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之叢林。高蹈絕俗。除祝釐外。不通應酬。政為大事未明。剪爪不暇。那肯應酬散其道念。況且未能自度。何能度人。經云。瑜伽一法。乃登地菩薩利生之事。非初心凡夫所宜。惟是叢林淡薄。四事供應每虞缺乏。故不得已。乃略應念誦也。然進壇必須生道場想。對經像如對佛想。誦其文。思其義。行其事。踐其實。必使身與口合。口與心唯。不昏沈。不散亂。不懈怠。不貪利。明因果。知慚愧。兢兢業業。若是。則不期度人而自度人。不期利益而自利益。所謂人以財與我。我以法與人。等施無異。猶可權為。若鼓籥橐而看經。舂杵碓而禮懺。身對尊像而目視他方。口誦經懺而心存別念。如是必招現前之譭謗。受未來之業報。使自利利他之法寶。反成自誤誤人之罪案。可不慎哉。爰訂規約。謹陳於左。
一誦經人。先日見牌上有名。即沐浴。次早誦經禮懺。須三業志誠。口誦心唯。不得於念誦禮拜時。夾雜閒言。更不得輕狂戲笑。若誦經故意雜談戲笑者。於經懺中罰補誦。或在懺後歇息時。戲談喧嘩者。跪香。
一念誦時。不得回頭轉腦。看看人物。一心稱念。字字分明。不得重念。過嚴淨不至。誦過一頁方至者。罰。經懺仍須補罰。
一表白人。不急遽簡略。宜一一依文。次第念誦。其鐘鼓等亦宜莊雅。不宜繁碎。
一內外香燈行人。俱要誠潔。小心火燭。以及各壇堂中。尤宜加倍慎重。
一施食要一一依文。精誠結印。誦咒作觀。三業相應。不得含糊彈舌。急促了事。白文亦然。
一每日按定鐘點作事。鐘到鳴鼓一通。如有不至者。罰。
一外六壇均聽大壇起懺。各壇亦宜同起。不得有誤。如違者。罰。
一經懺及施食等。不得法事未竟。先收佛像莊嚴器物。
一香燭供果等。倘落地者。不得用。供過者亦不用。
一上供蔬菜飯食等。必熟得味。不得用乾物生物。
一法會內外人等。犯鬥諍者。因諍失威儀。不勝調伏。不服者。出院。
附諷經上朝回向法事及開齋鐘點時間列后
五點半起床。六點半開齋。七點上懺。八點半上二朝。十點半上三朝畢。本壇上供。至靈前回向。十二點開午齋。十二點半上四朝。二點半上五朝。四點半上六朝畢。至靈前回向。五點半鐘開晚餐。七點一刻上晚朝。
以上各壇職事人等。均宜恪守條規。照職司事。勿得放棄責任。紊亂參差。此乃龍天之眼目。大眾之號令。各宜遵守。慎之慎之。
民國九年歲次庚申七月初二日 主法沙門虛雲謹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