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懺。又三十尼薩耆,九十婆逸提,此翻墮,此罪因財事生犯,貪慢心強,制捨未懺。又四波羅提是舍尼,翻可呵,此罪應發露也。一百突吉羅,翻惡作、惡說,此罪微細,持之極難,故以隨學隨守而立名。又二不定,七滅諍,如頌云四重十三二不同,三十九十四提尼,一百眾學七滅諍,總論二百五十戒,餘如比丘尼之三百五十戒,菩薩之十重四十八輕等戒,如是行人一切大小輕重諸戒,一一悉能清淨護持,絲毫無所毀犯,是則名為上品持戒之人也。當知如是清淨持戒人,修行止觀,必證佛法。清淨持淨戒,猶如護明珠,戒淨起修,易證佛法,猶如清淨白色之衣,易受染色,以白色為眾色之本,易受染污。故上品持戒之人,易修止觀也。
二中品持戒
二者,若人受得戒已,雖不犯重,於諸輕戒多所毀損。為修定故,即能如法懺悔,亦名持戒清淨,能生定慧。如衣曾有垢膩,若能浣淨,染亦可著。
此明第二種中品持戒之人。若人得受戒已,由受戒而得戒,如受戒時,最為重要。正當登戒壇,自四羯摩時,即獲無作戒體,得戒體已,能持戒清淨者,則福等虛空。若受得戒而復毀犯,則罪上加罪。重戒即指四波羅夷之根本大戒,如此人雖於重戒無犯,而於輕戒多所損毀。輕戒,即指尼薩耆,婆逸提等。知過能改,從此發露懺悔,懺即懺其前愆,悔則悔其後過。自知有罪當懺悔,懺悔則安樂,不懺悔罪益深,故以至誠心,懇切懺悔。懺悔之法,有事有理,事即有相懺,亦名作法懺,謂於十方諸佛,及諸大菩薩尊像前,燒香散花,披陳發露,自己所有犯戒之罪惡,求哀懺悔,或於十方大德尊宿前,發露懺悔亦可,即今之法華懺、大悲懺等是也;二則理懺,理懺即無相懺,亦名實相懺,謂攝心於意,端身靜坐,不思善,不思惡,惟觀此罪性從何而生,謂自性之因生耶,他性之緣生耶,抑自他之共性生耶,或非自因非他緣之無性生耶。四句推窮,了不可得,可知罪性本空;當知一切眾罪,由心所造,心既推之不可得,則罪亦不可得。所謂罪從心起將心懺,心若滅時罪亦亡,罪亡心滅兩俱空,是則名為真懺悔,如是乃名理懺。諸懺之中,此理懺功能最大。古德云:「重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若欲懺悔者,端坐念實相,行人自知罪障深重,依此如法懺悔,此亦名持戒清淨,此種即中品持戒之人。若能知懺悔,即屬難得之人。何以故?古云:「人非聖賢,誰能無過,知過能改,善莫大矣!」若能懺悔,即生定慧;如衣有垢膩,若能浣濯洗淨,染色亦可得著。衣如戒體,垢膩如犯戒,浣洗如懺悔。
三下品持戒分二 初約大乘作法懺三 初約大小乘明可懺不可懺
 
三者,若人受得戒已,不能堅心護持,輕重諸戒,多所毀犯。依小乘教門,即無懺悔四重之法;若依大乘教門,猶可滅除。
此是第三種下品人持戒。若人受得戒已,於一切戒品,不能堅心護持,無論輕重戒相,多所毀犯,如人將頭已斬,決無復活之望,若依小乘教門,則無懺除重罪之法。所謂千佛出世,不通懺悔。若依大乘教法,則不然,亦可有懺除重罪之方法,足見大乘法門,不可思議。
次引證能悔即健人
故經云:「佛法有二種健人:一者不作諸惡,二者作已能悔。」
經云:佛法有二種健康之人,第一不作諸惡,終日渾渾噩噩,天真瀾漫,法爾為世之好人,不作一切諸惡,此為第一健人。第二作已能悔,平素雖作諸惡,後能悔過自責,發露懺悔,革故不造新,亦得稱為健人。因此二人,善根猛利,智慧力強,超生死,證菩提,所以稱為佛法中之二健人也。
三正約大乘作法懺四 初具約十法助懺
夫欲懺悔者,須具十法,助成其懺:一者明信因果;二者生重怖畏;三者深起慚愧;四者求滅罪方法。所謂大乘經中明諸行法,應當如法修行;五者發露先罪;六者斷相續心;七者起護法心;八者發大誓願,度脫眾生;九者常念十方諸佛;十者觀罪性無生。
夫者,發端之辭。倘欲懺悔所作諸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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