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對於寺廟財產,似乎始終放不下,用盡心機制定法令。民十八年以管理寺廟條例,想利用寺產達到廟產興學的目的,因行不通,乃改以「監督寺廟條例」,其目的無非想藉法令掠奪寺產,興辦教育。終於民國二十年全國佛教代表大會,及太虛大師上國民會議書後,廟產興學運動,雖經打銷,但內政部主管官吏仍不甘休。民國二十一年九月內政部公布「寺廟興辦慈善事業實施辦法」。(海刊十三、十二史料)
政府想以興辦慈善事業來限制廟產的使用,唯該項「實施辦法」內容雖不甚詳悉,不外抽提寺產收益,以興辦地方公益。同時,佛教究竟有多少寺產,以及每年有多少收益,而佛教究竟有無興辦慈善事業,這不獨政府官吏不能知其詳,即身為佛弟子亦不能瞭解個中底細。筆者曾擔任過叢林寺院住持,對於擁有大批土地叢林寺院,究竟能運用多少,不妨現身說法:
(一)中國為一落後的農業社會國家,所謂寺廟財產,捨去不動寺產而外,幾乎別無所有。而寺產均歸佃農耕種,每年以收租來維持一寺僧侶生活。以江蘇省金山、蕉山、寶華、天寧等寺廟為例,雖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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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大批土地,要是遇到水旱荒年,不特不能維持全寺生活,猶要負債。
(二)所謂慈善事業,言其範圍,亦甚廣泛,而佛教僧侶,均來自農村社會,因農村經濟落後,教育不普及,貧農子弟不僅生活無著,更沒有受教育的機會。於是貧農子弟,多投身寺廟出家,不獨可得受教育的機會,並可解決衣食住的問題。因此,佛教寺院,不啻為一大慈善機關,老者為養老所,幼者為幼稚園。乾嘉年間,全國僧侶號稱八十萬,民國以來,至少也有二十萬眾,皆依靠寺產生活。這些僧侶,皆是中華民族男兒,並非西域印度送來,國家對於國民應有輔導就業的責任,佛教寺院成為國家貧民教養所,政府非但未予補助,反而多方阻擾破壞,寧非怪事!
(三)政府主管官吏,往往只知紙上談兵,忽視社會農村實際問題,所以每次政府欲抽提寺產,或限制寺產使用,都必嚴重威脅到僧徒生活,勢必人人起來反抗、呼籲、請願,要求停止。假使政府真正實施廟產興學,不特使二十萬僧徒生活無著,亦必為社會增加了二十萬無依無靠難民。這於廣大社會秩序影響為如何?二十六年,對日全面戰爭發生,八年抗戰,淪陷區佛教,遭受日人屠殺、焚燬、陷入悲慘死亡的深淵,唯一希望我們政府早日光復,救濟水深火熱中的同胞,那知我們政府官吏却在大後方,仍然放不下佛教寺產。民國三十二年八月間內政部又頒布修正之「寺廟興辦慈善事業實施辦法」。顯然這是循二十一年頒布舊條文修正。由縣市政府主組委員會征收興辦,又於各僧寺每年收益在五萬元以上者,則須征收百分五十,復全縣市由主委員會征收,不惟非自行興辦,且殆無過問之權。」(太虛大師呈蔣主席文),致各地佛教陷於紛亂。(「太虛年譜」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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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虛大師時在重慶,乃召集中國佛學會理監事聯席會議,發出通電,呼籲反對,並向政府建議辦法: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宜仍居監督指導地位,責令各省佛教會,聯合恢復中國佛教會,並健全市縣佛教會,自組『佛教興辦公益委員會』,集辦應辦公益,以符教產辦教務之旨。要之,如認佛教為中華民國不可容存而欲毀滅之者,應明白宣布其理由。如認佛教為約法憲章所容許自由信仰宗教一佛教徒為中華民國國民……則於類似天主教等教產之僅存佛教產,固應同享法律之保護。」(「太虛大師年譜」五○六)
太虛大師所持之意見,不特盡情合理,並且符合政府的法令,政府既要寺廟興辦公益,即由佛教自組興辦公益,則是兩得其便的辦法。內政部主管司科,竟持異議,不予取銷,反謂此乃「參考大師前呈呈行政院文意而訂」,於是太虛大師迫不得已,乃於三十二年一月二日,上書蔣主席,作悲憤之陳辭,略謂:「與太虛前呈行政院之文意,適成北轍南轅之僢馳,一係健全僧寺整興佛教,一係掠寺產毀滅佛教,誠有霄壤天淵之別!
