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站: 七葉佛教中心  支持書舍的建設: 請點這裡  書本報錯: 留言板
你好,各位佛友 登錄 註冊 搜索
背景:
閱讀書籍 - 清涼小品(二) 張有恆教授著

清涼小品(二) 張有恆教授著

六十一、十善

[日期:2011-01-15] 來源:網友上傳  作者:張有恆教授著 如佛友覺得此書不錯,請按

六十一、十善

十善乃是十條善業,是五戒的擴充,亦是升天的基本條件。佛陀教化世人,無非勸人戒惡修善,而一切善惡諸事,歸納起來,不外乎有十條,這包括身有三、口有四、意有三,犯之則為惡,守之則為善。此與五戒不同者,五戒只著重身、口二業,十善則兼重身、口、意三業之清淨也。茲分別說明如下:

身三業者:(一)不殺生:殺生指直接或間接殺害一切眾生生命;(二)不偷盜:偷盜指盜取非本分應得之財物;(三)不邪淫:邪淫是指正式夫婦以外行淫或婚外情皆屬之。吾人若能約身如繩,且:「隨經約令,不敢蹉跌,若於繩墨」,不犯此三種惡業,就能使身業清淨;若進而能放生、布施、勸人敦倫守分,修持梵行,其功德更大。

口四業者:(一)不妄語:說話虛假,矇騙眾生,即是妄語;(二)不惡口:說話粗魯,辱罵對方,即是惡口;(三)不兩舌:對兩方挑撥離間,搬弄是非,即是兩舌;(四)不綺語:說一些讓人想入非非,令心淫蕩或花言巧語、用意不善,鼓勵眾生造業的話語,即是綺語,吾人若能守口如瓶,深刻體會:「禍從口出,病從口入」,不犯此四業,就能使口業清淨。若進而以誠實語、柔軟語、和諍語、質質語來待人、處事、接物,並且規過勸善,其功德更大。

意三業者:(一)不貪:貪是貪愛五欲六塵,對順境迷戀不捨,易起貪心;(二)不瞋:瞋是稍不如意,便生怨恨,即逆境易起瞋恨心;(三)不癡:癡是迷惑顛倒,不信因果,即不苦不樂易起癡心。吾人若能防意如城,不犯此三毒煩惱,自能令意業清淨,若能進而觀身不淨,心生慈悲,解因緣法,其功德更大。

「十善」乃是佛在《十善業道經》告訴我們:「所有眾生,形色粗鄙,或大或小,皆由自心種種想念,作身、語、意諸不善業,是故隨業,各自受報」;又說:「菩薩有一法,能斷一切諸惡道苦。何等為一,謂於晝夜常念、思惟、觀察善法。令諸善法,念念增長,不容毫分不善間雜,是即能令諸惡永斷,善法圓滿」;此外,世尊亦告訴我們:「言善法者,謂人天身、聲聞菩提、獨覺菩提、無上菩提皆依此法,以為根本,而得成就,故名善法,此法即是十善業道」。由此可知,十善乃是一切世出世間善法的根本,必須要在日常生活當中,對於善法要能常念(即「心善」)、思惟(即「念頭善」)、觀察(即「行為善」),才能使我們的思想、見解、言語、行為不會夾雜惡法,進而趨向善的境界。

總之,吾人造惡固有罪過,作善則有功德。然而功德分「有漏」和「無漏」兩種。若持戒修善,只知著相求福,欲圖將來人天果報,便是有漏功德,因福報享盡,仍復輪迴,不能了生死也;吾人若能觀「三輪體空」,並且離相去障,則成無漏功德,將來就可斷惑證真,究竟解脫。因此,學佛之人,既能嚴持五戒,進修十善,又知念佛迴向西方極樂世界,並且積極弘揚淨土法門,則現在即是娑婆世界的正人君子,亦是阿彌陀佛派駐此地的「親善大使」,將來必定是極樂世界上品往生的菩薩也。

【書籍目錄】
第1頁: 第2頁:四十一、心靈元年
第3頁:四十二、中國佛教出世因緣 第4頁:四十三、佛之釋義
第5頁:四十四、「南無阿彌陀佛」的意義 第6頁:四十五、一屁吹過江
第7頁:四十六、不二法門 第8頁:四十七、福慧雙修
第9頁:四十八、淨業三福(一) 第10頁:四十九、淨業三福(二)
第11頁:五十、淨業三福(三) 第12頁:五十一、「父母」是「在世佛」
第13頁:五十二、三學—戒、定、慧 第14頁:五十三、三車法師
第15頁:五十四、三百杯不醉 第16頁:五十五、四無量心
第17頁:五十六、五戒 第18頁:五十七、六和敬
第19頁:五十八、六度(一) 第20頁:五十九、六度(二)
第21頁:六十、「服務別人」就是「布施」 第22頁:六十一、十善
第23頁:六十二、十大願王 第24頁:六十三、人生智慧的開啟
第25頁:六十四、談時間管理—作「不急」而「重要」的事 第26頁:六十五、心無罣礙
第27頁:六十六、醒世對聯 第28頁:六十七、「盂蘭盆」節—「中元普度」的由來
第29頁:六十八、因小果大 第30頁:六十九、惡還本身
第31頁:七十、病中的省思 第32頁:七十一、作之君、作之師、作之親
第33頁:修行從改心做起 第34頁:念佛的功德
推薦 打印 | 錄入: | 閱讀:
相關書籍      
本書評論   查看全部評論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數
點評:
       
評論聲明
  • 評論要尊重該書籍的作者
  • 請遵守佛陀的教誨 - 五戒十善,不要謾罵
  • 本站管理人員有權保留或刪除其管轄留言中的任意內容
  • 本站有權在網站內轉載或引用您的評論
  • 參與本評論即表明您已經閱讀並接受上述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