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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書籍 -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 交光大師述(轉載中)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 交光大師述(轉載中)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十(經文卷二之一)

[日期:2010-08-28] 來源:網友上傳  作者:交光大師述 如佛友覺得此書不錯,請按

  明 交光大師 述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十(經文卷二之一)

明京都西湖沙門交光真鑑述 

蒲州萬固沙門妙峰福登校 

寅三顯見不滅。此示常義。分三。卯一會眾領悟更請。又二。辰一敘述眾悟。又曲分三。巳一得悟安樂

爾時阿難。及諸大眾。聞佛示誨。身心泰然。

泰然者。從佛呵為非心。即起驚疑。及聞離塵斷滅。轉更不安。所以然者。正以離識心外更不見心。今蒙根中指出。宛然別有。寂然不動。驚疑頓息。所以安樂。

巳二悔前迷執

念無始來失卻本心。妄認緣塵分別影事。

見不動心。方顯識為塵影。故悔迷真逐妄。

巳三以喻狀喜

今日開悟。如失乳兒。忽遇慈母。

背真執妄。如兒背母。慧命懸危。如失乳將死。今見本心。如忽遇慈母。慧命復續。如食乳而生。

辰二通別兩請。又二。巳一會眾通請

合掌禮佛。願聞如來顯出身心真妄虛實。現前生滅。與不生滅。二發明性。

首句謝前請後。心。即指前見性。小乘雖知身是無常。但一向迷見為眼。同身壞滅。今雖乍領即是不動之心。然迷混之久。實無智辯以自發明此見如何不與色身同滅。故求佛發明之。

巳二匿王別請。此以別除斷見。乃是旁兼。故科別請。然以王發起者有二意。一以就王之老相。易示變遷。二以顯身之無常。至貴不免。問。佛指根性。正意元為改權宗生滅之因。以立成佛真因地心。何暇且破凡夫最淺斷滅之見。答。權小鈍滯。固可矜憐。凡外迷淪。猶宜哀救。況喪本受輪。禍孽莫甚於斷見。佛慈平等。故因此處可以警悟。乃兼與除之。非正為也。此方名教。多言人死靈隨氣散無復存者。是為大惑。請沈玩於斯焉。分為四科。午一教前邪惑

時波斯匿王起立白佛。我昔未承諸佛誨敕。見迦旃延。毗羅胝子。咸言此身死後斷滅。名為涅槃。

迦旃延。此云翦髮。毗羅胝。此云不作。外道六師之二。說道不同。皆以斷見為主。涅槃多義。而猶以不生滅為要義。得涅槃者。一性恒常。遠離生滅。今反以身死性即斷滅為涅槃。真邪說也。蓋匿王未聞佛教。先受此惑矣。

