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十世紀以前的自然科學中,能觀和所觀之間總是被劃上一條直線,將二者判然兩分為互不相干的兩個領域。即使在今天,除了在原子領域之外,這一觀點通常仍被視為真理。
比如,病毒學家和顯鏡下的病毒就被看作是兩個互不相干的獨立的實體。禪的態度與此截然相反。記住陽光和綠葉之間的關係是一不是二。當我們用正念覺照某事物的時候,事物本身也在發生變化,它和覺照本身融為一體。例如,當意識到你很幸福的時候,你會說:"我意識到我很幸福。"假如你再進一步,你可以說:" 我意識到我正在意識到我很幸福。"這裡有三個層次:幸福,對幸福的意識,對幸福之意識的意識。在這裡,我用概念思維的方式來表述,目的是為了說明上述能所雙融的道理,實際上,在你的真實體驗中,這三者是一個東西。
有一部佛經,名叫《四念處經》(The Satipatthana Sutta),講到如何練習覺照,它使用了類似於這樣一些表述方式:"觀身如身","觀受如受","觀心如心","觀法如法"。為什麼要一再重複如" 身",如"受", 如"法"呢? 有些論師認為,重複這些詞的目的是為了強調這些詞的重要性。其實不然。我認為重複這些詞是為了提醒我們不要把能觀和所觀割裂開來。我們必須與所觀平等一如,融合無間,如同一顆鹽粒融入大海。
參公案的時候,也是如此。公案不是一個需要我們用理智去解決的問題。如果公案是別人的話,那它就不成其為公案。只有當公案成為你自己的,它才是公案。它必須變成你自己的生死問題,它不能夠同你的日常生活分開。它必須植根於你的血肉之中。我們必須耕耘,以便它好好地生長。只有到了那個時候,它的花果才是我們自己的花果。理解(comprehend)一詞,是由兩個拉丁詞根構成的:"com "(意思是"在一起")和"prehendere"(意思是"拿取"或"抓取")。理解意味著把某事物拿過來,同它聯繫在一起。如果我們僅僅從外圍來分析某人的話,不去同他融為一體,不設身處地,不進入他的內心,那我們將不能真正地理解他。神學家馬丁? 布伯(Martin Buber)曾經說過:人和上帝不是一種主客體關係,因為上帝不可能成為我們知識的對象。二十世紀的物理學家已經意識到,"完完全全客觀的現象是不存在的,換句話來說,不存在獨立於觀察者之外的絕對的客觀。與此相關的,所有主觀現象都代表著一種客觀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