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寺廟條例,雖經公布,但佛教寺產究竟有沒有受到保障,請以下列事實來證明:
(一)民國十八年,先是江蘇省宿遷縣衛隊公安局及鄉董土劣等,將極樂庵五華頂財物搶刼一空,並將全部寺產查封沒收。這種非法行為,應該繩之以法。江蘇省民政廳既據宿遷僧界呈報及中國佛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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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佛教會迭次呈請處理,飭令宿遷縣發還,對此種重大案件擱置不理。……並且准予劃分極樂庵、五華頂兩寺寺產,興辦工廠及地方要政之擬議(規代僧伽二、三十七期)。宿遷縣極樂庵被包圍,並將該庵住持覺先和尚逮捕,該庵住持犯了什麼罪行,遭受逮捕呢?就是因為該庵擁有大量土地—據說約五萬畝—因為政府欲實行廟產興學,無法達到其目的,只有採取強暴的手段,因此,將該庵土地三萬畝沒收,充當教育經費,該僧覺先關進鎮江監獄,不久就死在獄中。這是在監督寺廟條例下沒收寺產、扼殺僧徒的第一案。
(二)約民國二十一年,南京棲霞山寺,因棲霞鄉村師範學校校長黃質夫率領該校學生強佔該寺土地,因此發生糾紛,並將該寺僧寂然歐打成重傷,復串同江蘇省教育廳長周佛海,利用職權將該僧關進南京監獄,這是在監督寺廟條例下,強佔寺產,迫害僧徒第二案。
(三)民國十九年,湖南長沙縣長,呈請抽提廟宇寺產,並經教育廳指令,各學區私有之廟宇祠產面積,其祖額滿五十擔及百擔者,得提十分之四,作為該區教育經費(註十)。這是監督寺廟條例下抽提寺產迫害佛教之第三案。
(四)民國十九年四川二十四軍軍長劉文輝,以清理防區內四十五縣寺產為名,強行變賣寺產,以充軍餉,致使該區四十五縣僧侶生活無著,生命堪慮。凡有違抗者,即遭逮捕,於是崇慶等四十五縣僧尼向四川省政府及二十四軍部請願,並向各界發出呼籲,茲將其事實經過附錄於後:
「逕啟者:這次雙流等四十五縣的佛教信徒,現出最慘痛的形狀,於七月七日結隊(向四川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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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二十四軍部)請願,經過街市,曾經各報登載,但對於我們請願的詳細情形,恐還不十分清楚,今天再來報告一下。原來是因為我等各縣軍政長官,查賣各寺產業,據說把佛寺產業拿來變賣,開辦一些政治上公益上之事業,且說奉有軍部的命令,這麼一回事。那麼我等僧眾,無拳無勇,在這提產的猛烈進程中,只有坐而待斃,更拿何言來說呢?可是情勢雖是這樣,法理決不會是這樣的,自有人類,有了團體和社會與國度,離開了野蠻的時期,是沒有不講法理的。要是無法無理,不說我等僧侶,僅僅人民之一,就是各界人士,也完全被強有力的吞滅盡了,還能成為一種世界嗎?各界人士都明白最近的時期,不是正在講破除迷信嗎?所有古神淫祀,都經國府明令廢除了,連燭供冥箔也禁賣。說到佛教,不但不廢除,並且三令五申的保護,革命的趨勢到了這樣程度,民生事業的整理進步,到了這樣的發展,中樞領袖諸公,不盡是崇奉佛教的,為什麼不把佛教拿來與古神淫祀一并打倒,反來護持其存在呢?佛教不僅應存在,更要希望他宏大才好哩!這個理由,凡稍經涉閱經典的人們都曉得,不是三言兩語,可能述的。黨綱規定信仰自由四個字,敢以包辦的解釋,就是黨國特為存留我佛教而設的。前二年的法令不說,本年二月二十日,軍政部長朱綬光,下有一令,上面說的是:軍政部訓令,法字第二○八號,令第二十四軍軍長劉文輝為令遵事,案准主席發下「中國佛教會圓瑛等」呈為四川各軍,借清理廟會為名,濫行處分佛教教產,懇令各該軍長飭令屬毋得濫提寺產,並發還已收寺產,釋放被捕僧尼一案,奉諭交行政院查照辦理等因,相應抄同原件函達查照辦理,等由准此,除令內政部知照外,合行抄發原件,令仰該部,即便轉飭遵照,此令,等因,並抄發原呈一件奉此。查保護人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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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遺教,早經明白制定,而人民財產,非依法律,不得自由處分,又為現今各國通行之根本憲法,該僧尼等既為吾國人民,則其財產,自應予以一體依法保護,查閱奉發所抄原呈,如業屬實,殊違立法本意,奉令前因,除分行外,合行抄同原呈,令仰該軍長即便遵照,轉飭所屬,以後對於各項寺產,毋得濫提,並將已收寺產,及被捕僧尼等,分別發還釋放,毋得留難,是為至要,切切,此令。