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判府蔣樞密開講要義白話(戒律相關) 凡夫居士白話
2011-1-10 13:31:47


(宋)元照
凡夫白話譯
「為判府蔣樞密開講要義」是宋朝元照法師,應官宦之請,而講解戒律,他並把比丘戒律,加以簡略介紹。
為判府蔣樞密開講要義
如來為一大事因緣故。出現於世。唯以佛之知見。示悟眾生。欲令眾生入佛智慧。是以種種方便。為一切眾生。作成佛之由也。
經云。凡有心者。皆當作佛。所以常不輕菩薩。每將十三字教化於人。但言我不敢輕於汝等。汝等皆當作佛。
於是八十年在世。五十餘年說。其意無他。只欲教化眾生作佛耳。如來於十二年中。但說略教一偈云:善護於口言。自淨其志意。身莫作諸惡。此三業道淨。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
善護口言即口業也。淨志意即心業也。莫作諸惡即身業也。三業道淨。即是佛行也。大仙金仙。皆召於佛。世間神仙。皆小仙也。即此謂之教授木叉。
但由眾生無始結惑。三障所纏。遇境而動。而妙清淨體。墮生死海中。故華嚴座上。現千尺盧舍那身坐蓮華臺。周匝千華。一一葉中。釋迦化佛皆來聽誦佛戒。初結波羅提木叉。即梵網經菩薩戒也。
梵語盧舍那。此云淨滿。即報身佛也。是中十重戒謂波羅夷。四十八條謂輕垢罪。大抵止人為惡。有人懼以戒禁多不敢受。
經云。若國王王子。大臣百官。比丘比丘尼。庶人乃至四趣眾生。但解法師語者。皆可得受。故云。寧受後破。不可不受。何以如此。以受心境遍功德深也。破戒則別別所犯也。
涅槃經云。欲見佛性證大涅槃。必須深心修持淨戒。
又華嚴經云。戒為無上菩提本。應當具足持淨戒。若能堅持於淨戒。是則如來所讚歎。
諸經論中。廣有讚戒功德。此即約大乘戒如是說也。其有機緣不等。故華嚴會上。法所不被者。如來即現應身。乃降生示跡。誕質王宮。厭世無常。棄榮入道。現丈六身。作比丘相。普度一切。廣誘世間。隨機設戒。種種調攝。
然此戒律。不唯釋迦如來所制。乃至十方三世如來所傳。佛佛道同如是也。
故戒本云。如過去諸佛。及以未來者。現在諸世尊。能勝一切憂。皆共尊重戒。此是諸佛法。
當時人法兩勝。機感相投。始於鹿園度五拘鄰。故世尊一呼善來。鬚髮自落。袈裟被體。即時納戒。以善根夙利。自然冥合故也。
續以機性差劣。不可以善來得度。即以三語受戒。所謂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於此言下。便得具體。
又復人性澆薄。機緣轉疏。不可以三語。乃以白四羯磨納戒。一白之詞。三番羯磨也。
羯磨梵言。此翻為業。亦翻辨事。以能辨僧中止作二業一切法事也。大率以此方咒法。能以心業。同力秉之。可使革凡成聖也。
仍置壇場。立十僧行法。壇上敷設佛像。布列天神星像。皆有所表。今則我等比丘所受者。即聲聞二百五十戒也。
其間五篇七聚。罪相輕重。與世官法。典刑不殊。如俗五刑。古謂墨劓剕宮大辟。今謂笞杖徒流死。
以佛教推之。則三皇五帝。周孔訓籍。制立條法。皆大權示化。非凡智所能為。抑亦過去古佛流及。世世相循也。
今此佛法戒律。即釋門中家訓也。如來誡諸弟子有過失者。當如法治之。律中乃有七九治罰。條而結之。是以比丘。非律勿視。非律勿聽。非律勿言。非律勿行。故國無禮刑。莫治天下。僧無戒律。莫以御眾。
由昔迦葉問佛云。佛法幾時當滅。答曰。隨說戒律滅處則滅也。
又論云。毗尼藏者。佛法壽命。又曰。我實不滅。半月一來。以戒法常在故。是知住持佛法。綱紀僧宗。功在斯也。
今此戒經。初篇四重。謂波羅夷者。此翻為棄。以犯此罪。永棄佛法海外。不得預清淨僧中法食之數也。
此四者即淫盜殺妄。譬之四樹。以為根本。下去諸篇。皆枝葉也。罪喻斷頭。不復有佛法壽命。故永絕道分也。教中亦許伏首行懺。但入眾時。在僧末坐。位同沙彌也。
次篇十三條僧伽婆尸沙者。此云殘。謂犯此篇罪。覆一日即治一日。覆一月即治一月。所謂僧前與覆藏。法後與出罪。羯磨用二十僧行法。乃至全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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