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廟中,有石馬繫祠門之句,蓋私識其事也。元豐五年,軾謫居黃州,宜都令朱君嗣先見過,因語峽中山水,偶及之,朱君請書其事與詩,當刻石於廟,使人知道退出處皆非人力,如石馬缺一耳,何與公事,而亦前定,況其大者!公既為神所禮,而猶謂之淫祀,以見其直氣不阿如此,感其言有味,故為錄之。正月二日眉山蘇軾書。」像上面所述丁寶臣作夢與歐陽修同遊黃牛廟的故事,當丁寶臣作夢時,他的形體是同歐陽修在西京,而他的精神卻去了千百里外的巫峽黃牛廟去夢遊,不久果然他們都去那裏作官,就同去黃牛廟遊覽,所見真實的情狀,一一相符。這個故事,了解佛理的人,當然知道他們同是受了業力的驅使,必然不免有此一行。惟丁寶臣自己的業識敏感特別快速,故先去夢遊了。但相信唯物的人,既不相信精神離開形體能獨立活動,也只能咬定這種夢境是偶然的巧合了。然實際上那裏能夠巧合到連所見的石馬缺了一隻耳朵都是相同的呢?
四、刀的鋒利即是在刀體的尖銳處,自然沒有脫出刀體的範圍。人的精神是不是附著於人的形體的某一部份呢?是否可能脫離人體的範圍呢?雖依據近世唯物派的學說,是說人的靈魂並不是什麼無形體獨立存在的物事,不過是神經作用的總名,靈魂的種種作用,都即是腦部各部份的機能作用,若有某部被損傷,某部作用即是廢止。人幼年時腦部不曾完全發達,神經作用也不能完全。老年人腦部漸漸衰耗,神經作用也漸漸衰耗。但佛法上的解釋是不同的,佛法上的論理,是人們的精神並不是形體的附屬品,他是完全獨立的,所以精神既可通過人們形體發生作用,亦可脫離形體去另作活動。人們的精神即是佛法法相宗所說的識,也是十二因緣裏的識,讀者要徹底弄個明白,應該向佛法以上兩門去探討。但我想設個比喻來說說,或者也可能希望一部份的讀者得到明瞭吧?我的比喻是:人的形體譬如一個燈盞,人體裏的血液和神經脈絡譬如燈油和燈芯,人的精神譬如就是個火種。一盞燈的作用是要他放光照明,但放光照明有待於火種之傳接。一個人的作用,是要他作業活動,但作業活動有待於精神之入主。所以一盞燈雖具備有燈盞燈油和燈芯,倘沒有火種的傳接,還是不能達到放光照明的作用,實際上也不能算是燈了。一個人雖具備有軀體血液和神經脈絡,倘沒有精神的入主,還是不能達到作業活動的作用,實際上也不能算是人了。還有火種這個東西,其本質是到處流行著的,只要某場合具備他的生相(光和熱)的寄生條件,他便馬上出現,倘使這種條件消失了,他的生相(光和熱)也便馬上熄滅,但讀者應知火種的生相(光和熱)的出現和熄滅,並不等於火種本質的生和滅與有和無。因為火種的本質是始終不生不滅,永久存在著的,火種的生相(光和熱)發現與否,是視構成發現的條件已否具備而已。譬如空中的陰陽電相觸,又如以鐵擊石,磨擦火柴等等,都是構成火種的生相(光和熱)發現的條件。反之,若陰陽電不相觸,鐵石不相擊,火柴不磨擦,即是未構成火種生相(光和熱)發現的條件,火種也就不出現了。但火種雖未出現,而其本質依然是遍處潛藏著的。精神也是如火種一樣,當他的寄生條件已具備時,他的生相(喜怒哀樂與種種活動)也就出現了。但當人體幼年時腦部不曾完全發達,即是他的生相的寄生條件未曾全部構成,表現上自然就受有限制。老年時腦部漸漸衰耗,也即是他的生相的寄生條件漸漸毀損,表現上自然也漸漸失靈。乃至人體損壞,緣氣全部斷盡,更即是他的生相的寄生條件全部消失,他的生相自然也就整個隱沒了。但這個精神生相的隱沒,並不就是精神本質的毀滅。因為精神的本質,也如火種的本質一樣是永不毀滅的。
我用上面四個論點來反駁范縝的神滅論,如果有人認為是言之成理,那麼可以算是我用了佛法的理論來駁倒了他,我個人是毫無創見的。但可惜他死去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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