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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書籍 - 中國佛教近代史上冊 東初老和尚

中國佛教近代史上冊 東初老和尚

第九章 內政部所擬訂僧教育及整理僧制辦法 - 第一節 「佛教學苑組織大綱」之駁斥

[日期:2011-05-12] 來源:網友上傳  作者:東初老和尚 如佛友覺得此書不錯,請按

  內政部係主管佛教機構,對於佛教應興應革的事宜,負有監督與指導責任。今日佛教積弊之深,固多由佛教僧徒本身所造成,但主管機構,未能負起監督與指導的責任,聽其自生自滅,不聞不問,實難辭其咎!

  佛教為國中之大教,且為多數國民所共信,佛教僧教育不能進步,不僅影響佛教教義的發揚,且阻塞社會文化教育的進步與繁榮。民國二十一年,中國佛教會擬訂「佛教學苑組織大綱」,呈請內政部備案,竟遭教育部駁斥;其駁斥的理由:一是不懂國民教育,二是於僧教育未能從根本上建立。尤其是把蒙藏文列入外國文字中,被斥為「不識大體」。中國佛教會主持人,竟把中國國族文字之一的蒙藏文字,視為外國文,其教育程度如何?豈獨為無知「不識大體」,使全國佛教徒眾同蒙羞辱,可見僧教育健全與否,其對國家民族文化前途,關係極大。

  內政部對於佛教學苑如何組織,因無所適從,乃咨請教育部有關佛教僧教育事宜。其實,佛教本屬文教性質,應屬於教育部,世界各國宗教團體,均屬教育部管理,唯有中國宗教團體,係屬內政部,所以內政部不解佛教學苑組織大綱,乃理所當然!

  P.222

  當時教育部,雖主管全國教育。唯對「佛教學苑組織大綱」,却屬門外漢,亦不知如何處理,最後推到考試院,咨請考試院戴季陶院長擬訂辦法。因為戴院長素關心佛教興衰,所以教育部覆內政部「佛教學苑組織大綱」咨文,乃出於戴院長手筆(見戴氏文存),他所擬訂三節辦法,不僅切合僧伽制度,且為革除佛教積弊之根本。

  太虛大師對此嘗歎:

  「民國以來,政府對於佛教第一有意義有價值之公文,抑豈徒民國哉?直可謂自遜清雍正之後,乾隆而降所未曾有之公文也。蓋從清季沿及民國,政府之對於佛教,全不明了,不為積極之摧毀,即為消極之聽任,再不然即為籠統之保存,或為苟且之敷衍。從未有如此認清中國人民信仰以佛教為最多,各地寺院僧尼,一方關係於地方治安,一方關係於社會之文化。倘再不加以整頓,則民族與佛教,兩俱淪於衰運。」(註一)

  戴院長擬訂的辦法,乃著重於整理僧伽出家受戒及設學制度方面。現在我們先來看看中國佛教會所擬訂之「佛教學苑組織大綱」內容。

  第一條:凡佛教團體興辦關於傳播佛教教育事業者,均依本大綱之規定。

  第二條:佛教學苑分初等佛教學苑、中等佛教學苑、高等佛教學苑、佛教研究苑四種。

  第三條:各等佛教學苑,均以培植僧伽人才,闡揚大乘教義,發趣菩提,化導社會為宗旨。

  第四條:各等佛教學苑應設學科如下:

  P.223

  (甲)初等佛教學苑之科目:(一)國文,(二)黨義,(三)外國文(英文、日文),(四)歷史,(五)地理,(六)數學,(七)博物綱要,(八)佛教通義,(九)佛教史略,(十)通習經典,(十一)律學,(十二)修持法,(十三)體育。

  (乙)中等佛教學苑之科目:(一)國文,(二)黨義,(三)外國文(英文、梵文),(四)中外歷史,(五)中外地理,(六)數學,(七)理化綱要,(八)哲學,(九)經論,(十)律學,(十一)佛教史,(十二)修持法,(十三)體育。

