力,並已受比丘戒或菩薩戒者。
(丁)佛教研究學苑,(一)曾畢業於高等佛教學苑者,(二)高深佛學,並志切研究,而得中國佛教會之介紹者。前項甲乙丙三款入學時,均須經過入學試驗。
第六條:各等學苑所有世學學科時間,至多不得超過佛學學科時數之十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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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各等學苑修學期間,初等佛教學苑三年,中等佛教學苑三年,高等佛教學苑四年,佛教研究苑二年至四年。
第八條:每學年分兩學期,凡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一月末日止,為第一學期;二月一日起至七月末止為第二學期。
第九條:各等學苑放期假,除寒暑假及星期休沐外,凡佛祖誕辰,均須設會紀念,概不放假,紀念儀式另定之。
第十條:中等及高等佛教學苑,得列旁聽席,凡曾受佛戒之居士,自願嚮心佛學者,可依規定手續入苑旁聽,但以關於佛教科目為限,旁聽規則由各學苑自訂之。
第十一條:初等佛教學苑,各縣市至少設立一所,其有寺院眾多地方,得多設之,經費即由各寺院負擔。中等佛教學苑,每一舊府屬應設立一所;高等佛教學苑每省應設立一所,所需經費,即由所屬區之各寺院負擔之。
第十二條:各等佛教學苑,如係合設者,須組織苑董會,主持計劃經營,推選苑長等事,並須呈報所在地佛教會及行政官署備案。苑董會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三條:各等學苑之苑長,由興辦各寺院之住持或住持所聘請者充任之,如係數寺合設之學苑,由苑董會推選之。凡初等佛教學苑苑長,須呈報省佛教會及民政廳備案。佛教研究學苑苑長,須呈報中國佛教會及內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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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各級佛教學苑,除苑長外,得設學務長、法務長、事務長各一人,主持學務、修持、庶務等事。一切內規,由各學苑自定之。
第十五條:各等佛教學苑成立後,均須由所在地佛教會呈報上級佛教會及中國佛教會備案。
第十六條:凡從前已經設立之僧眾教育機構,如有與本大綱規則相抵觸者,自本大綱呈准頒布後,均應分別改組。
第十七條:各等佛教學苑之圖記,由中國佛教會規定式樣刊發,並呈報內政部備案。
第十八條:中等及高等佛教學苑,每學期須公開弘法一次,日期至多一星期。
第十九條:凡寺院內另設普通學校者,應依部定規程辦理。
第二十條:本大綱經呈准內政部後施行。(註二)
我們看了中國佛教會所擬訂「佛教學苑組織大綱」之後,不獨可知當時中國佛教會人才空虛,其所訂各級佛教學苑科目,既不懂國民教育制度,又不懂佛教教義程序,難怪遭受駁斥!「中佛會」除擬訂一個「不識大體」的「佛教學苑組織大綱」之外,對於僧教育經費應如何籌集、分擔,以及師資的規定,一字不提,僅圖以「各等佛教學苑之圖記,由中國佛教會規定式樣刊發」,顯然意在以此達到控制的目的,捨此,別無一可資參考價值,難怪教育部予以駁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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