是我等教徒,既經黨國明令,認為人民之一,應與人民一體,我們的產業,在四川歷史上,是買來的,開墾來的,取得所有權和原因,是不是合法的呢?就是由於他人的捐施,照法律解釋起來,叫做贈與,贈與也是法律許可的,為什麼平空白地的要把我們合法的佛寺財產,提去變賣呢?若說是興辦政治和事業,這個題目,我們倒不敢反對,但是就名義上說,所謂政治,是何等光明。所謂事業,是如何完善。從來莫有聽說把人民依法的所有,一下奪去,拿來使用,那就純是取得些無法無理的質素,把政治和事業建築在離開法理以外的力之一個字上頭了。力這個字,是能確定的麼,人是理性的,社會是秩序的,國度是法紀的,單講行使力的法國拿破崙、德國威廉,和中國袁世凱,又怎麼被人打倒。近時的曹琨、孫傳芳、吳佩孚又怎麼被人解決,二十四軍軍長劉公,在吾州革命首長中,聲望德量,尤為優重,是不會出此離乎法理以外的事情的,僧眾等決然知道,是一時受人包圍,何以故呢?當奉到軍政部訓令的時候,僧眾等曾開會逼住省佛教會,呈請四川省政府,遵令保護寺產,奉省政府省字第四八四號批開查監督寺廟條例,業經通飭遵行,官署對於廟產,只能依法監督,不能隨意提撥處分,條例規定甚明,候再通令各市縣政府,一體遵照,並候分函各軍部,轉飭所屬,禁止提撥,用維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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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批。等因奉此,省政府主席,即是二十四軍軍長劉公,各界人士,是知道的,要是軍長劉公有異視佛教的觀念,也不會有這樣合法合理的批令了。所以那天我們四十五縣的僧尼,才赴省府軍部請願,就是這樣一回事情。念我四十五縣僧尼,產業無幾,連年被地方上的壓迫,和開闢馬路各項公款的層層剝削,衣不遮身,食不飽腹,又為教義拘束,不得營業貿易,只有勤耕苦做,吃稀著破,以了天年。人民之中,算我們的生活最為可憐,如一旦再把產業失了,就會斷絕生路,殺我身命。現在我們各縣寺廟來有委員搜查,不動產的田地山林竹木,和佃戶押榖,都一下清理,不准挪動絲毫,家俱亦查記,犯了何法?遭這樣抄家破產的大罪,生命存亡,決於旦夕,不禁大聲疾呼,懇祈各界人士,向法理上著眼,人道上存心,賜予大力援救,如何停止委員搜查掠賣,則人類正義,賴以不墜,報應因果,有瀆清聽,僧尼等不敢再有貢詞,懇為
荃鑒
崇慶、新津、眉山、彭山、丹稜、青神、樂山、峨眉、洪雅、
夾江、犍為、榮縣、威遠、自貢、峨邊、邛崍、大邑、蒲江、
瀘縣、合江、江安、納溪、雅安、天全、名山、榮經、蘆山、
昌榮、宜賓、富順、慶符、南溪、長寧、高縣、鹽邊、珙縣、
筠連、隆昌、資中、仁壽、井研、內江、鑪定、雙流、綦江、
四十五縣僧尼等同啟叩。(註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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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監督寺廟條例下,掠奪寺產、壓迫僧尼第四案。
(五)四川清江防軍,以清理彭灌崇郫等縣神會,竟將佛教寺廟,一並清理,驅逐僧徒,沒收其土地,僧徒死活,一概不管。試觀該縣佛教徒發出呼籲:
「逕啟者:竊佛教自東漢流傳中國,歷二千年,蔚為一大宗教。造像造寺,徧於華夏,奉持信徒,占全國人民多數。前代酷虐待遇,亦僅聞沙汰。即會昌顯德,備極昏亂,分裂瞬即滅亡之朝,亦不過限止剃度。於原有僧眾,從無有剝奪其生活,刧取其資產,並大行驅逐,使之顛沛流離,而悉數陷入死地者。中山總理,創造民黨,人民無宗教階級種族之分,信仰自由,載明黨綱;保護宗教,國民政府,迭有明令。現更頒佈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載寺廟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議決,呈請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是我佛教剎寺及僧眾,在中國國境內,當然有存在之立場地。