  (丙)高等佛教學苑之科目:(一)國文,(二)外國文(英文、梵文、蒙藏文、巴利文),(三)佛教傳記,(四)因明學,(五)印度哲學,(六)經論,(七)律學,(八)法相宗專科(俱舍宗附),(九)賢首宗專科,(十)三論宗專科(成實宗附),(十一)天台宗專科,(十二)律宗專科,(十三)凈土宗專科,(十四)禪宗專科,(十五)密宗專科,專科八至十一及十二至十五,應各選習一科。

  (丁)佛教研究學苑科目另訂之。

  第五條:各等佛教學苑之入學資格如下:

  (甲)初等佛教學苑,須受普通初等教育,並已披剃或受沙彌戒者。

  (乙)中等佛教學苑,須畢業於初等佛教學苑,或有同等之學力,並已受沙彌戒或比丘戒者。

  (丙)高等佛教學苑,須畢業於中等佛教學苑,或有同等之學力,並已受比丘戒或菩薩戒者。

  (丁)佛教研究學苑,(一)曾畢業於高等佛教學苑者,(二)高深佛學,並志切研究,而得中國佛教會之介紹者。前項甲乙丙三款入學時,均須經過入學試驗。

  第六條:各等學苑所有世學學科時間,至多不得超過佛學學科時數之十分之四。

  P.224

  第七條:各等學苑修學期間,初等佛教學苑三年,中等佛教學苑三年,高等佛教學苑四年,佛教研究苑二年至四年。

  第八條:每學年分兩學期,凡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一月末日止,為第一學期;二月一日起至七月末止為第二學期。

  第九條:各等學苑放期假,除寒暑假及星期休沐外,凡佛祖誕辰,均須設會紀念,概不放假,紀念儀式另定之。

  第十條:中等及高等佛教學苑,得列旁聽席,凡曾受佛戒之居士,自願嚮心佛學者,可依規定手續入苑旁聽,但以關於佛教科目為限,旁聽規則由各學苑自訂之。

  第十一條:初等佛教學苑,各縣市至少設立一所,其有寺院眾多地方,得多設之,經費即由各寺院負擔。中等佛教學苑,每一舊府屬應設立一所;高等佛教學苑每省應設立一所,所需經費,即由所屬區之各寺院負擔之。

  第十二條:各等佛教學苑,如係合設者,須組織苑董會,主持計劃經營,推選苑長等事,並須呈報所在地佛教會及行政官署備案。苑董會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三條:各等學苑之苑長,由興辦各寺院之住持或住持所聘請者充任之,如係數寺合設之學苑,由苑董會推選之。凡初等佛教學苑苑長,須呈報省佛教會及民政廳備案。佛教研究學苑苑長,須呈報中國佛教會及內政部備案。

  P.225

  第十四條:各級佛教學苑,除苑長外,得設學務長、法務長、事務長各一人,主持學務、修持、庶務等事。一切內規,由各學苑自定之。

  第十五條:各等佛教學苑成立後,均須由所在地佛教會呈報上級佛教會及中國佛教會備案。

  第十六條:凡從前已經設立之僧眾教育機構,如有與本大綱規則相抵觸者,自本大綱呈准頒布後,均應分別改組。

  第十七條:各等佛教學苑之圖記,由中國佛教會規定式樣刊發,並呈報內政部備案。

  第十八條:中等及高等佛教學苑,每學期須公開弘法一次,日期至多一星期。

  第十九條:凡寺院內另設普通學校者,應依部定規程辦理。

  第二十條:本大綱經呈准內政部後施行。(註二)

  我們看了中國佛教會所擬訂「佛教學苑組織大綱」之後,不獨可知當時中國佛教會人才空虛,其所訂各級佛教學苑科目,既不懂國民教育制度,又不懂佛教教義程序,難怪遭受駁斥!「中佛會」除擬訂一個「不識大體」的「佛教學苑組織大綱」之外,對於僧教育經費應如何籌集、分擔,以及師資的規定,一字不提,僅圖以「各等佛教學苑之圖記,由中國佛教會規定式樣刊發」,顯然意在以此達到控制的目的,捨此,別無一可資參考價值,難怪教育部予以駁斥!

