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沙彌受戒及其持犯威儀
第一節受戒的次第
沙彌出家改裝之後,就要談到受戒的問題了。沙彌戒雖以十戒為主,但卻須先受了三皈五戒,然後再受十戒。《五分律》與《十誦律》都說:先與五戒,後受十戒。《薩婆多毘尼毘婆沙》也說:「先受五戒,以自調伏,信樂漸增,次受十戒。」(《大正藏》二三.五○八頁上)若不受五戒,直受十戒,授戒「僧得小罪」。因為七眾戒是漸次戒,應該依次而受,不得一進佛門出家,便受沙彌十戒,這在受者的心理上,恐怕準備不及!但也有人持相反的意見,以為五戒是在家戒,何必在出家之後還要受此五戒。其實,多受一次,不是更好嗎?律中既然有此規定,為什麼要怕麻煩呢?再說,佛教的戒律,是依人間社會的倫理觀念為基礎,出家戒是倫理關係及其要求的一種昇華,若不先從五戒開始受起,那便脫節懸空了!根據弘一大師的《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隨講別錄》中說:「剃髮已,先以五戒調伏身心,久處六月,給侍眾僧,信樂漸增。……待限滿已,和僧為受十戒。」這是更加嚴格了,先受五戒,半年之後,才能受沙彌十戒哩!
然在中國,小和尚上廟出家,既然很少舉行如律的出家儀式,更少受戒的儀式,不論五戒、十戒、比丘戒、菩薩戒,全部是交給傳戒的道場去一手包辦。中國的傳戒道場,也僅是照著《傳戒正範》,呼喊、跪拜、唱念一番,在短短的數十天中,像演戲似地按著劇本做作一番,就算傳戒得戒了!傳戒道場只注意眾多戒子的跪拜唱念的整齊好看,不注意戒子們是否領略了受戒的意義,是否能夠得戒?至於戒師的資格,能否合乎律中最低的要求,那更是不加過問的了。
因為中國的剃度師不管授戒,衡之以律,剃度師不是親教師(和尚),而只相等於依止師或者是教授師。事實上,為沙彌授五戒十戒,都是很簡單的事,為什麼中國的剃度師們要放棄這一神聖的權利與義務呢?
第二節沙彌十戒的受戒儀式
在讀體見月律師編訂的《傳戒正範》中,沙彌戒是初壇儀式的程序。因為要適用於集體傳戒,所以排場的鋪張很大,儀節也很繁複。其實,受沙彌十戒的場面是不必那麼大的。照律中所見,傳授沙彌十戒,只要一位戒和尚,一位教授師,就夠了。乃至在《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一中說:「受十戒時,和尚不現前,亦得十戒;若受十戒時,和尚死者,若聞知死,受戒不得。」(《大正藏》二三.五○八頁下)這是告訴我們,受十戒,和尚也可不現前,若和尚已死而不知其死,受十戒者,仍可得戒。受十戒時,和尚在前,固然如法,萬一和尚他去,只要有一阿闍梨,也可受十戒。這是一樁極其簡單的佛事,晚近的中國僧人把它當作大佛事來看,真是小題大作!
在道宣律師《行事鈔》卷下四的〈沙彌別行篇〉中,對於傳授十戒儀式的編訂,也是相當簡單的,一共分為三門:1.受戒的因緣:如請得二師,出家先受三皈五戒,再問遮難(障戒之惡)。2.明戒體:以三皈,納戒體。3.明戒相:宣說沙彌十戒的條文,然後為說五德及十數,受戒儀式便告圓滿。(《大正藏》四○.一五○頁中─一五一頁上)如若依準大乘佛事的通例,加上發願迴向,也就行了。近人續明法師,曾照這一程序,編訂了一種受十戒儀規,簡明扼要,我以為值得介紹,值得推行;現已收在續師所著《戒學述要》一書中,不妨參考採用。但其仍有文言的附註說明理由在內,我以為說明的文字,應在儀式之外,所以我想再予刪增簡化如下:
剃髮並已受了五戒,受戒者便在佛前,至誠懺罪:
「往昔所造諸惡業,皆由無始貪瞋癡,從身語意之所生,今對佛前盡懺悔。」(三遍三拜)
懺罪之後,至和尚戒師前,先行禮拜,再胡跪合掌。戒師便問遮難:
「善男子!聽:今是至誠時、實語時,我今當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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