本年內政部所訂辦法,則由縣市政府鄉縣保甲為刀俎而寺僧為魚肉。可立致全國佛教於摧殘者也,而整興僧寺發揚佛教,以利益國家民族及世界人類,為太虛第一生命。太虛對於中國文化,世界學術之貢獻非淺,而抗戰在國民一分子之佛教徒立場上,對於抗建之努力,亦不為少,乃未蒙中樞之佛教主管司科,及一分省縣中鄉保之諒察,時有摧奪僧寺,危亡佛教,以斬絕太虛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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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之舉動,則太虛無負於國人,而國人實有負於太虛也。
如蒙矜察,令由主管官署貫徹施行,則太虛自當在佛教徒立場上,倍加努力,以贊襄復興中華民族之盛業。不然,則決不能坐視寺僧催剝,佛教危亡,而再靦顏茍活斯世也。」(太譜五○七)經太虛大師堅定信心,幾乎以老命相許上書,才贏得大護法神察諒,停止實施。
民國三十七年一月三日,政府公布廢止寺廟財產興辦公益慈善事業實施法案。(禮字第○○一九號)具呈人中國佛教會三十六年京文字第二○八八、二二五號,呈請明令廢止寺廟興辦公益慈善事業實施辦法,並自動飭屬辦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生產等事業由:
兩呈均悉,所請照准。除由部明令廢止寺廟興辦公益慈善事業實施辦法並通行外;仰迅即擬具自行舉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事業,具呈辦法呈核,此批!
以上所述各節,都是佛教生死存亡的關頭,長期困擾佛教,足以毀滅佛教的法令;初為管理寺廟條令,次為軍閥學棍掠奪寺產,三為廟產興學,四為打倒神像,五為興辦慈善公益,每一條法令,都可以斬絕佛教生命,毀滅佛教。
民國以來的佛教,猶如一葉孤舟隨著時代浪濤奔馳。其所以歷盡千濤駭浪而未被消滅者,實賴我們仁慈為懷的蔣公總統德意維護。(請參閱本書第二十章「佛法之金湯」)民三十九年大陸關進鐵幕後,中國佛教,便由存亡關頭,而宣告「壽終正寢」了。(請參閱本書第三十一章 「名存實亡之大陸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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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見海刊九、四期
註二:見第六四號訓令—民十七
註三:見海刊七、十二期
註四:見海刊九、五期
註五:見「太虛自傳」二十一
註六:見「太虛大書全書」
註七:見海刊九、八期
註八:見海刊九、十「史料」
註九:見海刊五、一期
註十:見海刊十九、十二期
註十一:見海刊十一、七期
註十二:見海刊十一、三期
註十三:見海刊十七、十期
註十四:見海刊十二、六期
註十五:見海刊十二、六期
註十六:見海刊十二、八期
註十七:見海刊十二、四期
註十八:見海刊十二、四期
註十九:見海刊十二、七期
註二十:見「太虛大師年譜」三二四頁
註二十一:見海刊十、五期
註二十二:見「太虛大師之弔王一亭長者」
註二十三:見海刊十、十二啟事
註二十四:見「現代僧伽」四、三期
註二十五:見「太虛大師年譜」四○八頁
註二十六:見「太虛大師年譜」四○八頁
註二十七:見「太虛大師年譜」四○八頁
註二十八:見海刊十七、九期
註二十九:見「太虛年譜」四一三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