午二教後仍疑

我雖值佛。今猶狐疑。

狐乃疑獸。過冰聽水。必多反覆。人有疑者似之。此亦示同。故云爾也。

午三願聞不滅

云何發揮。證知此心不生滅地。

此心。即指見性。求佛顯示此性果不生滅。則宿疑無不決了。

午四明眾心同

今此大眾諸有漏者。咸皆願聞。

據除斷見麤惑。則此有漏。似惟指於界內凡夫。二乘有學。若辨見性真常。則雖小乘四果。別教三賢。亦須普指。以彼自來未明見性是真常心故。

卯二如來徵顯不滅。分三。辰一顯身有變。又二。巳一略彰變滅。又曲分三。午一徵定必滅

佛告大王。汝身現在。今復問汝。汝此肉身。為同金剛常住不朽。為復變壞。世尊。我今此身。終從變滅。

其意可知。

午二徵定滅由。分為三。未一怪問預知

佛言。大王。汝未曾滅。云何知滅。

未二略舉變相

世尊。我此無常變壞之身。雖未曾滅。我觀現前念念遷謝。新新不住。如火成灰。漸漸銷殞。

未三明知必滅

殞亡不息。決知此身當從滅盡。

因今遷謝而不住。知終必滅而後已。何待死而後知滅哉。只此數語。已即可以警念無常。劇貪世務者寧不惕然。

午三印許其言

佛言。如是。

印其所說不謬。略彰變滅已竟。

巳二詳敘變滅。分三。午一令較量老少。又二。未一故問令敘

大王。汝今生齡已從衰老。顏貌何如童子之時。

前言總略。未盡精詳。今故舉老少之懸殊者令其相較。激引之。而欲其詳敘也。

未二甚言不同

世尊。我昔孩孺。膚腠潤澤。年至長成。血氣充滿。而今頹齡。迫於衰耄。形色枯悴。精神昏昧。髮白面皺。逮將不久。如何見比充盛之時。

佛問老少。王加長成。三時發明以顯不同。耄者。只表老而昏忘。不必局定歲數。下枯悴釋衰。昏昧釋耄。髮白面皺。又顯然可驗其不久者也。老年者安可恬不知懼。

午二令詳敘變狀。又二。未一如來引問

佛言。大王。汝之形容。應不頓朽。

未二匿王具答。分二。申一不覺漸至

王言。世尊。變化密移。我誠不覺。寒暑遷流。漸至於此。

密移不覺。莊生亦喻夜壑負舟。彼謂造化密移。豈知行陰所遷。

申二徵釋推知。又二。酉一麤推且限十年。

何以故。我年二十。雖號年少。顏貌已老初十歲時。三十之年。又衰二十。於今六十。又過於二。觀五十時宛然強壯。

任運不覺。作意推度。始得知之。此科時寬。人雖可覺。然亦豈知二十三十。比前童年已為衰老。是則少者當亦可以警無常矣。

酉二細推乃至剎那

世尊。我見密移。雖此殂落。其間流易。且限十年。若復令我微細思惟。其變寧惟一紀二紀。實惟年變。豈惟年變。亦兼月化。何直月化。兼又日遷。沈思諦觀。剎那剎那。念念之間。不得停住。

此科推至極促之時。方是凡夫麤心所不覺者。尚書。殂。謂魂升於天。落。謂魄歸於地。乃死之別名。今經但以壯色日去為殂。老相日遷為落。紀者。十二年也。牒前寬數。變其文耳。自年以至剎那。方是密移之不覺者也。剎那至短。攝在念間。教中謂一念具九十剎那。以利刃透九十紙為一念。準分剎那。

午三乃總結必滅

故知我身終從變滅。

此雖如來令其詳敘肉身念念遷謝之相。將欲顯後見性全無遷謝。然亦可以為觀身無常之厭。然權小厭之。取灰斷果。求變易身。乃其舊見。今令依圓人見解。不離根中頓領常性而已。顯身有變已竟。

辰二指見無變。分四科。巳一徵定不知

佛告大王。汝見變化遷改不停。悟知汝滅。亦於滅時。汝知身中有不滅耶。波斯匿王合掌白佛。我實不知。

滅中不滅。正王所昧。使其早知。何由惑於斷見。

巳二許以指示。

佛言。我今示汝不生滅性。

巳三引敘觀河

大王。汝年幾時。見恒河水。王言。我生三歲。慈母攜我謁耆婆天。經過此流。爾時即知是恒河水。

耆婆。此云長命。謁此天神求長命也。

巳四詳彰不變。又二。午一先彰所見不變。所見。即恒河中水。欲因所見之水不異。引顯能見之性不變耳。又分為三。未一躡前變滅

佛言。大王。如汝所說。二十之時。衰於十歲。乃至六十日月歲時。念念遷變。

未二令較所見

則汝三歲見此河時。至年十三。其水云何。

未三直答不變

王言。如三歲時。宛然無異。乃至於今年六十二。亦無有異。

先彰所見不變已竟

午二次彰能見不變。能見。即根中見性。因所顯能。易於開悟耳。分三未一躡前身變

佛言。汝今自傷髮白面皺。其面必定皺於童年。

未二令較能見

則汝今時觀此恒河。與昔童時觀河之見。有童耄不。

未三直答不變

王言。不也。世尊。

問。約老而聰明不衰者。可說不變。然多有老眼昏暗者。則何通之。答。自是眼暗。非關見性。若但論眼。則固有少而昏盲者。何待老來。且前指見科中。已有盲人矚暗之喻。彼許全見黑暗。亦無損於見體。豈止昏花乎。當知此中但是就匿王不病之眼。以驗見性不變而已。非說肉眼能不變也。豈可故取病眼為難乎。指見不變一科已竟。

辰三正申二性。以前通請中。願聞生滅與不生滅二發明性。如來已引觀河驗定。至此乃申二性。以結歸前之所請也。又分二。巳一詳與區分。又二。午一因皺以分變與不變

佛言。大王。汝面雖皺。而此見精性未曾皺。皺者為變。不皺非變。

午二因變以分滅與不滅

變者受滅。彼不變者。元無生滅。云何於中受汝生死。

匿王既因身之衰變。而預知身之必滅。何不因見之不變。而預知此見死後必不滅乎。可以深發省悟矣。於中者。即於身中也。受生死者。與身同受生滅也。言既不與身同變。必不與身同滅矣。往往宗家謂不離身中即有不滅性體。正謂根中見聞等性。非謂方寸之中。臟腑之內。別有性命。即同阿難初執身內識心。

