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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書籍 - 中國佛教近代史上冊 東初老和尚

中國佛教近代史上冊 東初老和尚

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三節 破除迷信與摧殘佛教

[日期:2011-05-12] 來源:網友上傳  作者:東初老和尚 如佛友覺得此書不錯,請按

  P.141

  民國四年,袁世凱公布管理寺廟條例後,中國佛教僧寺猶如待罪的羔羊,隨時都有被宰殺的可能。民國六年,直隸磁縣沒收某寺財產(註九),民國七年吉林省,民國十一年湖南省,先後都發生沒收寺產案件。民國十一年廣東省政府實行拍賣寺產,以充軍餉;是年,馮玉祥在河南省開始沒收城隍廟、東嶽廟、相國寺等,或改為學校,或改為市場,或改為收容所,或充軍營,或中山堂。所有佛像一律搗毀,僧侶被逐還俗者,達三十餘萬。民十三年,江蘇高郵縣界首,亦發生侵佔永興寺事件。民十五年,開始北伐,又進入偉大革命新時代,在打倒帝國主義,打倒資本主義,打倒軍閥,打倒迷信聲中,佛教又瀕臨到歷史上從未有的風暴!

  北伐成功,又給佛教帶來無限的困擾。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後,這時政府為貫徹破除迷信的政策,首先掀起了打倒迷信的運動。佛教雖非迷信的宗教,但也不免遭受到池魚之殃。南京特別市長劉紀文,首飭令「社會局調查全市廟宇,計有三百八十餘處,有完美精緻之彫刻象品,另造房屋,以資保存,其餘一概折毀。」(現代僧伽一、十八期)。於是各省縣發生搗毀神像的事件。初僅對一般神廟為對象,後來蔓延及佛像。泉州承天寺諸天等像,也被搗毀,並向開元寺提出四事(現代僧伽一、二十三期)。江蘇寶山縣為廢除神像而幾乎流血。內政部唯恐事態擴大,影響社會秩序,乃於民國十七年十一月政府公布「神祠存廢標準」的法規。對於國家民族有功績的先哲,如岳武穆廟,屬於宗旨純正的宗教,都予保存,其他淫祠邪堂之類則從速廢除,並勸導人民免除燒香跪拜之陋習。當國民革命軍進行北伐時期,各地實行打倒迷信運動。民國十六年革命軍入寧波,在「打破迷信」的口號下,寺院

  P.142

  被拆,佛像被毀,廟址充作學校軍警之用,把有歷史性的寧波府城隍廟的神像都扔到河中。江蘇泰縣曲塘鎮也掀起搗毀神像的風波,凡非佛經所載的神像,如龍王、仙女、呂祖等像,一律搗毀,而率領搗毀神像的,都屬國民黨基層的幹部,及國小校長與教員一類,想藉打倒迷信,沒收寺產,以充實地方教育經費,達到廟產興學的目的!

  「神祠存廢標準」,黨部及地方行政機關,執行的非常徹底,但是結果地方治安紊亂,人心發生動搖,反而給政府帶來了許多困擾。同時,佛教界人士紛紛向政府請願,政府唯恐引起民眾誤會含有排教排外的性質,事件擴大會影響廣大社會人心不安,更引起國際間誤認國民政府有排斥宗教的企圖,而國人百分之九十都是信奉佛教。神仙一類,雖非正式神明,但早已成為民間風俗的習慣,並寓有懲惡獎善的教育意義存在,顯然不能一概視為迷信,當時政府公布有關破除迷信的法規,內容是這樣的:

  一、廢除卜筮星相巫覡堪輿辦法。(民國十七年元月)

  二、嚴禁藥籤神乩方案。(十八年四月)

  三、取締經營迷信物品業辦法。(十九年三月)

  這明明是指示社會一班邪教邪神而言,顯與佛教無關。但黨部及地方行政機構,偏以佛教為對象。民國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北平成立破除迷信會,強迫僧尼一律改業,嚴禁喪葬雇用僧道誦經。

  民國二十年五月,浙江各縣組織破除迷信促進會,有關規定迷信事項大綱中,如拜懺、建醮、符咒、巫覡、求神及一切陰陽邪說、水陸法事等等。在革命初期強迫僧尼還俗,甚至以誦經法會為迷信,

