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他的形象造人,所以人都應該有尊嚴且受到尊敬地對待。
在「神愛世人」的核心精神之指導下,是不能夠接受任意墮胎、戕害神賜的生命。
  二零零七年,以色列的首席拉比(即猶太教領袖)Yona Met-zger與Shlomo  Amar得知該國每年有五萬墮胎案例,感到十分震驚、十分痛心,他成立了一個反墮胎團體,呼籲、教化人們不要墮胎。二零一零年,兩位首席拉比兩人寫了一封信給全國各級宗教領袖,呼籲宗教界協同制止墮胎。他們說:「聖經確實教導不可殺害母腹中的胎兒。」*
  【天主教】
  天主教的教義是以《聖經》為中心,其核心就是愛。「神愛世人。」天主十誡中第五誡說:「毋殺人」。天主教對於墮胎的反對態度由來已久,西元八四 七年天主教廷的梅恩斯(Mainz)第一會議,再研究教廷對墮胎的處罰之後,決定對於墮胎婦女處以重罰。教宗斯德望(Stephen)五世指出:「凡殺害 胎中嬰兒的,就是兇手。」聖多瑪斯聖師說:「墮胎是違反自然法的重罪。」
  從二十世紀以來,墮胎在世界多個國家逐漸合法化。此時,天主教對於墮胎的反對態度並不因此而改變。一九七三年,美國多個州普遍承認墮胎合法,羅馬教廷便立刻在一九七四年發表了反對墮胎的聲明。
  逝世於一九七八年的教宗保祿六世(Paul  VI)嚴厲指責墮胎,他說:「由懷孕時,生命就當小心加以保護,墮胎及殺害嬰兒,罪大惡極。」保祿六世屢次公開反對墮胎,他指出:「這是天主教的教義,並沒有變更,也不能變更」。
接著,一九八七年,梵諦岡傳信會(Vatican’s Sacred 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在教宗授意下,出版了《人類生命起源之尊重與生殖尊嚴的指導原則》(Instruction on Respect  for Human Life in Its Origin and on the Dignity of  Procreation),進一公開反對墮胎。該書宣稱:「每一個人類從受孕到死亡那一刻止都具有生存與完整肉身的權利…… [1]
  天主教教義認為:在上帝的眼中,胎兒和一個孩子沒有什麼不同。《聖經》告訴我們,施洗約翰在母腹裏就被聖靈充滿,指出他已經有人格(路˙15)。約翰在誕生前三個月就已經神跡地認識當時還在瑪利亞腹中的耶穌(路˙44)。
  此外,古代文字也說明了胎兒具有完整的聲明尊嚴。希臘文「兒子」(huios)一字,也指在母腹中六個月,尚未誕生約翰(路˙36)。希伯來字 中的「男孩、孩童」一詞是「yeled」,但這個字在《出埃及記》中指母腹中的胎兒(見該書第二十一章二十二節),在《創世紀》指在利百加腹中相爭的兩個 雙胞胎(見該書第二十五章二十二節,原文為「yeladim」)。
  【基督教】
  和猶太教、天主教一樣,基督教也以《新約全書》和《舊約全書》為修行的依歸,其核心就是愛。「上帝愛世人」以及「神愛世人」就是基督教義的核 心。由此可見,今人學習宗教,其實就是學愛世人。可惜的是,現在人不愛人,甚至連自己小孩都不愛,當今社會泛濫的墮胎現象,一方面是因為人們普遍不認為胎 兒是一個完整的生命,另一方面,也是主要方面,便是因為父母不知道要愛惜子女。
  基督教出現在猶太教之後,是在猶太人的思想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基督教在最初的三世紀便確立出三個重要的根本神學思想:一、胎兒是天主所創造、所關心的生命;二、墮胎是謀殺;三、天主必會審判墮胎罪刑。
  在這個基本神學思想的指導下,基督教認為生命是個體,從神而來。在聖經中,保羅、耶利米和大衛等人已經告訴我們,當他們還在母體內,神已經呼召他們了。《聖經》還顯示:早在胎兒的時候,神就賦予人類生命和身體了(見詩篇中第一百卅九篇第十五節和十六節)。
  從西元一世紀以來,基督教父們不斷在著作與宣講中,以神學作為理論基礎來斥責墮胎行為是不道德的罪業。及至西元三一三年,基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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