巳二責留斷見

而猶引彼末伽黎等。都言此身死後全滅。

末伽黎。此云不見道。等者。等前請中二人。皆一類斷見外道。故佛責匿王請互舉之。如來徵顯不滅一科已竟。

卯三王等極為喜慶

王聞是言。信知身後捨生趣生。與諸大眾踊躍歡喜。得未曾有。

王本為除凡夫斷見之惑。示同就問。故此即惟就王結彼一類懷斷見者。方喜其有趣生之性而已。非普結會眾同有是喜也。以捨生趣生。正四相中人相。權小喜此。是損非益也。問。權小豈無喜乎。曰。必喜離識心外別有此本常之性。自此而修大定。成菩提。端有望矣。曰。經家何故只就王結。曰。王是旁兼之問。意中惟就此機會。決了斷見而已。斷見既除。其意已盡。何不結了。問。為何不結會眾之喜。曰。此有二意。一者小悟之喜。不必重結。謂逐節開悟之喜。此科之首。已敘身心泰然等。若使再結。還同前語。何用重繁。二者大悟之喜。須待後結。以心未大開。餘疑未盡。阿難等方欲種種興問。何暇結喜。直待三卷末方結云。各各自知心遍十方。乃至獲本妙心。常住不滅。禮佛合掌。得未曾有。始是普會之喜也。顯見不滅已竟。

寅四顯見不失。此若據其科名。亦足前常字之義。蓋上科約未來說。如云。盡未來際。究竟不滅。此科約過去說。如云。從無始來。本有不遺。既惟約於豎窮。其屬常字無疑。若據文中發明。體周萬法。量極虛空。亦可以當如來後示周圓之義。又前文求示寂常心性。上二科已答寂常二字。此科廣大周圓。誠為心性全體。是答心性二字。三釋俱通。宜細詳之。分二。卯一阿難因悟反疑前語

阿難即從座起。禮佛合掌。長跪白佛。世尊。若此見聞必不生滅。云何世尊名我等輩遺失真性。顛倒行事。願興慈悲。洗我塵垢。

上惟舉見。此復兼聞。足顯佛言隨便。其實四性六精。俱攝見性之中矣。必不生滅。是起疑之端。在上科中文云。彼不變者。元無生滅。是也。遺失真性。顛倒行事。正是所疑。卻在不動科中。是彼全文。因後疑前。非是疑佛自語相違。但問佛既云不滅。以何因緣。前說遺失。故佛下示。但因顛倒而說遺失。非因斷滅而說遺失也。可見非真遺失。故通章全示顛倒不失之相。諸註但明顛倒。全忘不失。不知何以銷阿難之疑。請詳今解。當自辨其得失。

卯二如來發明因倒說失。此中舊註差錯。若不預以辯明。非惟經之本旨終不顯彰。即今正解反似差錯矣。註云。順垂為正。逆豎為倒。此言非是。且與後結合處語相乖反。蓋為錯會首尾相換四字。故致差誤至此。不知首尾相換。正明不失。非說顛倒。良以臂之正倒元無一定。阿難與佛俱惟順於世間。但取臂之雖倒不失。人所易明。心之雖倒不失。人所難曉。以易例難而已。請觀今解。分二。辰一即臂倒無失為喻。又三。巳一定臂之倒相

即時如來垂金色臂。輪手下指。示阿難言。汝今見我母陀羅手為正為倒。阿難言。世間眾生以此為倒。而我不知誰正誰倒。

母陀羅手。此云印手。相好也。不知誰正誰倒者。正以臂無一定倒正。故但順於世間。說此下垂為倒。

巳二定臂之正相

佛告阿難。若世間人以此為倒。即世間人將何為正。阿難言。如來豎臂。兜羅綿手上指於空。則名為正。

佛意亦以臂無一定正倒。既世人以此為倒。即依之為倒。遂問世人以何為正。亦將依之以為正也。但欲取喻不失而已。非辨正倒之是非也。

巳三明顛倒非失

佛即豎臂。告阿難言。若此顛倒。首尾相換。諸世間人一倍瞻視。

即豎臂者。即依上指為正也。若此顛倒首尾相換者。此二句。正明顛倒無失。蓋佛上豎時。已順世間成正。卻言若將此臂顛倒下垂。但是將上豎之首。換為下垂之尾而已。豈將此臂真遺失哉。末二句。一者。同也。倍者。多也。如言心之顛倒不失。世人固所難知。臂之顛倒不失。乃世人同見而無差異。多見而非一人。蓋言明白易見。宜當就喻發悟也。且與下合喻全無乖反矣。

