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廟產興學運動,乃促成第三屆全國佛教徒代表大會之召開,民國二十年四月八日於上海總會召集。茲將出席代表人數及會議議決各項事由,摘錄於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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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全國佛教徒代表大會,本月四日假赫德路十九號覺園開會。到會者,有大會報到之代表。委員代表圓瑛、太虛、德浩、惠宗、方成、却非、仁山、大悲、妙蓮、慧輪、克全、吉堂、禪定、體空、德寬、靜觀、王一亭、聞蘭亭、鍾康侯、徐平軒、謝鑄陳、范古農、李雲書、朱石僧、黃健六、王森甫、馬貢芳、西康諾那活佛班禪代表朱福南、內蒙章嘉活佛代表巴彥濟爾噶勒、李鴻遠、陝西康寄遙、河南海浩、西竟、五臺山丹僧佛爺、北平臺源、紹奘、山東克全、安徽容虛、舒鐵香、王子春、浙江智圓、竹溪、黃大捨、王少廷、湖北曉風、了塵、羅曜青、德融、湖南了意、雷孟強、四川滿智、南洋玉慧觀、雲南虛雲、安定、大願、孫繼庵、福建惟照、雨安、道根、凈航、爾峻、天臺山若冰、授松、閩南聞道、普陀瑩照、江蘇讓之、可端、靄亭、松山、嘉善汪榖人、蘇州雨峯、道恒、覺海、心傳、智坤、南通振宗、靜如、守方、南京古曇、仰山、遠塵、道香、北平雍和宮烏爾吉圖秘書王安田、木瀆佛教會胡天樸、西園戒幢寺果銘、法藏寺慧開、重慶佛學社何北衡、柏林佛學研究社常惺、九華佛學院若瓢、閩南佛學院墨禪、武昌佛學院能空、杭州佛學會賈東初、泰縣居士林錢誠善、陳秉良、南京居士林甘貢三、世界佛教居士林曾友生、朱石儈、劉達儒、佛學半月刊社徐英範、劉因渠、顧仲安、佛教正信會陳仲喈、徐尋僧、南京佛學會黃懺華、王少湖、上海佛教會以和、松峯、 真實、普耀、重慶代表果善、渭軒等。提案有數十件,分四組審查。(一)整理會務組。(二)整頓教規組。(三)教育僧徒組。(四)宣傳佛教及保護寺產組。於四月八日起至十一日閉會。第一日(八日,上午舉行開會儀式。行禮如儀後,公推太虛法師等五人為主席團,次由前任常委報告會務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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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旋舉行佛誕慶祝典禮。下午主席報告各方面提案,經全體代表詳加討論,旋分提案為整理教規等四組,推可成和尚等十八人為審查委員。第二日(九日)上午審查委員報告審查經過。下午選舉第三屆執監委員。釋太虛、王一亭等三十六人當選為執行委員。諾那呼圖克圖、章嘉呼圖克圖、焦易堂等十二人當選為監察委員。晚間在功德林設蔬餐招待。第三日(十日)全日繼續討論議案。第四日(十一)上午全體執監委員就職,推定常務委員九人。下午第一次常務會。」 (註十七)
這是全國佛教徒從未有的大團結,人人深知這是佛教存亡的關頭,不特包括各省各縣諸山住持及各省佛教會,以及蒙藏佛教代表會聚一堂,如此會聚,實開全國佛教徒從未有之團結盛況,共謀挽救佛教危亡。
太虛大師出席全國佛教會議,經選為執行委員。大師隨即提出「告全國佛教徒代表書」,指出當時中國佛教諸多不合法的事件,大師謂:「本會第二屆以來,經費益枯窘,人才益凋敝,常務委員會開會,每不合會章,如委託非本會委員為代理人,及一人同時代理二人之違反辦事細則第八條,若開會不推定主席、記錄,不具開會儀式等。又佛教總辦事處,而辦事員中甚至無一僧人或正信居士,如何能成為全國佛教最高機關,而期其能得全國佛教之信託,振興佛教事業耶?今謂如中國佛教會要續辦者:一、必須精選才德僧伽,正信居士,以構成常務委員會及總辦事處。每半月須將議辦之事,通知全體執監委員與各省佛教會,以憑糾察。二、最少須籌有確定之常費三萬元,除常委及辦事員能有安定之辦事經費外,並辦一萬不能少之會報,及急需之『全國各級佛教會辦事僧員訓練班』,以期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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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各縣佛教會,陸續可得有能貫徹本會宗旨之辦事僧員。否則,空掛招牌,而每徒託耗討乞得來之數千元之經費,反為佛教增加許多不合理不體面之情節,倒不如從速將中國佛教會自動解散,取銷之為愈」。「不能振作,應即取銷,願先決定,然後改選。」
