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說出各各不同的分類方法。現據日人比屋根安定的《世界宗教史》所載的資料,迻譯並條列如下:

    *泰婁氏(E. B. Tylor)分為五類:原始的自然崇拜、生氣說(Animism)、國民的多神教、儀式的宗教、普遍的宗教。
    *李憂氏也分為五類:自然的宗教、生氣說及庶物崇拜、國家的神話、律法的宗教、最高的宗教。
    *赫格爾氏分為三階:自然的宗教、靈的個性之宗教、絕對的宗教。
    *哈爾脫門氏分為二大類:自然教、超自然教。
    *比屋根安定氏分為三大類:自然的宗教、倫理的宗教、普遍的宗教。

又將「自然的宗教」分為原始的自然教及多神教。

所謂原始的自然教,又可分為物心未分期及物心二元期。物心未分期,即是指的生氣說;物心二元期又可分為自然崇拜、庶物崇拜、精靈崇拜、圖騰(Totem)崇拜。

又將「倫理的宗教」分為律法教及倫理教。印度的婆羅門教及初期的猶太教,屬於律法教;阿拉伯的回教、波斯的袄教以及先知時代的猶太教,則屬於倫理教。至於「普遍的宗教」即是沒有種族界限的世界化的全民宗教,迄今僅能舉出佛教及基督教屬之。

為便於學者記憶,現將比屋根氏的分類法列表如下:


第二節 原始宗教的形態

宗教的定義

大致說,有所宗而以為教者,即為宗教。如此說來,一切學術的學派,均可列於宗教的名下,乃至反宗教的唯物主義者,也在宗教的定義之內。通常所稱的宗教之義,則未必如此。

根據比屋根氏的《世界宗教史》說,要為宗教求一簡單的定義,頗不容易。宗教的產生,是導因於心理的或經驗的事實。此事實表現在人類的歷史過程中,它便形成為人間的或社會的宗教意識。所以,從來研究宗教史的人,首先要著眼於心理事實所構成的宗教意識;這一宗教意識的變遷,便是宗教思想的進化。

宗教意識,乃是出於廣泛而又複雜的人心之要求,由此抽象的概念的宗教意識,表現於人間的實際生活,便成為宗教的事實,那就是藝術的、道德的、經濟的人間生活之價值要素。

宗教的定義雖不易標立,但也有好多學者為它下過界說,其中最常被採用的是泰婁氏及佛雷則氏(I. G. Frazer)之說。泰婁氏說,宗教最小限度的定義是「精靈的存在物的信仰」。此說雖把宗教的態度及宗教的對象提出,卻未說到宗教的行為(儀式)。同時,精靈崇拜也僅是原始宗教之一種,未能概括全部的宗教信仰。

佛雷則氏說,宗教是「對於統馭自然及人類生活的超人的權威(powers)之和解的手續」。此說改進了上說的缺點,但仍不夠完美。

馬列氏(R.R. Marett)以為宗教的對象,最好是用「神聖的」(The Sacred)一語來說明。此語範圍很廣,能將所有超人的及非超人的,精靈或非精靈的,宗教的或魔術的,都包含在內。因為,「神聖」含有禁忌的、神異的、祕密的、有能力的,及權威的、靈活的、古舊的等意義。

所以,有人以為,最簡單的宗教定義,當推馬列氏的「神聖的」之說。

宗教的由來

自有人類以來,即有宗教信仰的要求。人類為何有此要求?一般學者多以為是起源於人恐怖的心理。此說最初見於羅馬的柳克理細阿(Lucretius)所謂的「恐懼造成最初的神」。其餘如英國哲學家湯馬斯霍布士(Thomas Hobbes 西元一五八八~一六七九年)所謂的「畏懼不可見的事物,乃宗教之自然種子」。休謨(David Hume 西元一七一一~一七七六年)也同意此說。

由於對外力不可捉摸的破壞性而產生恐怖,由於恐怖的情緒,便設想有某種或多種大力而不可見的東西在掌握人類,或給人類懲罰,以至造成人類的災難。有些先知者即設想其為可以用虔敬及祭祀等方法來求之寬免。以人類的心理衡量這種大力者,這種大力者也就成了擬人的、通於人情的,將人與人間的酬答恩謝及求情,一轉而成為對於不可知的大勢力者乞求及酬謝,便是宗教的信念和宗教的儀式了。

不過,原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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