  P.143

  這完全出於曲解佛法及意氣用事。當時佛教寺廟僧尼所受種種迫害與侮辱,可以「層出不窮」四字為喻。

  由於全國佛教徒聯合各省士紳,江浙太虛、仁山、印光、可成等,以及王一亭、關烱之等,向國民政府請願,以及佛教刊物發表宣言反對,政府對此亦多方顧慮。於是對宗教團體乃至佛教團體頒布各種規定:

  一、寺廟登記條令(民國十七年九月二日,民國二十四年一月四日,寺廟登記規則公布)

  二、宗教團體興辦教育事業辦法(民國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三、查察教會學校應行各點(民國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四、限制宗教團體設立學校訓令(民國二十三年九月十二日)

  五、文化團體組織大綱原則(民國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六、人民團體組織方案(民國二十二年六月十五日)

  七、蒙古喇嘛寺廟監督條令(民國二十年六月十五日)

  這些法令,陸續公布後,雖然搗毀佛像的風潮,逐漸平息,可是,覬覦廟產的惡勢力,仍然存在。尤其對佛教素具野心的人們,始終不忘掠奪廟產興學的念頭,民國十八年先是內政部部長薛篤弼,想以行政命令,摧毀佛教,頒布管理封廟條令(民國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共二十一條,其內容大致這樣:

  「寺廟管理條令」,總共二十一條,寺廟財產所有權屬於寺廟,僧道不得任意把持或浪費。

  P.144

  寺廟按財產之多少,自行辦理各級小學、補習學校、圖書館、公共體育場、救濟院、貧民醫院、貧民工廠、合作社等。寺廟廢止或解散之時,其所有財產應由所轄縣市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保管,再酌量地方情況興辦公益事業。

  有關寺廟的保管,其保管委員會中,僧侶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之半數。

  由於這些法令公布,對於衰弱無力的佛教教團,實是一個致命打擊。當時各省落伍軍閥,地方官吏,以興辦教育慈善事業為名目,將地方寺廟強制接受,全國佛教徒更感存亡在旦夕,乃由太虛、圓瑛、諦閑、王一亭等於民國十八年四月十二日在上海召開全國佛教代表會議,成立「中國佛教會」。對於以上法案,提出猛烈的反對。

  同時,政府也覺此一法令的酷苛難行,唯恐引起更大的風波,影響民心擁戴。民國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經立法院第二十七次會議,審核「監督寺廟條令」,重新草擬。十二月七日,將前「寺廟管理條令」,予以廢止,重新公布「監督寺廟條令」十三條。

  「監督寺廟條令」,雖較「寺廟管理條令」,無論在措詞與立意上,比較和緩,但對佛教既無積極整理意向,使佛教生長發榮,僅採取消極的態度,讓其自生自滅。試觀「監督寺廟條令」內容:

  監督寺廟條例

  第一條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築物,不論用何名稱均為寺廟。

  P.145

  第二條寺廟及其財產法物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照本條例監督之(前項法物謂於宗教上歷史上有關係之佛像、神像、禮器、樂器、法器、經典、雕刻、繪畫及其他向由寺廟保存之一切古物)。

  第三條寺廟屬於下列各款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一)由政府機關監管者(二)由地方公共團體管理者(三)由私人建立並管理者。

  第四條荒廢之寺廟由地方自治團體管理之。

  第五條寺廟財產及法物應向該管地方官署呈請登記。

  第六條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寺廟有管理權之僧道,不得用何名稱,認為住持。但非中華民國人民不得為住持。

