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十五年七月九日,國民革命軍開始北伐。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奠都南京,實行三民主義及五權憲法,十七年十二月廿九日,東北四省易幟,全國統一。
正當訓政伊始,全國國民興奮之時,卻不斷發生迫害佛教的事件,先是馮玉祥在河南毀滅佛教,驅逐僧尼。繼而江浙、兩湖亦掀起打倒迷信,搗毀佛像。十七年內政部又有提撥廟產興學的建議。佛教便陷入存亡關頭。這時,政府對廟產興學反宗教運動,初不擬採取直接沒收政策,防止全國民眾反抗,以全國國民多信仰佛教,乃採取迂迴的戰略,藉行政命令,以管理寺廟條例為題,或以興辦慈善公益為名,以掩耳盜鈴的手段,以蠶食的方法,而達到全部沒收寺產的目的。民國元年袁世凱首先採取這個蠶食的政策,頒布管理寺廟條令三十一條,幾乎把全國佛教寺產都充當社會公益事業,其苛刻的程度,尤勝於日本二十一條密約。民國十年雖經程德全請求徐總統修改為二十四條,僅刪除微末的細則,但其重要的條文仍保存如故。
北伐成功,奠都南京,信仰自由,早見於約法。北京政府雖蓄意掠奪寺廟財產,尚有諸多顧慮,未敢正式提出撥充或沒收的辦法。那知國民政府內政部部長薛篤弼(原係馮玉祥的部屬),於十六年馮玉祥駐紮河南時,於策劃沒收河南佛教寺廟,驅逐僧侶後,食髓知味,遂有「改僧寺為學校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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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中央大學教授邰爽秋,由美國考察教育回來,亦有廟產興學的具體方案,擬向全國教育會議提出。薛、邰二人一唱一和,嚴重的威脅佛教生存,全國佛教徒大受震動。常惺法師首先呼籲「僧界救亡的一個新建議」。大醒法師主辦的「現代僧伽」亦發出呼籲反對。當時佛教尚無全國統一性的教會,更無合法團體的名義向政府交涉,只有利用私人的名義,例如太虛大師就以「中國信佛的革命民眾領袖」的名義,發表對「邰爽秋廟產興學運動的修正」,江浙仁山、圓瑛,以及社會名流居士,或以私人,或以聯名方式向中央政府陳說河南、陝西、甘肅等省當局有強封佛教寺院,沒收寺產,驅逐僧徒種種的迫害。在全國佛教徒一致反對、請願、呼籲聲中,國民政府深知佛教為漢、滿、蒙、藏,多數民眾所共信,摧殘佛教,無異摧殘民眾對政府的信心,並動搖邊疆民族向心力。同時,各地亦有反對基督教情形,唯恐引起民眾誤會,打倒帝國主義,認為政府含有排教、排外的性質,引起庚子一般的外難,於是國民政府不得不頒布訓令,為保護宗教團體一案,令屬名機關一致遵照!訓令原文如下:
「據本府秘書處轉陳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函開:『案准貴處函,奉常務委員交下張委員之江,鈕委員永建,為請求實行信仰自由,取銷反對基督教及反對各教等口號提案一件。奉諭送中央黨部,轉抄同提案,函達查照,等由;准此,查十六年五月十三日中央政治會議第九十三次會議,關於伍委員朝樞提出上海余日章等,請求保護宗教一案,曾經決議咨國民政府訓令民眾不可誤解,打倒帝國主議,而以排外排教之性質,利用任何勢力,壓迫或侵害中外人民信仰之自由等語在案,是本黨對於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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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自由,已有明白之主張。凡關於宗教事件,自可查照該決議案辦理,似無再行核議之必要。准函前因,除函復政治會議外,相應函復貴處,即希查照,轉陳為荷;等由。理合轉陳鑒核』等情。據此,除分行外,合行抄發原稿提案,令仰查照辦理,並轉飾所屬,一體知照,此令。」(註二)
由此項訓令看來,政府未便明白保護佛教,祇以保護宗教為掩飾,顯然有欺軟怕惡,媚外壓內的情事,但佛教寺產卻因此項訓令頒發後,從間接方面也獲得不少庇蔭,這是第一次寺產興學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