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航法師著述
中國佛教會,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程,討論事項(二)籌辦本年傳戒案。本席對此問題,應分甲乙兩節來研討。即是:
甲、中國佛教會(以下簡稱本會)應否提倡並輔導台省各寺院傳戒。
乙、本會應如何提倡並輔導台省各寺院傳戒。
本席對於甲項意見,本會應該提倡並輔導台省各寺院傳戒,其理由如下:
一、釋尊將涅槃時,阿難問佛曰:「世尊入滅後,弟子以何為師?」佛答:「以戒為師」。舍利弗啟問:「何者佛法得久住?何者佛法不久住?」釋尊曰:「說戒制戒得久住;不說戒、不制戒、佛法滅!」聖訓煌煌,洞燭末法,凡遇傳戒,均應隨喜,若不爾者,何為佛子?
二、大法東流,至唐大備,傳戒事宜,政府擔任,史載玄奘法師受戒,政府派考官鄭善果監臨。沿至清雍正時,戒牒仍由政府頒發,以後方准各叢林自由傳戒,但責成僧綱司監督。本會產生,在民國紀元以後,其名稱雖迭有變更,而其職權大綱,在督導全國僧政,似與君主時代僧綱司秉承政府督導各寺院相同。所以本會對於各寺院傳戒,應盡提倡輔導之責,為天職所在,決非越俎代庖,或干涉部屬。
三、台省被日本統治五十年來,大多數僧尼已為日僧化,戒法廢弛,不堪言狀,若不弘揚大戒,則是非莫辨,遑論持犯。今寺院住持中,有發心傳戒者,實為重續佛祖慧命,健全僧尼自身。本會亟應不顧艱辛應機利導,廣施方便,納於正範,方可滿足台省教胞共同之宏願。
四、中央政府播遷台島以來、勵精圖治,事事為達反共抗俄的國策,設計收復大陸種種建設事宜。本會雖係宗教團體,亦應配合國策,整理全國佛教,造就弘法人材,惟到達此目的,必須集團訓練,故每年督導台省傳戒一次,萬萬不可再少。
根據上來四條理由,本席認為本會傳戒問題,應該及早籌辦,萬萬不可猶豫致負天職。
本席對於乙項意見:本會既提倡傳戒究應如何輔助指導,方臻完善。以為茲事體大,應敬求各方意見,切實迅速籌備,庶乎可祛因噎廢食,及臨渴掘井之弊。本席謹就所知提供如下:
一、傳戒經費:本會祇許可量力幫助若干,其一切收支賬目,猶任該傳戒寺院專責管理,本會概不管理。一則庶免力量不足,再則可免圖利之嫌。故除津貼若干外,一切事務,均照去年大仙寺辦理,庶免本會人事增加麻煩。
二、戒期中三師七證,以及正副開堂陪堂、引禮等各職務,本會應提前選定及聘請,且得雙方同意,方能發表。
三、戒期一切法事,最好先須練習一致,庶免參差。且作法時,亦減少許多辛勞。
四、既依大陸規則傳戒,亦應有四大寮口。而台灣知客照應本地客人;而內地知客,亦應有一、二位熟悉叢林規矩者,方能完善。而衣缽寮八大侍者,亦須先期訓練。
五、求戒規則,三衣缽具。設若無缽,教授審問,必成妄語,且作法無從。故大陸傳戒,決無無缽之舉。且北投有製造磁器者,托丁俊生居士一問便知。且以後戒費須減少,三衣規定顏色、式樣,由各人自備。故去年大仙寺雖云收多戒費,實則衣具在內。
六、私意以為不提傳戒則罷,如提倡傳戒,則主辦人宜事事先考慮,然後實行。最好先舉五人熟悉戒期規則者為一小組委員會,交責任與五人負全權代表。
七、沙彌戒、比丘戒、比丘尼戒,及出家在家二眾菩薩戒,在戒期內務必分別集合各類新戒,擇要講解,使其了解,再行傳授。否則名尚不識,況其義乎?義尚弗達,況躬踐之乎?切不可因戒期短促,專重儀式,一切戒律,諉諸五夏後,苟且草率只圖了事,前轍暨覆,豈可復蹈?
八、新戒到寺以後,必依嚴加甄別以定去留,寧少勿濫。不可祇憑羯磨時循例問答,等於官樣文章,何異粉墨登場?勿使無賴之徒,濫沾戒品,惹人譏嫌。
九、傳戒為轉移社會風氣,改善僧界陋習,故戒期內,應先申報中央政府轉飭各級機關派員參觀,俾佛法世法,打成一片。宋伊川先生見僧出堂嘆曰:「三代禮樂盡在此矣。」此種芳規,亟宜恢復也。
十、新戒原屬之住持師長等在戒期內應先傳知來隨喜,使他了知受戒一切儀規,則新戒回寺後,方可順利遵行減少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