  P.226

【書籍目錄】
第1頁:蔡序 第2頁:自序
第3頁:第一章 導論 - 第一節 中國佛教近代史之範圍 第4頁:第一章 導論 - 第二節 近代中國佛教之特質
第5頁:第一章 導論 - 第三節 近代中國佛教之成就 第6頁:第一章 導論 - 第四節 近代中國佛教之護國
第7頁:第二章 元明時代之佛教 - 第一節 元代喇嘛之興起 第8頁:第二章 元明時代之佛教 - 第二節 西方宗教之東來
第9頁:第二章 元明時代之佛教 - 第三節 儒釋思想之融和 第10頁:第二章 元明時代之佛教 - 第四節 經藏開版與西學輸入
第11頁:第三章 清代佛教之式微 - 第一節 清代之喇嘛教 第12頁:第三章 清代佛教之式微 - 第二節 諸宗思想之融和
第13頁:第三章 清代佛教之式微 - 第三節 大藏經之出版 第14頁:第三章 清代佛教之式微 - 第四節 敦煌藏書之發現
第15頁:第三章 清代佛教之式微 - 第五節 居士佛教之抬頭 第16頁:第四章 鴉片戰爭與宗教壓迫 - 第一節 西方教士之狂妄
第17頁:第四章 鴉片戰爭與宗教壓迫 - 第二節 傳教事業之發展 第18頁:第四章 鴉片戰爭與宗教壓迫 - 第三節 查還教堂與迫害佛教
第19頁:第四章 鴉片戰爭與宗教壓迫 - 第四節 太平天國之荒謬與義和團之反動 第20頁:第五章 維新運動與佛教厄運 - 第一節 變法維新與廟產興學 - 第一節 變法維新與廟產興學
第21頁:第五章 維新運動與佛教厄運 - 第二節 自動興學與自保寺產 第22頁:第五章 維新運動與佛教厄運 - 第三節 革命思想浸入佛教
第23頁:第六章 民國肇興與佛教新生 - 第一節 改革金山與革新運動 第24頁:第六章 民國肇興與佛教新生 - 第二節 保護寺產與教團組織
第25頁:第六章 民國肇興與佛教新生 - 第三節 三大革命與革新僧制 第26頁:第六章 民國肇興與佛教新生 - 第四節 管理寺廟與信仰自由
第27頁:第六章 民國肇興與佛教新生 - 第五節 三民主義與佛化思想 第28頁:第六章 民國肇興與佛教新生 - 第六節 以佛法調和東西文化
第29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一節 第一次廟產興學運動 第30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二節 危亡中的佛教救星
第31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三節 破除迷信與摧殘佛教 第32頁:第四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節 各省寺產遭受宰割之紀錄
第33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五節 第二次廟產興學運動 第34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六節 召開全國佛教徒代表大會
第35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七節 中國佛教會獲准成立之經過 第36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八節 名流居士製造糾紛
第37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九節 如何健全佛教會組織 第38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十節 政府無意保護佛教
第39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十一節 假興辦慈善公益之名與扼殺佛教之實 第40頁:第八章 叢林制度與僧教育 - 第一節 叢林制度的由來
第41頁:第八章 叢林制度與僧教育 - 第二節 僧教育之開創 第42頁:第八章 叢林制度與僧教育 - 第三節 僧教育的成功與失敗
第43頁:第九章 內政部所擬訂僧教育及整理僧制辦法 - 第一節 「佛教學苑組織大綱」之駁斥 第44頁:第九章 內政部所擬訂僧教育及整理僧制辦法 - 第二節 教育部為辦僧學事覆內政部咨文
第45頁:第九章 內政部所擬訂僧教育及整理僧制辦法 - 第三節 如何健全僧教育制度 第46頁:第九章 內政部所擬訂僧教育及整理僧制辦法 - 第四節 如何健全「佛教學院」組織
