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寺產,不論為僧尼私置,或為信徒贈與,都屬寺產,顯屬佛教全體公有之財產,非社會之公產,更非政府機關之公產,在民法上屬自然人或法人之財產,理應受法律保障。軍警及學校團體非法侵害或掠奪,理應送交司法機關審查,不應僅憑行政命令處理。監督寺廟條例既經公布,對佛教寺廟財產,理應獲得切實之保障,但各省掠奪寺廟依然如故,並干涉被損毀寺廟之修復。行政院於民國二十一年五月五日,發布第一○五○號訓令,其文內有「若因寺產與學校發生糾紛事件,應屬法院受理,學校無處分之權,請查照飭知等由。」
由於政府不願發還非法掠奪寺廟財產,「唯恐徒滋糾紛,無裨實際」,於此不特可以窺見政府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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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佛教在約法上地位,更談不到保障佛教寺產。因此,各地發生許多干擾寺廟行政的不愉快事件。
(一)干涉宗教儀式
約在十六七年間,江浙各縣寺廟佛像被搗毀,十八年監督寺廟條例頒布後,被搗毀的佛像,理應重行裝鑄恢復原狀。奉化縣黨部竟然干涉寺廟塑像,認為崇拜偶像,提倡迷信。但監督寺廟條例,並無明文規定不准重鑄佛像。但政府始終未曾以平等、民主、自由待遇佛教。約法上所載「信仰自由」,徒為具文。經中央黨部呈請內政部解釋,經多方交涉,直至民國二十年十月內政部頒布訓令不干涉宗教儀式,茲錄其原文如次:
內政部訓令 中華民國二十年十月
為中央黨部決定宗教儀式不加干預案,令浙江民政廳
前據該廳呈:「據奉化縣縣長稱:『該縣陡門橋地方,有大覺寺一所,於民國十六年,被該地農民協會借住,將佛像移出毀壞,現有該寺住持女尼,募捐重塑佛菩薩像,大小五十尊,為該縣黨務整理委員,指為崇拜偶像,提倡迷信,函請加以制止,請示辦理』等情。職廳經查監督寺廟條例,並無明文規定不許重塑佛像,似無制止之必要。惟事關黨部提議,呈請不遵前來,經部呈請行政院,自不應加以干預,即令浙江省執行委員會,依照監督寺廟條例,轉飭奉化縣黨部知照」,等因,令飭轉行遵照。此令。
同時,民國二十四年杭州餘姚縣也發生干涉佛教重塑佛像事,發生糾紛,困擾佛教。內政部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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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二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社字第一七○九號」,為餘姚縣政府呈請解釋寺廟疑義各點轉請鑒核示遵由 令浙江民政廳!
「呈悉。查來呈所稱各點,現行法令尚無適當條文可資準據。
茲照二十年八月國民政府第四零零號通令保護寺廟財產之原則,並兼顧既成之事實,分別解答如次:(一)某廟佛像,雖已被毀,但其寺廟如尚未被處分者,該寺住持自可將被毀佛像照舊重塑。(二)某廟財產被處分,如在監督寺廟條例公布施行以前,自應維持現狀,毋庸交還。(三)住持某丙之徒能否復為住持,須視住持某丙病故之際,已否依該地方寺廟繼承習慣,取得繼承住持資格,如已取得,該廟復未經處分,該住持某丙之徒,得向當地行政官廳聲請復為住持,並得請求搬回原有偶像。(四)添塑之像,如非應廢止之邪祀,自無不可,合行令仰轉飭知照。此令。」
在當時所謂處分寺產,即是非法掠奪,既屬非法掠奪,理應歸還,何得藉詞,毋庸交還,為合法乎?
由於政府庇護非法掠奪寺廟財產,佛教徒眾更感到政府無意保護佛教!
