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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四年,袁世凱公布管理寺廟條例後,中國佛教僧寺猶如待罪的羔羊,隨時都有被宰殺的可能。民國六年,直隸磁縣沒收某寺財產(註九),民國七年吉林省,民國十一年湖南省,先後都發生沒收寺產案件。民國十一年廣東省政府實行拍賣寺產,以充軍餉;是年,馮玉祥在河南省開始沒收城隍廟、東嶽廟、相國寺等,或改為學校,或改為市場,或改為收容所,或充軍營,或中山堂。所有佛像一律搗毀,僧侶被逐還俗者,達三十餘萬。民十三年,江蘇高郵縣界首,亦發生侵佔永興寺事件。民十五年,開始北伐,又進入偉大革命新時代,在打倒帝國主義,打倒資本主義,打倒軍閥,打倒迷信聲中,佛教又瀕臨到歷史上從未有的風暴!
北伐成功,又給佛教帶來無限的困擾。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後,這時政府為貫徹破除迷信的政策,首先掀起了打倒迷信的運動。佛教雖非迷信的宗教,但也不免遭受到池魚之殃。南京特別市長劉紀文,首飭令「社會局調查全市廟宇,計有三百八十餘處,有完美精緻之彫刻象品,另造房屋,以資保存,其餘一概折毀。」(現代僧伽一、十八期)。於是各省縣發生搗毀神像的事件。初僅對一般神廟為對象,後來蔓延及佛像。泉州承天寺諸天等像,也被搗毀,並向開元寺提出四事(現代僧伽一、二十三期)。江蘇寶山縣為廢除神像而幾乎流血。內政部唯恐事態擴大,影響社會秩序,乃於民國十七年十一月政府公布「神祠存廢標準」的法規。對於國家民族有功績的先哲,如岳武穆廟,屬於宗旨純正的宗教,都予保存,其他淫祠邪堂之類則從速廢除,並勸導人民免除燒香跪拜之陋習。當國民革命軍進行北伐時期,各地實行打倒迷信運動。民國十六年革命軍入寧波,在「打破迷信」的口號下,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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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佛像被毀,廟址充作學校軍警之用,把有歷史性的寧波府城隍廟的神像都扔到河中。江蘇泰縣曲塘鎮也掀起搗毀神像的風波,凡非佛經所載的神像,如龍王、仙女、呂祖等像,一律搗毀,而率領搗毀神像的,都屬國民黨基層的幹部,及國小校長與教員一類,想藉打倒迷信,沒收寺產,以充實地方教育經費,達到廟產興學的目的!
「神祠存廢標準」,黨部及地方行政機關,執行的非常徹底,但是結果地方治安紊亂,人心發生動搖,反而給政府帶來了許多困擾。同時,佛教界人士紛紛向政府請願,政府唯恐引起民眾誤會含有排教排外的性質,事件擴大會影響廣大社會人心不安,更引起國際間誤認國民政府有排斥宗教的企圖,而國人百分之九十都是信奉佛教。神仙一類,雖非正式神明,但早已成為民間風俗的習慣,並寓有懲惡獎善的教育意義存在,顯然不能一概視為迷信,當時政府公布有關破除迷信的法規,內容是這樣的:
一、廢除卜筮星相巫覡堪輿辦法。(民國十七年元月)
二、嚴禁藥籤神乩方案。(十八年四月)
三、取締經營迷信物品業辦法。(十九年三月)
這明明是指示社會一班邪教邪神而言,顯與佛教無關。但黨部及地方行政機構,偏以佛教為對象。民國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北平成立破除迷信會,強迫僧尼一律改業,嚴禁喪葬雇用僧道誦經。
民國二十年五月,浙江各縣組織破除迷信促進會,有關規定迷信事項大綱中,如拜懺、建醮、符咒、巫覡、求神及一切陰陽邪說、水陸法事等等。在革命初期強迫僧尼還俗,甚至以誦經法會為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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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完全出於曲解佛法及意氣用事。當時佛教寺廟僧尼所受種種迫害與侮辱,可以「層出不窮」四字為喻。
由於全國佛教徒聯合各省士紳,江浙太虛、仁山、印光、可成等,以及王一亭、關烱之等,向國民政府請願,以及佛教刊物發表宣言反對,政府對此亦多方顧慮。於是對宗教團體乃至佛教團體頒布各種規定:
一、寺廟登記條令(民國十七年九月二日,民國二十四年一月四日,寺廟登記規則公布)
二、宗教團體興辦教育事業辦法(民國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三、查察教會學校應行各點(民國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四、限制宗教團體設立學校訓令(民國二十三年九月十二日)
五、文化團體組織大綱原則(民國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六、人民團體組織方案(民國二十二年六月十五日)
七、蒙古喇嘛寺廟監督條令(民國二十年六月十五日)
這些法令,陸續公布後,雖然搗毀佛像的風潮,逐漸平息,可是,覬覦廟產的惡勢力,仍然存在。尤其對佛教素具野心的人們,始終不忘掠奪廟產興學的念頭,民國十八年先是內政部部長薛篤弼,想以行政命令,摧毀佛教,頒布管理封廟條令(民國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共二十一條,其內容大致這樣:
