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勢之見絀,或以所如之輒阻,乃竟不悟業力有相推相及之理,而第繁興謗讟,彌增怨艾,腸為摧崩,肝為碎裂,憤而自殺,何中情之不廣,亦念慮之多執。是故宿命之說,雖不貴於處順,而殊相宜於處逆。誠已知盛衰消長、榮枯得失之皆有命也,當惟力其所可及,而不強其所不能致,以待命之終歸也而已。故曰:『聖賢力命,達人知命。』又曰;『菩薩懼因,眾生畏果。』此即本於宿命之說,以止人之自殺者也。
上陳三者,皆為積極義。除妄破執,以明有生之未嘗不可欲,而報施之理則無或爽也,因冀得於解除其自殺之因。然於消極義所謂恐之以自殺之果者,又將奈何?夫宗教家向有靈魂永生之說,哲學家亦有精神不滅之論。故生命之可死可滅者,止肉體上之生命,即物質上所謂細胞之活力,而非靈魂之生命,亦即非精神上之生命也。試推俗人之所以勇於自殺者,大概必以為生前既陷於不堪煩惱之境地,惟一死則萬事都已,如得甘寢。故雖於將死之際,受有強烈之痛苦,亦為時至暫,轉足以易死後無窮期之寧貼。權量輕重,自已死為得計。此其觀念之誤,即在於肉體生命之外,不再認有靈魂或精神上之生命也。故其始計之甘受臨死暫時之痛苦,而將以易死後無窮期之寧貼者,終乃適得其反。何也?因此不死之靈魂或精神生命,必於其人之肉體生命死滅後而一轉變其形式。而此肉體生命臨死滅時之瞬間現象,則常保存於永生之靈魂、或不死之精神生命中。人之以老病及自然原因而死者,雖無不各有其臨死時之瞬間痛苦,然為苦之極尋常者。惟自殺者之苦,必形骸碎裂,血肉橫飛。又兼情意悲憤,酸楚刻酷。凡此種種外形內景,感覺表象,無不久久殘存於不死生命之記憶中。則當其自殺之初,係欲易死後無窮期之寧貼者,終乃常留得無窮期之慘痛耳。且不僅自殺者之本身長留此慘痛,即其相關係人,如父母、妻子、親戚、朋友,亦因感受此自殺者之深刻印象,而於其精神上所染悲傷慘酷之成分,恆久不易消失。然則自殺者,即竭力將愁苦之種子,散播於溼潤之土地上,而將使其周圍之一方,皆乙乙抽其愁苦之新苗者也。噫,亦不仁之甚者矣!顧在自殺者之當初,甯暇計及於此。今誠舉其實例,告諸社會,以使咸共聞曉;則即萌自殺之念者,當亦凜然於橫死後之人我,皆增無窮慘痛,而蘧中止自殺。所謂恐之以自殺之果者,如是而已。
葉玉甫居士今之有心人也,嘗介王君培孫出其所著自殺論一書,來問敘於余。余受而讀之,喜其立說之多有先獲我心者,因撮舉余之所見,書為敘而歸之,並以質諸王君以為何如也。中華民國二十年九月吳興王一亭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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