  第七條住持於宣揚教義、修持戒律、及其他正當開支外,不得動用寺廟財產之收益。

  第八條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

  第九條寺廟收支款項及所興辦事業住持,應於每半年終報告該管官署並公告之。

  第十條寺廟應按其財產情形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

  第十一條違反第五條第六條或第十條之規定者得逐出寺廟或送法院究辦。

  第十二條本條例於西藏、西康、蒙古、青海之寺廟不適用之。

  第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於民國十八年一月公布之寺廟管理條例於本條施行日廢

  P.146

  止。

  監督寺廟條例,照字面看起來,比管理寺廟條例來得高雅,但其內容對於佛教既缺乏積極保護性,却含有無限的限制性,聽其自生自滅,似有任人宰割的用意。於是給人的印象,袁世凱管理寺廟條例,等於一條舊繩索,勒在佛徒頸項上十四年,已經透不過氣來;今又換了一根新繩索,不僅勒在佛徒頸項上,幾乎連手腳都被綑起來,並且拉得更緊,更有力了。乃是換湯不換藥,只是把「管理」二字改為「監督」而已。所以監督寺廟條例公布,不僅違背約法上人民有信仰自由之精神,更違背了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的法令。何以監督寺廟條例,不適用於蒙古、西藏、青海、西康地區的寺廟,以及天主、基督、回教教堂?這與中華民國五族共和基本國策相抵觸!

  監督寺廟條例,顧名思議,是用來監督寺廟財產,不是用來保護寺廟財產。因此,監督寺廟條例公布後,不僅沒有能遏止掠奪廟產的風潮,並在積極推行沒收寺產政策,只是運用如何的方法,使得寺廟財產為政府所利用,達到廟產興學的目的。