太虛大師這一番慷慨情理具備的開導,於是改選結果,太師一系獲得勝利,一向包辦操縱之滬杭名流居士都失敗了,台源、仁山、謝鑄陳、黃懺華並任執委。黃健六、鍾康侯等都落選(註十八)。於是太虛、仁山、王一亭、謝鑄陳等全部接管中國佛教會,並移至南京毗盧寺辦公。
太虛大師經常駐錫南京中國佛教會辦公,一面宣揚佛法,一面進行向國民政府立案,及推行各項 改革運動,辦事二月,進展迅速。這時,首都開國民會議,太虛大師有「上國民會議代表諸公意見書」。
上國民會議代表諸公意見書
「敬陳者:茲值
全國賢俊,聚集首都,本
總理之遺教,匯民眾之公意,制訓政之約法,謀統一之建設。太虛歡忭慶祝之餘,不禁發生誠懇深摯之願望,鬱然有不能已於言者,請為諸公覼縷陳之。」
一曰、建設之所基也。國民革命雖不能不經過破壞之程序,而其目的固在乎建設。顧民國迄今二十年矣,對內剷除帝制及軍閥,對外取銷不平等條約,凡此破壞工作,雖已成功十之七八,而心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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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也,物質建設也,三民主義之國家建設也,千百中猶未能實現其一二者何耶?論者每諉之以貧,而實則吾國之民勤物阜,貧非其因而亂實致之。然亂之不能已者,則由迭經大變動之後,全國官民尚無一共尊共守之法,能樹立威信,以為建設政治及社會新秩序之所基,遂致奢侈相尚,各存僥倖之情,傾奪為能,罔恤呼籲之隱。於是弱者填溝壑,強者挺鋒鏑,而亂乃無止時。今有訓政時期約法之制定,固可為全國官民同遵之弘軌,然果能為建設政治及社會新秩序之所基與否,當視能雷厲風行樹立威信與否以為斷。今約法草案之披露者,固曰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與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也。然自吾國佛教僧徒在今日所處地位觀之,抑何不平等不自由之甚耶?夫佛教之僧,與耶教回教等宗教師相同,雖無高出一般人民以上之特殊地位,固應有一般人民平等之地位也。至於佛教之寺產,亦應等於耶教回教所有之教產,在法律上,則為屬於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之所有財產,應與一般人民財產,同享其保護之權利。乃徒以其為佛教僧及佛教僧所住持之寺產之故,既另訂監督寺廟條例,及蒙古西藏等處喇嘛寺廟管理規則,而又任人佔奪、摧毀、變賣,為興學、造路、住兵或其他任何公立機關私人團體之用。不惟外省各地之情形不可聞問,既就首都諸佛寺而論,大抵皆為軍警或機關團體所佔,且任意改造屋宇,摧毀法物經像,甚至於變售基地田產。如此公然而違法之舉動,尚何人民一律平等與信教自由之可言?今於會議未閉幕以前,若不能令首都各界之佔用佛寺摧毀法物變售僧產者,立即恢復歸還,並通電各省縣市於三個月以內悉照首都辦理,禁止以後永遠不得有侵佔佛寺僧產之事,則約法之威信無由樹立,而社會之新秩序亦將莫從建設。愈亂愈貧,凡百建設勢必無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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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之處,夫此其翫法敗紀之一端耳,其他若官若民之惟強是逞,魚肉貧弱無告民眾者,何可勝舉?故非樹「官民必同遵約法」之威信,則無以定建設之基也。