(二)如何切實保護名勝古蹟
我國名勝古蹟,十之八九都屬佛教場所,故有「天下名山僧居多」之諺言。我們於西北,中原一帶,就看到歷史上許多莊嚴寶塔等文物多賴寺院保存。佛教於中國歷史文化悠久關係之密切,於此可知矣。北伐以後,各省縣寺廟,只要在交通要道,或名勝古剎,規模較大之寺院,都被軍隊駐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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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無廟不駐兵,寺廟成為國家的軍營,任何一座寺廟,只要軍隊駐進去,不是門窗被拆光,就是門扇被燒光,甚至連神像都被劈充作燃料。在抗日以前,各省縣市寺廟,因駐軍隊遭受破壞損失,是無法估計,尤其名勝古蹟。因此,政府非特未能切實依照約法保護佛教,反默許軍警機關佔居寺院破壞佛教。民國時代的佛教,遭受種種壓迫與摧殘,並非來自異教徒,實來自本國政府下級各機關團體,思之不勝痛心之至。
民國二十一年,因松滬戰爭爆發,政府準備長期抗戰,宣布遷都洛陽,考試院院長戴傳賢先生奉命考察西北軍政,中央有意恢復中原文化,戴先生因洛陽白馬寺等名勝古剎,均有軍隊駐紮,目疾心傷,故有重修白馬寺的倡導,以恢復中原文化。對名勝古蹟,遭受破壞者,更是感覺痛心萬分,遂有保護古物委員會成立,並經保管委員會呈請軍政機關,出示保護。
軍政部訓令務兵字第 號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十二月
令各軍事機關部隊學校
案奉行政院第六一四號訓令內開:
「案奉內政部呈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轉請禁止各寺觀廟宇駐軍並附設爆炸性或震動力大之製造場各節,轉請鑒核施行一案,令仰查核辦理。此令!」等因,並附抄原呈一件,正核辦理,復奉
軍事委員會高二字第六六三號訓令,案同前由。奉此,除呈復並分行外,合行抄發原呈,令仰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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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嗣後對於確係名勝古蹟之寺廟,禁止駐軍,或設立爆炸性及震動力之工廠,已駐入者速行設法遷移為要,此令!
計附抄原呈一件,附錄原呈。
據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二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呈稱:
案查接管卷內西安辦事處呈稱:「竊以寺觀廟宇,為名勝古蹟之一,其中時有古碑碣遺留及鐫塑之精工者,故整理維護不可不力。乃查此諸建築物中,往往有軍駐紮,以是古物保存之地,遂一變而為牧馬操戈之場,故整理修葺之工作方竣,而破壞損毀之行為隨之,前功盡棄,後繼為難,興念及此,深用皓嘆!又查各寺觀中,有時竟附設富有爆炸性或震動力極大之物品製造工場者,如砲彈製造廠,機器製造廠皆是,此等製造廠,在其工作之進程上,隨時均有摧毀古代建築物及其中所藏古物之虞,為此呈請鈞會從速設法禁止,此後不得更在上述各寺觀廟宇駐紮軍隊,並附設一切有爆炸性或震動力極大之物品製造場,以保古物而揚文化」等情。
據此,查寺觀廟宇,向為名勝古蹟所在,果有上項情事發生,摧毀實屬可慮。業經本會第十次常務會議決議:「呈由鈞部轉呈行政院函請軍事委員會並令飭軍政部核辦等情,記錄在卷。理合備文請鈞部鑒核轉呈,實為公便,」等情。謹呈
行政院
政府雖一再訓令寺觀廟宇不准駐軍,可是軍隊不駐寺廟又駐在那裏?對日抗戰以前,政府擁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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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陸軍,却沒有數百萬陸軍兵房,所以不得不駐紮於各省縣寺廟,這是一個無法否認的事實。在國民政府統治下的佛教,雖未遭受政令直接的迫害,但由於政府政策不夠明朗,行政效力太差,致使佛教蒙受極大的破壞,無異以消極方法毀滅佛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