辰二以心倒無失合喻。分四。巳一據名略以合定

則知汝身。與諸如來清淨法身。比類發明。如來之身。名正遍知。汝等之身。號性顛倒。

清淨法身者。即相即性。即有即空。現前三十二相即是法身。非比相宗。最後佛身。有為無漏。非比空宗。破相為妄。報化非真。此之性宗。山河全露。萬相皆如。說報化與法身異體者。當墮地獄。比類發明者。即令依臂悟身心也。達心包萬法為正知。達萬法皆心為遍知。如來達此。名正遍知身。如臂上指。非新得也。執色身包心為倒知。執心外有法為倒見。凡小執此。號性顛倒身。如臂下垂。非真失也。此但略合。詳合更在下文。

巳二徵顯身無正倒

隨汝諦觀。汝身佛身稱顛倒者。名字何處號為顛倒。於時阿難。與諸大眾。瞪瞢瞻佛。目睛不瞬。不知身心顛倒所在。

此雖示身無倒相。亦見阿難等不明顛倒實義。意謂凡物名相。多不相離。故令循名而覓相。如以黑為名者。若對白物。必歷然有黑相可見。與白者迥別。今汝身既以顛倒為名。對我正遍之身。亦當歷然有顛倒之相。與我正遍者迥別。而後可也。今隨汝觀。顛倒果何在乎。由是眾等竟不得其倒正之相。然所以不得者。斯名有三義甚深。不同諸名。一者。不在當體義。蓋名雖在身。而義乃從心故也。二者。非可相見義。但可義求。非如有形之物。可以相取也。三者。更不在心義。以顛倒。但眾生執迷之見。而心實不依之以真成顛倒。故知此顛倒也。在心尚不可得。在身豈可得見乎。下文方具示。令以義求矣。

巳三詳示正倒從心。分三。午一標如來慈悲告眾

佛興慈悲。哀愍阿難。及諸大眾。發海潮音。遍告同會。

愍其顛倒尚不知其所在。何由而有發悟之期。應不失時。名海潮音。以其瞪瞢瞻望。適當可教之時也。

午二引昔教以明正相。此科正合喻臂之上豎。分三。未一示為尋常之教

諸善男子。我常說言。

佛所說法。皆到一切智地。而眾生隨類各解。如一切唯心造。凡小解為業造。權教解為識造。圓頓直了真心變現。今約深義。重明昔教也。

未二萬法惟心所現

色心諸緣。及心所使。諸所緣法。惟心所現。

色。即十一色法。心。即八識心法。諸緣。即生心之四緣。生色之二緣。心所使。即五十一心所法。諸所緣法。廣至善惡邪正。世出世間。一切事業因果法門等。惟心者。惟眾生本具一真法界之心。亦即如來藏心。乃變現萬法之實體。故曰惟心所現。此科重一現字。見萬法即心也。問。前謂見性是黎耶體。即如來藏心。又即萬法實體。似為能現。今色心之心既該八識。則黎耶已為所現。而惟心之心。當另有純真之心。何得仍取如來藏心以釋之。答。前七等但為所現。真心但為能現。而此黎耶能所俱通。以對真心。降為所現。以對萬法。升為能現。蓋與真心本無二體。但惟帶妄而已。故今斯文任說真心。亦惟屬於示見不失。以眾生現量離此無別可指。經中遍是此義。待至下科。當極明之。

未三萬法常在心中

汝身汝心。皆是妙明真精妙心。中所現物。

身。即五根。心。即八識。及諸心所。其餘俱攝皆字之中。不屬空有曰妙。遠離晦昧曰明。萬法實體曰真精。具此諸義曰妙心。中所現物者。言妙心如海。而萬法如海中之影。心包無外。而萬法皆在心中。此科重一中字。見心包萬法也。合上科萬法即心。此科心包萬法。即是心之正相。恒不昧此。即正遍知身。仍當補云。如我豎手。等無有異。豈別有所得耶。此意必有。但文略耳。引昔教以明正相竟。

午三責遺認以明倒相。遺。謂遺真。認。謂認妄。責其但因遺真認妄。遂成顛倒耳。足知是迷顛倒。非心顛倒也。又分三。未一怪責遺真認妄。

云何汝等。遺失本妙。圓妙明心。寶明妙性。認悟中迷。

前問意。何因緣故。說為遺失。此科即其因緣也。蓋是遺真認妄。全不覺知。雖未遺失。義同遺失矣。本妙二字另說。言其不假修成。本來空有不羈。自在解脫之意。下圓妙明心寶明妙性。二句相對。圓。乃通融流動。用之相也。寶。乃清淨堅實。體之相也。故依環師解。心之與性。體用互稱。心則從妙起明。圓融照了。如鏡之光。性則即明而妙。凝然湛寂。如鏡之體。此解甚好。心性單言。各兼體用。心性對舉。體用暫分。因文立意而已。非一定也。此正責其遺真。末句責其認妄。悟。即上二科萬法即心。心包法外。迷則敵體相翻。謂法皆心外。心墮法中。認悟中迷者。謂見雖迷執顛倒。而真心與萬法。實不曾依之果成顛倒。如人迷東為西。方實不轉。乃是於不顛倒中而妄計顛倒。故曰認悟中迷。