【書籍目錄】
第1頁:蔡序 第2頁:自序
第3頁:第一章 導論 - 第一節 中國佛教近代史之範圍 第4頁:第一章 導論 - 第二節 近代中國佛教之特質
第5頁:第一章 導論 - 第三節 近代中國佛教之成就 第6頁:第一章 導論 - 第四節 近代中國佛教之護國
第7頁:第二章 元明時代之佛教 - 第一節 元代喇嘛之興起 第8頁:第二章 元明時代之佛教 - 第二節 西方宗教之東來
第9頁:第二章 元明時代之佛教 - 第三節 儒釋思想之融和 第10頁:第二章 元明時代之佛教 - 第四節 經藏開版與西學輸入
第11頁:第三章 清代佛教之式微 - 第一節 清代之喇嘛教 第12頁:第三章 清代佛教之式微 - 第二節 諸宗思想之融和
第13頁:第三章 清代佛教之式微 - 第三節 大藏經之出版 第14頁:第三章 清代佛教之式微 - 第四節 敦煌藏書之發現
第15頁:第三章 清代佛教之式微 - 第五節 居士佛教之抬頭 第16頁:第四章 鴉片戰爭與宗教壓迫 - 第一節 西方教士之狂妄
第17頁:第四章 鴉片戰爭與宗教壓迫 - 第二節 傳教事業之發展 第18頁:第四章 鴉片戰爭與宗教壓迫 - 第三節 查還教堂與迫害佛教
第19頁:第四章 鴉片戰爭與宗教壓迫 - 第四節 太平天國之荒謬與義和團之反動 第20頁:第五章 維新運動與佛教厄運 - 第一節 變法維新與廟產興學 - 第一節 變法維新與廟產興學
第21頁:第五章 維新運動與佛教厄運 - 第二節 自動興學與自保寺產 第22頁:第五章 維新運動與佛教厄運 - 第三節 革命思想浸入佛教
第23頁:第六章 民國肇興與佛教新生 - 第一節 改革金山與革新運動 第24頁:第六章 民國肇興與佛教新生 - 第二節 保護寺產與教團組織
第25頁:第六章 民國肇興與佛教新生 - 第三節 三大革命與革新僧制 第26頁:第六章 民國肇興與佛教新生 - 第四節 管理寺廟與信仰自由
第27頁:第六章 民國肇興與佛教新生 - 第五節 三民主義與佛化思想 第28頁:第六章 民國肇興與佛教新生 - 第六節 以佛法調和東西文化
第29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一節 第一次廟產興學運動 第30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二節 危亡中的佛教救星
第31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三節 破除迷信與摧殘佛教 第32頁:第四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節 各省寺產遭受宰割之紀錄
第33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五節 第二次廟產興學運動 第34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六節 召開全國佛教徒代表大會
第35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七節 中國佛教會獲准成立之經過 第36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八節 名流居士製造糾紛
第37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九節 如何健全佛教會組織 第38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十節 政府無意保護佛教
第39頁:第七章 佛教存亡關頭 - 第十一節 假興辦慈善公益之名與扼殺佛教之實 第40頁:第八章 叢林制度與僧教育 - 第一節 叢林制度的由來
第41頁:第八章 叢林制度與僧教育 - 第二節 僧教育之開創 第42頁:第八章 叢林制度與僧教育 - 第三節 僧教育的成功與失敗
第43頁:第九章 內政部所擬訂僧教育及整理僧制辦法 - 第一節 「佛教學苑組織大綱」之駁斥 第44頁:第九章 內政部所擬訂僧教育及整理僧制辦法 - 第二節 教育部為辦僧學事覆內政部咨文
第45頁:第九章 內政部所擬訂僧教育及整理僧制辦法 - 第三節 如何健全僧教育制度 第46頁:第九章 內政部所擬訂僧教育及整理僧制辦法 - 第四節 如何健全「佛教學院」組織
第47頁:第十章 佛教文化事業之發展 - 第一節 佛教宣傳刊物之發行 第48頁:第十章 佛教文化事業之發展 - 第二節 佛教弘法團體之設立
第49頁:第十章 佛教文化事業之發展 - 第三節 佛教經藏開版事業 第50頁:第十章 佛教文化事業之發展 - 第四節 佛教圖書館之設立
第51頁:第十一章 世界佛教新運動 - 第一節 世界佛教聯合會 第52頁:第十一章 世界佛教新運動 - 第二節 中日佛教代表會議
第53頁:第十一章 世界佛教新運動 - 第三節 各國代表之講演錄 第54頁:第十一章 世界佛教新運動 - 第四節 日本佛教代表備受歡迎
第55頁:第十一章 世界佛教新運動 - 第五節 東亞佛教大會 第56頁:第十一章 世界佛教新運動 - 第六節 世界佛化大學之計劃
第57頁:第十二章 華北佛教革新運動 - 第一節 華北佛教之革新 第58頁:第十二章 華北佛教革新運動 - 第二節 佛化新青年運動
第59頁:第十二章 華北佛教革新運動 - 第三節 北京佛教會發表宣言 第60頁:第十二章 華北佛教革新運動 - 第四節 華北佛教之發展
第61頁:第十二章 華北佛教革新運動 - 第五節 華北佛教事業中衰 第62頁:第十三章 西北佛教之復興 - 第一節 朱子橋將軍與西北佛教
第63頁:第十三章 西北佛教之復興 - 第二節 康寄遙居士與西北佛教 第64頁:第十三章 西北佛教之復興 - 第三節 巴利文學院之設立
第65頁:第十四章 中原佛教之重建 - 第一節 毀滅佛教之馮玉祥 第66頁:第十四章 中原佛教之重建 - 第二節 重建河南佛教
第67頁:第十四章 中原佛教之重建 - 第三節 籌辦河南省佛學院 第68頁:第十四章 中原佛教之重建 - 第四節 澤被中原兩大師
第69頁:第十四章 中原佛教之重建 - 第五節 戴院長倡修白馬寺 第70頁:第十五章 西南佛教之重建 - 第一節 雲南之鷄足山
第71頁:第十五章 西南佛教之重建 - 第二節 重整雲南佛教 第72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一節 唐以後漢藏之關係
第73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二節 民國以來漢藏之關係 第74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三節 英俄覬覦西藏之野心
第75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四節 西藏內部派系紛爭 第76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五節 中央對西藏之政策
第77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六節 中央對班禪大師之倚重 第78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七節 中央對章嘉大師之尊重
第79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八節 中央對達賴大師之尊敬 第80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九節 中央對諾那大師之優禮
第81頁:第十六章 佛教與邊疆民族 - 第十節 佛教與邊疆民族之文化 第82頁:第十七章 東西密教之弘傳 - 第一節 我國密教之傳承
第83頁:第十七章 東西密教之弘傳 - 第二節 唐密法脈之重返 第84頁:第十七章 東西密教之弘傳 - 第三節 權田雷斧與王弘願
第85頁:第十七章 東西密教之弘傳 - 第四節 談玄與台密 第86頁:第十七章 東西密教之弘傳 - 第五節 弘揚藏密之尊者
第87頁:第十七章 東西密教之弘傳 - 第六節 入藏求法之漢僧 第88頁:第十七章 東西密教之弘傳 - 第七節 漢藏文化之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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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匿名 发表于 2011-10-3 9:33:23
真好我一直在找這本書但是會有下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