第47頁:第十章 佛教文化事業之發展 - 第一節 佛教宣傳刊物之發行 第48頁:第十章 佛教文化事業之發展 - 第二節 佛教弘法團體之設立
第49頁:第十章 佛教文化事業之發展 - 第三節 佛教經藏開版事業 第50頁:第十章 佛教文化事業之發展 - 第四節 佛教圖書館之設立
第51頁:第十一章 世界佛教新運動 - 第一節 世界佛教聯合會 第52頁:第十一章 世界佛教新運動 - 第二節 中日佛教代表會議
第53頁:第十一章 世界佛教新運動 - 第三節 各國代表之講演錄 第54頁:第十一章 世界佛教新運動 - 第四節 日本佛教代表備受歡迎
第55頁:第十一章 世界佛教新運動 - 第五節 東亞佛教大會 第56頁:第十一章 世界佛教新運動 - 第六節 世界佛化大學之計劃
第57頁:第十二章 華北佛教革新運動 - 第一節 華北佛教之革新 第58頁:第十二章 華北佛教革新運動 - 第二節 佛化新青年運動
第59頁:第十二章 華北佛教革新運動 - 第三節 北京佛教會發表宣言 第60頁:第十二章 華北佛教革新運動 - 第四節 華北佛教之發展
第61頁:第十二章 華北佛教革新運動 - 第五節 華北佛教事業中衰 第62頁:第十三章 西北佛教之復興 - 第一節 朱子橋將軍與西北佛教
第63頁:第十三章 西北佛教之復興 - 第二節 康寄遙居士與西北佛教 第64頁:第十三章 西北佛教之復興 - 第三節 巴利文學院之設立
第65頁:第十四章 中原佛教之重建 - 第一節 毀滅佛教之馮玉祥 第66頁:第十四章 中原佛教之重建 - 第二節 重建河南佛教
第67頁:第十四章 中原佛教之重建 - 第三節 籌辦河南省佛學院 第68頁:第十四章 中原佛教之重建 - 第四節 澤被中原兩大師
第69頁:第十四章 中原佛教之重建 - 第五節 戴院長倡修白馬寺 第70頁:第十五章 西南佛教之重建 - 第一節 雲南之鷄足山
第71頁:第十五章 西南佛教之重建 - 第二節 重整雲南佛教 第72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一節 唐以後漢藏之關係
第73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二節 民國以來漢藏之關係 第74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三節 英俄覬覦西藏之野心
第75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四節 西藏內部派系紛爭 第76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五節 中央對西藏之政策
第77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六節 中央對班禪大師之倚重 第78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七節 中央對章嘉大師之尊重
第79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八節 中央對達賴大師之尊敬 第80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九節 中央對諾那大師之優禮
第81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十節 佛教與邊疆民族之文化 第82頁:第十七章 東西密教之弘傳 - 第一節 我國密教之傳承
第83頁:第十七章 東西密教之弘傳 - 第二節 唐密法脈之重返 第84頁:第十七章 東西密教之弘傳 - 第三節 權田雷斧與王弘願
第85頁:第十七章 東西密教之弘傳 - 第四節 談玄與台密 第86頁:第十七章 東西密教之弘傳 - 第五節 弘揚藏密之尊者
第87頁:第十七章 東西密教之弘傳 - 第六節 入藏求法之漢僧 第88頁:第十七章 東西密教之弘傳 - 第七節 漢藏文化之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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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匿名 发表于 2011-10-3 9:33:23
真好我一直在找這本書但是會有下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