未二詳彰認遺之相。上科但是標下。此科全以釋成。分二。申一法說。又二。酉一彰認妄之相。又曲分為四。戌一誤認器界

晦昧為空。空晦暗中。結暗為色。

此科即誤認山河諸法心外實有。正翻萬法即心。然此科及下科。圓師之註甚好。今全取之。晦昧為空者。迷性明故。而成無明。由此無明。變成頑空。即下經云。迷妄有虛空也。空晦暗中結暗為色者。所變頑空。與能變無明。二法和合。變起四大。為山河依報外色。即想澄成國土也。

戌二誤認根身

色雜妄想。想相為身。

此科即妄認五蘊四大為自身相也。圓師云。以四大色。雜妄想心。變起眾生正報內色。想。謂妄心。相。謂妄色。色心和合。五陰備矣。即知覺乃眾生也。

戌三誤認心性

聚緣內搖。趣外奔逸。昏擾擾相以為心性。

此科即妄認緣塵分別為自心相。聚緣者。環師以圓覺妄有緣氣於中積聚釋之。最是。但愚意與圭峰所解不同。夫緣氣者。即精神魂魄等潛住五臟者。乃我執習氣之所妄成。於中者。於身中也。積聚者。結為命根。繫於生死耳。蓋我執雖徹底虛無。而積劫堅執。妄理相應。保之則生。斷之則死。所謂從畢竟無。成畢竟有矣。內搖者。如云。有動乎中。必搖其精。現見勞慮太過者。五臟隨病。此眾生所以多不信身中本無性命也。趣外奔逸者。逐境緣慮也。此二句雖總言妄識。而聚緣二字。連持命根。似為第八功能。內搖外奔。騰躍妄想。似為前六業用。昏擾擾相者。聚緣迷執故昏。內搖外奔故擾。誤認此昏擾者以為靈用。而妄稱心性。問。前謂見性是八識實體。今復以聚緣為八識功能。得失何分哉。答。此識真妄和合。故見性。取其一分真理。聚緣。取其一分妄情。凡言八識去後來先等者。皆以妄情言耳。後倣此。

戌四遂成顛倒

一迷為心。決定惑為色身之內。

上二科。尚是顛倒之由。此科方成大顛倒矣。蓋心反轉入身中。萬法俱包心外。正翻心包萬法。所以為顛倒也。嗚呼。自非佛了義之教。誰不計其性命在於身中。萬法但為心外者乎。然命在身中。道教計之特甚。法居心外。小乘在教猶然。正遍知覺。亦甚深哉。

酉二彰遺真之相

不知色身。外洎山河虛空大地。咸是妙明真心中物。

心在身中。但惟顛倒之見。妄執而已。豈無邊大心。果依其妄見而轉入於身哉。正同迷東為西。而東實不西也。故身及虛空。依舊在於心中。而大心依舊包於法外。但迷時不覺知耳。斯則不知二字。便是顛倒。豈有實體可得哉。法說已竟。

申二喻說。分二。酉一喻遺真認妄

譬如澄清百千大海棄之。惟認一浮漚體。

遺失包虛空大地之心而不認。如棄百千大海。但認蕞爾身中有我之心。如認一漚。

酉二喻以妄為真

目為全潮。窮盡瀛渤。

展轉倒執。乃謂身中方寸之心。能包虛空大地。如說一漚。全包大海。問。此何異於一毛孔中包盡剎海。答。彼達諸法性全法界。故一毛稱性。即包無餘。如說真摩尼珠價直一國。誠不虛矣。此不達諸法實相。但將昏擾妄想。謬計身中。而又倒執能包虛空大地。是尚無體可得。憑何廣包。如說水泡價直一國。真大迷妄。安可同乎。詳彰認遺之相竟。

