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法
一、通敘戒法
1、示相彰名
正宗戒法
戒法,依法來說;它不局限於凡聖。不過,雖然凡聖通有這戒法,而我們所受的戒法,此只能以軌成出離道(聖所證得)的聖法而說。聖所證的出離道,指初果以上所修的戒定慧三學;我們雖在凡夫位,也說聖法的,是在因中彰顯果號,如果依聖法修學就必得聖果,律中也有「初受戒人,位同大覺」的話。
這裏所說的僅是法的功力,沒有說明究竟什麼是戒法,意思是要使我們習學的人,先思想一下。——能想到了更好。
羯磨疏有這樣的問題:人人都知道受戒,究竟所受的是什麼呢?回答是:受的名聖法。假使能奉敬、守護這個聖法,並使它淨如明珠,就能為聖道作基址。由此可見,有些祇知道受戒,卻不自知所受的戒,是聖道之基,應該特別加以尊重。羯磨疏的這一問答給我們敲起警鐘,提醒所有的受戒的人們善自護戒,不應輕慢。
簡別化教、行教
說到這裏,我想說明一下關於化教、行教的辨別,以明確在家律學的所屬。
古代大德們把佛的說教概分為「化教」和「行教」兩種。所謂「化教」,就是指通化於在家出家的弟子的教法,例如十善、五停心、四弘、六度等各種觀行都屬於化教,它是專為啟發信心與知解的,也就是說它是著重闡揚教理,化導眾生,使他們能辨明邪正,大開慧解。至於實踐上的取捨,任憑習學人的心願、少修持也可以,多修持就更好。
「行教」也稱制教,是佛專為出家弟子們所說的教法,因此著重於修持方面。當時佛針於弟子們在學修佛法上所犯的錯誤,根據過失的因緣制定為戒條,並指示了具體的「修持」與「毀犯」的道理與因果,使弟子們能夠依戒奉行,消極的「止」惡,積極的「作」善;所以就戒的性質來說,又可分作止持(如別解脫戒),作持(如饒益有情戒、攝善法戒)。因此一切律學多是詮明開、遮、輕、重的理事,都是行教的範圍。違反了這行教所規定的準則就是過失,所以叫做「行教」。
問題就來了,既然戒律是屬於行教範圍的,那末在家弟子也要受持五戒、八戒、是不是也屬於「行教」所攝呢?回答是否定的。南山律中以十戒、具足戒屬於制教,五戒、八戒屬於化教。弘一律祖說:「五、八戒與常途之化教不同。雖正屬於化教,而又當制教;雖義通於制教,而又終局於化教。正如四分律宗,正屬於小乘,而義當大乘;義雖通大,而教終局小。」這種義理,在宗體篇中也屢次有說明。
所謂五戒、八戒義當於制教的理由,在羯磨疏中也有說過,如來的設教攝受眾生,如虛空界的大無邊際,包括無餘。在這樣的大原則下,隨立一法,在義理上、實踐上都是圓融而貫通的。像五戒教化在家佛徒的教法,受戒之前,也問「遮」、「難」,不合格的不能授受;五戒之體,開、遮、持、犯,方便(造成犯戒的前緣)、趣果(結成果罪)等,完全同於出家的戒律,所以說五戒、八戒,義當於制教。
辨明戒與善
又有人要問:既然戒有止持和作持,那末我們日常所作的善良行為是否都是戒?回答是否定的。只有律儀所攝的「善作」名戒;其餘的十善業,但能稱善,不能稱戒。因為戒有兩種意義:一、有本來的要期誓願——受戒時的願心。二、遍該有情無情境上的護戒的善良思想、言論、行為,這樣的作出「止惡」、「作善」的行為,才是戒善。其餘的善事,沒有這兩個條件的不能算做「戒」。
行事鈔中有四句把戒與善定了這樣四種的簡別:一、善而非戒:十業中的貪、瞋、癡是化教中所禁,所以不貪、不瞋、不癡的祇是善,不是戒,因為律中對此沒有制定。又律(小乘)不制「單心」成犯,即意地上的貪、瞋、癡,不構成犯戒(南山律分通於大乘,規定意念一起就當以犯戒論斷)。二、戒而非善:如印度外道的惡律儀。三、亦善亦戒;十善中的前七支,如不要期授受,直爾修行的世善,沒有「願體」叫善;相反的有要期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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