二曰、統一之所關也。中華民國完整之領土,非合各省市與蒙古西藏所構成者耶?中華民族完整之民族,非合漢藏蒙滿回所構成者耶?然藏蒙滿皆信佛教,而漢族亦信佛為多,且藏蒙尤完全為信佛民眾所居之區域。於佛教從之則化,違之則梗,故前此達賴代表對新聞記者發表關於國民會議西藏代表人選之意見云:此次辦理選舉,應注意者,西藏乃佛教區域,昔與漢土結合之因緣,亦以佛教,其域中大小佛寺,不止八萬四千。喇嘛(出家學佛者)數尤夥,可云除居士(在家信佛者)外即喇嘛,除喇嘛外均是居士,故西藏全土除少數外居留人,無論何種職業團體,皆皈依佛教,皆惟三大寺之命是從,康藏皆然,選舉時不可忽略此種精神云;又蒙古章嘉呈國府云:查蒙古會議提案推翻喇嘛制度,不思若議而不能實行,是失中央威信,況違反我政府撫綏蕃屬之至意,有關於家國治亂甚大。又蒙古佛教徒請願云:喇嘛教本為佛教,其黃教又是正統,自明清以逮民國,藉以使屏藩內向,忠勤國家,此黃教所以獨有大功於中國也。昔清世宗有言:柔遠能邇之道,孔子言之,而歷代君相皆不明其義,本朝不設邊防,恃蒙古西藏之部落如屏藩耳。按此清初之所以統一而治也。光緒十九年,庫倫哲布尊丹巴入朝,不加優禮,益之以趙爾豐之貪掠,西藏達賴遂向英國。按此清末之所以分崩而亂也。數年前西康諾那過川,軍政當局優禮以留之,而其時適有以毀寺逐僧提產倡者,諾那曰:今佛教且毀,尚留奈何為乎?怫然欲行,四川當局遂寢其議。又前月中國佛教會開全國佛教徒代表大會,達賴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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棍却仲尼與班禪章嘉皆派代表出席,諾那與五臺山之齊丹僧則親出席,現皆被選為中國佛教會監察委員。由此可知興崇佛教大有造於蒙藏康青人心之歸向,而甚為民國統一之所關也。
三曰、統一與建設之大本也。統一與建設之本何在?曰在全國全民族之人心,能和平統一而共趨於建設之途耳。故總理注重思想信仰之統一,而高唱心理建設也。今統一中華民族以建設中華民國之大道,固在三民主義,然論者每不知三民主義一貫之精神所在,以致時有避重就輕於一民主義二民主義而發生紛歧者,其實三民主義固由一貫之精神而出。總理嘗言為愛人而革命。又每言三民主義即是民有民治民享,乃是為國民或為世界人民謀福利之主義,故其一貫精神唯在「為民造福」,可謂之「為民主義」。「民」即人類已組成各種團體者。人類團體之最完成者為「國」。故為民造福當先就自國國民造起。而國民福利所關者有三方面:此國民與其他國民相對而求得自由平等之尊榮,於是有民族主義。此國民全體與其分子相對而求得自由平等之權利,於是有民權主義。此國民及其分子與其他各國民共處之自然界相對,而求得自由平等之享用,於是有民生主義。雖有此三方面而要之則唯為民造福之一貫精神而已。為民者,謂非為個人或為任何私人及為任何他物,而唯是為國民或為世界人民也。此種純粹利他之為民主義,頗為向來只知為身為家之國人所難體會,故中華民族至今未能養成三民主義之建國心理。然佛教在中國千數百年以來,佛菩薩大慈大悲、救苦救難、濟世濟人、普度眾生之意義,已為婦孺雅俗之所同喻,若能因勢利導而巧譬善喻以闡明之,則國民之心理自易統一於為民造福之三民主義。且各人皆能體會純粹利他而為民造福之三民主義,實行建設三民主義之民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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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次,國家或社會之制度,每與其時代思想之宇宙信仰相一致。換言之,即以某種宇宙信仰為背景而建設某種之國家或社會也。往者嘗以一神所剏造及宰治之宇宙信仰為背景而建立朕即國家之帝制國家,然近代歐美各國雖變成立憲或共和之民治國家,以猶沿襲一神之宇宙信仰,遂未能造成真正民治之民國。放觀古今中外一切教學能徹底證明「諸法眾緣生」而建立「由一切眾生眾多因緣所構成之宇宙觀」者,厥惟佛教。換言之,即惟佛教可為建設真正民國民治社會之信仰,惟佛教眾緣所成之宇宙觀,可為建設三民主義國家之宇宙背景而已。據前來所述之二事,可知以佛學發揚光大三民主義之精義,實為今日統一與建設之大本也。右陳三事,太虛愚見認為吾國今日所必需之根本要圖,恭效獻曝之忱,謹所芻蕘之采。此上
國民會議代表諸公鈞鑒。」(註十九)釋太虛