未三深責迷倒之甚

汝等即是迷中倍人。

遺大心而認浮想。如棄海認漚。已為迷矣。又復執浮想為大心。如說漚為海。更是加一倍迷矣。故曰迷中倍人。詳示正倒從心已竟。

巳四結合前喻無失

如我垂手。等無差別。如來說為可憐愍者。

此方攝上認妄遺真之倒執。而結歸前喻。但同下垂之臂而已。豈真有所遺失哉。法喻方不乖反。向使上豎為倒。當云。如我豎手。何得云垂手乎。詳之。如來說為可愍者。如云。使其真已遺失。似猶不足深憫。今本無遺失。而常如遺失。似懷珠困窮。故親友矜歎而切責也。此中雙明雖顛倒而不失。雖不失而顛倒。知前義。則不孤本有。知後義。則不廢修行。亦性修不礙之旨也。前阿難聞呵非心。驚謂捨此更無。將同土木。如來安慰。許以真心有體而已。非正開示真心也。譬如許人以物。後日方以與之。長水彼處即謂開示真心。以許為與。何有實惠哉。故此不失科中正倒二相。方是開示真心之正文。而阿難到此。方知於緣塵外更有如此廣大心體。而如來所許果爾非虛。請與前之許辭對觀。甚有味矣。可見通釋佛經。能詳語脈為妙。不可潦草錯會。然此科似顯心一周。而下六翻搜其餘疑而已。顯見不失已竟。

寅五顯見無還。自上科觀之。佛之開示。可謂盡心吐露矣。特阿難未能極領。種種疑之。故有下文諸科。向使於見性略有破意。是助其疑矣。更肯領之乎。破妄見之言。足知其非是也。此科。還者去也。科名獨標去意。而文中具有來意。顯無去來耳。按阿難前求。兼足寂常二義。分四。卯一阿難求決取捨。又四。辰一述聞法雖悟本心

阿難承佛悲救深誨。垂泣叉手。而白佛言。我雖承佛如是妙音。悟妙明心。元所圓滿常住心地。

悲救者。救其顛倒受淪也。深誨者。誨其極領正遍知也。感佛深慈。故至垂泣矣。觀雖之一字。便是尚有所礙。而未能極領之意也。末二句。述前三科。包括虛空曰圓。周遍萬法曰滿。此即述上不失科意。常即不滅。住即不動。更述上之二科耳。

辰二明不捨悟法緣心

而我悟佛現說法音。現以緣心。允所瞻仰。

此述承教悟道。而全歸功於聽法緣慮之心也。阿難多聞重法之人。於此一種緣法領悟之心。更所難捨。意云。別種緣心。或可捨擲。今我悟佛所說法時。現用緣心承聽領納。方倚用之。豈可遽捨乎。

辰三明未敢認取本心

徒獲此心。未敢認為本元心地。

此心。即指上所說妙明心體也。正因不捨悟法緣心。故言徒獲圓滿常住真心。反不敢認為本元心地。以認此須當捨彼。今既不忍捨彼緣心。故亦不敢認取於此。又若捨此緣法之心。卻後將何承領佛法。縱不惜此緣心。而獨不重於佛法乎。此與下文云何得知是我真性。一類反疑真心之意。舊將此心指於緣心。殊無意味。良以彼尚堅執不捨。何又不敢認乎。

辰四願如來與決取捨

願佛哀愍。宣示圓音。拔我疑根。歸無上道。

圓音有三不可思議。一者。殊方異類。皆同本音。二者。大小淺深。隨解皆益。三者。有緣隔遠。皆同目前。疑根者。緣心真心。兩持不決。根心難拔。故求佛拔之。無上道。即阿耨菩提。如人惑於歧路。導師指之。方可決一而歸。

卯二如來破顯二心。破。謂破緣心。顯。謂顯見性也。分二。辰一破緣心有還。又分三。巳一先破所緣之法。即現說法音也。不捨緣心深故。既全為於重法。故須破法非真。而緣心自捨矣。分三。午一法說

佛告阿難。汝等尚以緣心聽法。此法亦緣。非得法性。

緣心之緣。攀緣也。法緣之緣。塵緣也。以法音即聲塵攝。故亦非真。若落紙墨。更是色塵。末句正出非真之故。法性者。真理也。圓師云。教詮真理。理是眾生之心。故知妙明心地方是真理。豈可即執聲教為真理哉。

午二喻說。又分二。未一因法觀心喻

如人以手指月示人。彼人因指當應看月。

上人字。喻說法者。下二人字。喻聽法者。指。喻於法。月。喻聽法者之自心。標指示月。喻說法顯心。因指當應看月。喻聞教自合觀心耳。

未二執法忘心喻。又為二。申一正舉執忘

若復觀指以為月體。

喻但惟執佛聲教。不解反觀自心者也。

申二雙出二過。就分二。酉一併法俱失過

此人豈惟亡失月輪。亦亡其指。何以故。以所標指為明月故。

合法當云。此人豈惟不達自心。亦復不知教意。何以故。以他聲教為己自心。自他不分。安知教意耶。

酉二兼迷法相過

豈惟亡指。亦復不識明之與暗。何以故。即以指體為月明性。明暗二性無所了故。

合法當云。此人豈惟不知教意。兼亦不了教心體相。何以故。教以聲塵為體。以自無覺照為相。心以靈知為體。以本有覺照為相。斯人即以無照之塵。為有照之心。有照無照二不別故。對詳法喻。歷歷可見。