「寺廟管理條令」,總共二十一條,寺廟財產所有權屬於寺廟,僧道不得任意把持或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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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按財產之多少,自行辦理各級小學、補習學校、圖書館、公共體育場、救濟院、貧民醫院、貧民工廠、合作社等。寺廟廢止或解散之時,其所有財產應由所轄縣市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保管,再酌量地方情況興辦公益事業。
有關寺廟的保管,其保管委員會中,僧侶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之半數。
由於這些法令公布,對於衰弱無力的佛教教團,實是一個致命打擊。當時各省落伍軍閥,地方官吏,以興辦教育慈善事業為名目,將地方寺廟強制接受,全國佛教徒更感存亡在旦夕,乃由太虛、圓瑛、諦閑、王一亭等於民國十八年四月十二日在上海召開全國佛教代表會議,成立「中國佛教會」。對於以上法案,提出猛烈的反對。
同時,政府也覺此一法令的酷苛難行,唯恐引起更大的風波,影響民心擁戴。民國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經立法院第二十七次會議,審核「監督寺廟條令」,重新草擬。十二月七日,將前「寺廟管理條令」,予以廢止,重新公布「監督寺廟條令」十三條。
「監督寺廟條令」,雖較「寺廟管理條令」,無論在措詞與立意上,比較和緩,但對佛教既無積極整理意向,使佛教生長發榮,僅採取消極的態度,讓其自生自滅。試觀「監督寺廟條令」內容:
監督寺廟條例
第一條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築物,不論用何名稱均為寺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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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寺廟及其財產法物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照本條例監督之(前項法物謂於宗教上歷史上有關係之佛像、神像、禮器、樂器、法器、經典、雕刻、繪畫及其他向由寺廟保存之一切古物)。
第三條寺廟屬於下列各款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一)由政府機關監管者(二)由地方公共團體管理者(三)由私人建立並管理者。
第四條荒廢之寺廟由地方自治團體管理之。
第五條寺廟財產及法物應向該管地方官署呈請登記。
第六條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寺廟有管理權之僧道,不得用何名稱,認為住持。但非中華民國人民不得為住持。
第七條住持於宣揚教義、修持戒律、及其他正當開支外,不得動用寺廟財產之收益。
第八條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
第九條寺廟收支款項及所興辦事業住持,應於每半年終報告該管官署並公告之。
第十條寺廟應按其財產情形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
第十一條違反第五條第六條或第十條之規定者得逐出寺廟或送法院究辦。
第十二條本條例於西藏、西康、蒙古、青海之寺廟不適用之。
第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於民國十八年一月公布之寺廟管理條例於本條施行日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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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監督寺廟條例,照字面看起來,比管理寺廟條例來得高雅,但其內容對於佛教既缺乏積極保護性,却含有無限的限制性,聽其自生自滅,似有任人宰割的用意。於是給人的印象,袁世凱管理寺廟條例,等於一條舊繩索,勒在佛徒頸項上十四年,已經透不過氣來;今又換了一根新繩索,不僅勒在佛徒頸項上,幾乎連手腳都被綑起來,並且拉得更緊,更有力了。乃是換湯不換藥,只是把「管理」二字改為「監督」而已。所以監督寺廟條例公布,不僅違背約法上人民有信仰自由之精神,更違背了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的法令。何以監督寺廟條例,不適用於蒙古、西藏、青海、西康地區的寺廟,以及天主、基督、回教教堂?這與中華民國五族共和基本國策相抵觸!
監督寺廟條例,顧名思議,是用來監督寺廟財產,不是用來保護寺廟財產。因此,監督寺廟條例公布後,不僅沒有能遏止掠奪廟產的風潮,並在積極推行沒收寺產政策,只是運用如何的方法,使得寺廟財產為政府所利用,達到廟產興學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