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庵第四】
凡沙門居庵,於內外各處,宜灑掃潔,不得狼籍雜物。早晚鐘鼓宜分明,不得遲誤。庵前徑路須開闢,不得荒蕪。二時飯食須清潔,不得豐穢。佛殿經堂須時常抹掃清潔,除法器香燈外,不得安置雜物。供佛花果、淨水、飯食等,不得先以鼻嗅。非時,不得亂鳴鐘鼓、犍槌。佛龕佛燈皆須帳以玻璃,免受塵垢傷蛾,並時常抹潔令清心目。佛像金身宜恆如新塑,不得污垢難堪。
常見近俗小庵之僧侶,於自身則莊嚴不已,於佛像則斑剝難堪。佛殿塵高尺寸,掛像俗云功德隨處擱置,狼籍不堪見聞。斯之現象,即袈裟下失卻人身者之所為。望諸來哲,各宜勉旃。
曉夕應恒常念誦,不得間歇。佛前香燈須鮮明,不得間斷。款待賓客須有禮,不得憍諂。訓徒有時,不得怒罵。不得畜養雞鴨豬貓。不得藏刀鎗、銃炮、鉤網等一切害物傷慈之具。不得寄住女流尼庵反是。不得逢人募化。不得作應赴法事,若真善信家,萬不得已則往。否則,除自來庵中,然亦不得以為常業。憍諂:驕慢。諂:同「慆」。
凡僱工匠,須預先於定工日說明吃素,戒殺念佛,無葷酒,乃至不得歌唱笑罵等事。當多給工貲,以代各項。庵外不得植桃李果樹,免招口舌。
不得食五辛。不得種五辛。不得邪命自活。梵網經云:「若佛子,以惡心故,為利養販賣男女色,自手作食,自磨自舂,占相男女,解夢古凶,是男是女,咒術工巧,調鷹方法,和合百種毒藥、千種毒藥、蛇毒、生金銀毒、蠱毒。都無慈憫心,無孝順心。若故作者,犯輕垢罪。」五辛:五種有辛味之蔬菜也。即大蒜、茖蔥、慈蔥、蘭蔥、興渠是也。此五種辛、熟食發婬、生啖增恚。又曰「五葷」。
庵中除警策語聯外,不得多掛字畫。凡有諸莊嚴具,當供之於佛殿經堂,然亦不得過於華麗,要之既名曰庵,當以清潔樸素為主。又不得廣蓄錢穀、衣服、珍重寶物,免人希望。有則宜於荒年施諸貧乏。不得恒以錢穀借貸,生富庵名譽。不得以銀錢、葷酒,結交地紳,及諸無賴。不得與教讀文人,酬答詩文。不得與鄰近貧乏,生諸嫌舌。若逢饑歲,或嚴冬及哀喪等事,當隨力周濟之。
不得與民家結拜父母兄弟姊妹。不得彼此互送盒禮,與民家往還,送他庵亦然,除供養長老。不得送花果與民家。不得與民家賀慶,除喪弔而庵中亦不得時有慶事。
若佛菩薩聖誕,當聚眾演說佛法,送佛書。不得收幼稚徒眷。無極大事,不得託人向豪貴家化緣,及求誦經懺等。不得停學塾。不得停閒人、歹人,除養病者。其養病者,須時與說佛法因緣。不得琴棋歌唱。
不得談政事、戰事、訟事、民間是非,及一切世諦等事。無事當聚徒眾、同參、工人等,談佛法因果。不得受寄女流衣物尼庵反此。不得放火焚燒山林等處。梵網經云:「若佛子!以惡心故,放大火燒山林曠野,四月乃至九月放火。若燒他人家屋宅、城邑、僧坊、田木,及鬼神官物、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燒。若故燒者,犯輕垢罪。」
上章雖僅指沙門言,然將來居士,亦必有居庵者,當例此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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