午三結定

汝亦如是。

言汝之迷心。迷教。及迷教心體相。亦如亡月。亡指及亡明暗者。無以異也。先破所緣之法已竟。

巳二正破能緣之心。揀前先破方拔不捨緣心之根柢。非正破緣心故也。分三。午一正破緣聲之心。揀後緣色等。俱為兼帶。以但因不捨緣佛聲教之心而起破也。又二。未一縱言離聲當有

若以分別我說法音為汝心者。此心自應離分別音。有分別性。

分別法音。乃取能分別者為己真心。即不捨緣心也。此心下。縱之令離聲塵更覓分別之自性耳。

未二喻明離聲無性。又分二。申一舉喻。又二。酉一正以客喻

譬如有客。寄宿旅亭。暫止便去。終不常住。

前佛但以客喻身境。予謂兼喻緣身境之心。此佛以客正喻緣心。

酉二反以主顯

而掌亭人都無所去。名為亭主。

此雖但以反顯緣心非主。而實即以見性為主人也。

申二法合。又二。酉一先合主喻

此亦如是。若真汝心。則無所去。

言當如亭主也

酉二後合客喻

云何離聲無分別性。

離聲無性者。言何但如客之暫止便去耶。正破緣聲之心已竟。

午二兼破緣色之心

斯則豈惟聲分別心。分別我容。離諸色相。無分別性。

聲分別心者。聲上分別心也。離色無性。與離聲無性。一例可知。

午三廣至緣法之心

如是乃至分別都無。非色非空。拘舍離等昧為冥諦。離諸法緣無分別性。

如是乃至者。例上聲色二塵。中間超過香味觸。并法處所攝半分生塵。留彼半分滅塵。結為冥諦耳。分別都無者。前之五塵。及法處生塵。皆不行分別。所謂內守幽閑也。非色非空者。如八定後三所緣。既離前四所緣一切色等。故非色。復離空無邊處所緣無邊虛空。故非空。蓋自識無邊處。乃至非非想處所緣。皆是此境。即法處滅塵耳。拘舍離。華言未詳。即末伽黎。連此三字方成一名。乃其母名。亦連母為名之例也。昧者。不達而妄立也。冥者。冥然莫辨。諦者。妄稱真實耳。蓋外道立二十五諦。首號冥諦。彼謂冥初生覺。是萬法之元始。尊為極則之理。今非色非空。正齊此見矣。末二句。諸字助語。與前離諸色相一樣。意謂縱使心之分別都無。亦但離於麤分別耳。微細流注。固所未覺。縱使境之色空都盡。亦但離於麤境耳。滅塵影事固不能離。若離諸法塵之緣。即無分別之性。與上之離聲色而無性者一類無別也。正破能緣之心已竟。

巳三結指此心有還

則汝心性各有所還。云何為主。

總承上六處緣心。各隨本塵而生。亦隨本塵而滅。如影隨人。元隨何人而來者。亦即還隨何人而去。故云有還。云何為主者。言但是暫止便去之客。何以為無去無來常住之主人乎。破緣心有還一科已竟。