太虛大師書上後,不特使廟產興學打銷,促成中佛會許可設立,並經班禪大師提出會議通過保護佛教法案。國民政府於民國二十年八月一日公布維護寺產之訓令(第四零零號)謂:以後無論軍警,以及機關團體個人等,如有侵奪佔用佛寺僧產者,概依法律辦理。中佛會之成立,至此始獲中央黨部之認可。(註二十)
(甲)國府訓令文曰:「為令遵事,據行政院呈稱:『為呈請事,審查前奉鈞府交辦國民會議羅桑楚臣等,提議保障漢蒙藏佛教從約法上所許之國民權利一案,到院;經令據內政部復稱:「查原提案辦法,第一第二兩項:由國民政府通令首都各省市,各邊地,佔用佛寺僧產者,一律恢復原狀。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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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事實,殊多窒礙。蓋自監督寺廟條例公布後,本部督促各省市政府,對於寺產,均依照條例處理,若一律恢復原狀,事實已不可能,徒滋糾紛,無裨實際。至第三項,由國民政府通令全國,以後無論軍警以及任何機關團體個人等,如有侵奪佔用佛寺僧產者,概依法律辦理云云。查約法第六第十一第十六十七等條,規定詳明,所請通令一節,事屬可行。可否由鈞院呈請國民政府通行之處,本部未敢擅專,理合備文呈復察核施行。」等情;據此,經提出本院第三十二次國務會議決照辦。除指令外,理合具文呈請鈞府鑒核施行,指令祇遵。』等情;據此,應准照辦,除指示並分行外,合行抄發原提案,仰令遵照,並轉飭所屬,一體遵照,此令!」計抄國民會議代表羅桑楚臣等原提案一件。(註二十一)
主席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蔣中正
(乙)提議(理由)查約法草案第六條—中華民國國民無男女宗教階級之區別,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條—人民之住所,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搜索或封錮。第十一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第十六條—人民之財產,非依法律不得查封或沒收。第十七條—人民財產所有權之行使,在不妨害公共利益之範圍內,受法律之保障。第十九條—人民依法律有財產繼承權。據此,佛教之漢僧及喇嘛,與其他各宗教師平等,亦與自由職業之律師會計師平等,固不能以其為佛教之僧及喇嘛,而失去法律上之平等。然則僧及喇嘛住所之寺院,亦應為任何人不得任意侵入,或佔用僧及喇嘛所有之佛教財產。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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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與繼承亦應有法律之安全保障,為任何人所不能任意侵佔毀壞或變更之者!乃者清季民國以來,各地軍隊、警察、學校,以及各公共機關各私法團體,或任何強有力之個人,隨時隨處,皆有任意侵奪佔用,甚或毀壞變售之者。比年以來,益復加厲,就首都觀之,已為軍警等所蹂躙至無復一所完整之佛寺。在此一般人民所共見之普通違法行動,若於約法制定之後,仍不能有所制裁,其何以樹約法之威信,以為五族統一,百業建設之基本耶?
(丙)辦法:(一)由國民政府嚴令首都各佔用佛寺僧產者,於國民會議未閉幕前,一律恢復原狀。(二)由國民政府通令各省市各邊地,轉飭各處佔用佛寺僧產者,於最近期內一律恢復原狀。(三)由國民政府通令全國,以後無論軍警,以及任何機關團體個人等,如有侵奪佔用佛寺僧產者,概依法律辦理。
我們對此提議之理由中「……清季民國以來,各地軍警學校,以及公共機關,各私法團體,或任何強有力個人,隨時隨處,皆有任意侵奪佔用,甚或毀壞變售者。」數語,政府在法律上不能保障其信仰宗教之國民,不唯對內有喪法治之精神,對外更難樹立約法之威信。佛教又怎能不衰落,更無法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