乃現因四川江防軍,清理澎灌崇郫等縣神會,承辦人員,將佛教寺廟,一并牽入,僧眾等,屢行呈請省佛教會,轉呈二十八軍及江防軍,請其遵崇國令,分別存提,文電紛紛,迄不見覆,去臘二十七八九等日,竟開來軍隊,到郫連續將凈居寺、吉祥寺、太平寺、普林寺、張家寺等僧人驅逐出寺,抄沒其釋物,沒收其田土,斫伐其森林,傳言闔縣寺產盡提,僧人死活,一概不管。雷霆風火,現時工作逐僧奪產事務,異常猛烈,我佛教僧徒,成千累百,頓即無以活命,無以存身。江防軍黃總司令兼任成都市政府市長,承宣國府法令有日,孰知其防區內,我合法自由之佛教徒眾,所遭慘酷,一至於此。如謂我佛教徒應消滅耶,不但未犯何罪,且條例甫頒,保護亦顯有規定,究竟何法何令開來軍隊,實行驅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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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產,使數縣僧眾,全陷入赤色恐怕之中,數縣佛剎,盡行為軍隊徵發之具。尤奇者,被害先為細弱女流之尼僧寺院,又乘廢歷過軍之時,人民窮忙,無所措其手足,蛇蠍狡獪為心,盜匪橫蠻其行,各寺僧尼,被驅時,連禦寒烘籠,均不准携帶,慘酷至此而極。更何論纍纍被其押去者,國家法紀,絲毫無存,人民生機,無端掠奪。我佛教僧徒,突膺惡禍,百思莫解,此時老幼疾廢之人,固無路求生,即壯健之人,亦無地託足,古今中外,此種慘無人道毫無理性之事,不意於革命區域殘年歲首見之,呼天不應,除盡量呼籲於本省政府,各軍部,外省政府各軍部,各機關,各法團,各報館,及晰呈國民政府軍政部行政立法各院外,特此啟明,懇求各界人士主張正義予以援救,無量感激。郫縣奉佛 四眾人民同叩。」(註十二)
當時戴季陶院長,聞悉四川軍政首長,侵佔寺產,驅逐僧侶,特發電呼籲制止,亦未見效。(現代僧伽二、三九期)
這是監督寺廟條例下,掠奪寺產,驅逐僧尼第五案。
(六)民國二十五年廣州省會公安局某氏,月前接任後。忽派大隊警察,拘捕比丘尼三十餘名,科以違警律之罪,嗣經各方護法人士,設法保釋多名。中有庵主五名,被送至法院拘禁,日昨不俟法院偵察依法裁治,竟將倉邊路藥師庵,正南路永勝庵、麗水坊無著庵、仰忠街蓮花庵等,常住各庵比丘尼盡行驅逐,並沒收庵產,將各庵釘閉。尼眾等百餘人,突遭此厄,流離失所,漂泊無依,爰聯名具文呈請省府,懇求發還庵產,取消苛禁,恢復原狀。(註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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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監督寺廟條例下,沒收寺產,扼殺僧尼第六案。
(七)民二十一年北平市社會局十一月間出一布告,勒令寺廟之住持,按寺產法物登記估價多寡,累進納費,以領住持之憑照,凡為住持者,均須來局具辦,未領有憑照者,不得為住持……自經登記領發憑照之後,以前手本概作無效……嗣後再查有無憑照自稱住持者,即以偽冒論罰不貸。仰各寺廟住持及管理人等,訊即遵照來局註冊登記,及領取憑照。
這是監督寺廟條例下,扼殺僧尼第七案。
(八)民二十二年,四川黃渡祖師庵向為女尼靜修之所,收入微薄,全部房屋共十餘間,僅供尼眾奉持香火,念佛齋住之用,忽有鄉村師範學校將庵前部房屋,盡改充校舍,交通出入,大感不便。
這是監督寺廟條例下,強佔寺房第八案。
(九)民二十二年察哈爾省軍隊佔據宣化縣地藏寺、普陀寺等廟,將寺廟佛像,全行拆毀,拋棄街市污水坑內,褻瀆神明,人人寒心(海刊十四、十一)。
這是監督寺廟條例下,佔據寺廟,搗毀佛像第九案。
(十)民國二十年,江蘇溧陽、安徽毫縣、貴州息烽等,相續發生「摧殘佛教」、「強佔寺產」、「壓迫僧尼」案件。就中毫縣僧印川、智信等,因繳不出五千元捐稅,竟遭逼死。息烽縣官吏與劣紳勾結,向僧徒勒索捐稅,由每年三百六十九石增加到五百二十一石,因繳不出如此鉅額捐稅,派警將遍虎、明霞、海量、海性等僧鎖押,不許見面。……(現代僧伽四、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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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監督寺廟條例下官紳勾結、魚肉僧民、摧殘佛教勒殺僧尼第十案。
以上所舉係屬最顯著者,其餘不勝枚舉。這不特違背監督寺廟條例第二條及第六條之規定,並違反行政院第一一九次會議保護寺廟之決議,及政府歷次公布軍警機關侵佔寺廟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