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
一常住一切重要品物房屋田莊。並每年經過大事。及田產交涉詞訟官批判須登記萬年簿以為紀念。亦令後人共知。
一凡興常住。總以宏揚佛法。認真行道為本。如不依佛制。隨順潮流。貴賤買賣。放賬營利等。與道相違之事。縱令常住豐富。決不可為。
一時當末運。人心不古。邪見惡人增勝。或有交涉事起。總以忍讓解決為上。切不可與當地各界結怨。恐為惡人乘機擾害常住。
一凡有亡僧停西歸堂。念佛三日。後鳴犍槌由住持領眾送亡僧入化身窯。七日後方行荼毘。早晚殿上迴向三日。上自住持以及清眾。須由四寮職事公同查檢什物等件。如亡者富有資財。相當辦理超度事。或有餘款。經亡者在生心願。將作何用。如彼未曾預言。當由大眾公議。即存常住每年作祭祀等用。其子孫不得私受。如亡者衣單等項。由客堂集眾估唱變賣結緣。
一亡僧無錢。亦無衣物。常住應照常荼毘。念佛迴向。助其往生。
一每年清明冬至日。宜開塔念普佛。上供。晚間放燄口一臺。或念佛一日。迴向。有入塔者。亦在開塔期間。各處四眾或大和尚來入塔者。已登明在碑。須補常住永遠培修費現洋一百元。供眾打齋。普佛念經。結緣在外。未在本寺傳戒者。不得入中住持位。未在本寺任方丈者。不得列祖堂牌位。
一住持年老過六十者。送老人堂。上殿過堂。一切隨便。未過六十。無病。一概不准。上自住持。以至清眾。有病者。須到客堂告假。病重者送如意寮調養。東邊報恩堂供各人父母宗親。西邊西歸堂供先後亡僧。功德堂供檀護牌位。及有功僧靈。海會塔內牌位三個。中為住持僧眾。左為沙彌。男居士。右為尼眾。女居士。凡有靈骨入塔。須於牌上照格次序安名。尊客堂招待往來尊宿。
一常住僧有大功於寺眾者。須將事跡登記萬年簿。惡劣者。登記號簿。以彰賞罰。
一先輩有功開山中興老和尚。生亡忌辰日。須於祖堂上供。
一或有住持或傳戒和尚。或職事僧眾。有買祭掃產業歸常住者。須永遠於生亡之日。在西歸堂及掃塔期間念普佛。散嚫錢。息多者。生亡日及掃塔日。皆散嚫。少者。止散亡日。總以產量多少為準。凡有登記功德報恩西歸塔院牌上者。須置簿註明來歷次序。不得徇情紊亂混雜。須經眾職事僧驗明簿記。歸庫房保存。
一自住持以至清眾。所有私客往來。先須通知客堂。由客堂招待膳宿。無事不得久留。只以三日為期。過期應出膳宿功德。其有不通知客堂。私自招待者議罰。常住人客不在此例。
一僧眾請職。必須量才。無論十方戒眷。不得私情取用。如請首領職事。當會同舊職事商請。
一凡屬寺內山場界址。須認真保守。逢年栽種各種樹木。近寺周圍。不得砍伐。多方培植花木。修築道路。不得將先後左右山場擅賣陰地。如在附近佃民無埋處者。從權許與。然令寫討約與常住收執。須擇無妨礙處。指定穿心一丈。
一本山下楊家村。古名山腳村。今易名招提村。因建一下院。名招提寺。寺內住僧眾之自能耕種者。現今人心不古。潮流所激。一班俗人。往往不知叢林僧眾。終日禮誦祝國祈年。坐禪念佛。無不發大悲心。自度度他。諸多苦行。反妄逞毀謗。謂僧為閒人。今後本寺僧眾。有願辦實業者。山場則多種樹木。田地則自行懇植。自食其力。以免外界口實。而杜弊端於無窮。
一凡有僧眾有閉關住茅庵者。一切辦道事業均准。所有食用。概歸常住。須要訊明邪正真偽可否。不得無正知見。藉故以偷安而壞正法。虛棄光陰。是為誡勉。
以上條約。務宜盡心留意。一一遵行。在寺上下內外海眾。慎勿違犯。庶使山門慶幸。佛法興隆。切切此囑。
民國十九年歲次庚午八月十三日   虛雲謹識并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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