辰二顯本心無還。此中專顯真心無去無來常住為主。大異緣慮客心暫止便去。所以令阿難決定捨定而取主人翁矣。分二。巳一阿難求示無還

阿難言。若我心性各有所還。則如來說妙明元心云何無還。惟垂哀愍。為我宣說。

巳二如來詳與顯示。又分為四。午一指喻見精切真

佛告阿難。且汝見我見精明元。此見雖非妙精明心。如第二月。非是月影。

且汝見我見精明元者。言汝見我之時。即此能見之體。靈明之用。出自本元也。此乃稱舉其名。下方喻其切真矣。雖非妙精明者。微露帶妄之意也。以此心既為六精之一。而又在處明了不昧。固已現具精明之體。特以二種顛倒見妄未除。故言雖非妙精明也。蓋表其已具精明而但欠於妙耳。然觀雖之一字。亦暫以抑之。而喻中隨即揚其切真。如第二月非是月影者。蓋月有三相。第一。是天上淨月。第二。是人以手捏目望月。遂成二輪。取其捏出者為第二月。第三。是水中月影。意以第一月喻純真之心。第二月喻見精明元。第三月喻緣塵分別。今言見精如第二月者。明其雖非即真。而實與真心非有異體。但帶無明。除之即真。亦如二月。非與真月有虛實之差。懸遠之隔。但多一捏。放之即淨矣。非是月影者。明其非同緣塵之心。但是前塵之影。乃如水中月。其與真月上下懸隔虛實不倫矣。意欲令人決定捨於第三月。而決定認取第二月。則第一月不遠即在矣。問。何不即指純真之心。而乃用此曲示。費此申明乎。答。前言待下科而極明者。正此處也。蓋究竟離妄純真之心。惟佛乃具。等覺尚帶生相無明。何況地前諸位。乃至五住凡夫。現前何有純真之心。然而真雖不純。體終不變。如金在礦。離礦無金。特礦有真偽。非金師莫能辨識耳。故佛直指根性為心。如指礦說金。金即在礦。非離礦外而別有金也。此處祇因其無明未剖。尚有歉於妙之一字。故佛略抑揚之。意在表其切真耳。非如緣塵。呵其非心無體也。諸註於此發妄太過。如輕加緣塵之名。將濫同於三月。強索有還之處。似公抗於佛言。縱有理據。殊防領悟。徒引人之猶豫。不敢直認見性為心。其失非小。不知眾生現量。離此根中之性別無可指。故諸祖指示。率多取於六根門頭者。奉佛密旨也。行人時中但請認取此性。萬無一失。譬如收買金礦者。時下雖非精金。真金終不外礦而得。使其棄礦求金。非惟並金亦棄。將必惑於鈺石。而真金終不可見矣。豈不大可惜哉。

午二許示無還之旨

汝應諦聽。今當示汝無所還地。

即見精明元無還也。

午三備彰八相皆還。舊將八還辨見。對前七處徵心。予前已辯七徵固是潦草之言。而又獨以此八還為辨見。仍以對前七徵。尤為孟浪之語。前後十番皆示見性。而獨指八還。餘皆辨於何法乎。且前七處乃七大科。豈與此一科為對耶。今總改之云。七處破心。十番顯見。則非惟法數相稱。而心妄見真之旨亦攸分矣。又復分為三科。未一具列八相

阿難。此大講堂。洞開東方。日輪升天。則有明耀。中夜黑月。雲霧晦暝。則復昏暗。戶牖之隙。則復見通。牆宇之間。則復觀壅。分別之處。則復見緣。頑虛之中。遍是空性。鬱垺之象。則紆昏塵。澄霽斂氛。又觀清淨。

此八種。俱是色塵。俱是眼家所對之境。俱各有體有相。如日輪是體。明耀是相。夜晦是體。昏暗是相。乃至戶牖。牆宇。分別。空性。昏塵。澄霽。俱是體。通。壅。緣。虛。鬱。淨。俱是相。此八塵。作四對。意各取其相之相反為對也。謂明暗乃至鬱淨相反。惟空虛。塵鬱。體相顛倒。下文還處自見。分別。即前塵分別。指種種諸物而言。如松。棘。鵠。烏。雜在之處也。緣。指種種異相而言。如直。曲。白。玄。差異之相也。下頑虛。則是全無諸物之處。遍是空性者。迥然惟見一空相而已。蓋緣是異色。空是同色。同異相反。生成對偶。且經後文虛空為同。世界為異。即其證矣。舊註乃以分別作分別之心。則下緣字與上何別。而又如何見之。且下虛空與何為對。蓋八種俱取塵相有還。對顯見性不與塵而俱還。離塵別有全性。所以異前大科中緣心與塵俱還。離塵無性也。何必此中又加分別之心乎。字同意別。善須辨之。

未二各還本因。又二。申一許還本因

阿難。汝咸看此諸變化相。吾今各還。本所因處。

諸變化相。即上八種相。本所因處。即上八種體。

申二徵起詳釋。又分為二。酉一釋成一相。

云何本因。阿難。此諸變化。明還日輪。何以故。無日不明。明因屬日。是故還日。

是故還日者。如云。隨日輪而俱來者。亦與日輪而俱去也。

酉二以類俱成

暗還黑月。通還戶牖。壅還牆宇。緣還分別。頑虛還空。鬱垺還塵。清明還霽。

此中觀虛之還空。鬱之還塵。足驗前之體相顛倒。其餘例日可知。各還本因已竟。

未三更明該盡

則諸世間一切所有。不出斯類。

亦惟取於眼家所對色相而已。備彰八相皆還已竟。

午四獨顯見性無還

汝見八種見精明性當欲誰還。何以故。若還於明。則不明。時無復見暗。雖明暗等種種差別。見無差別。

見亦言八種者。由前列八相時。一一相中。皆須對於見性。若無見性。憑誰取相乎。故見亦隨相而言八種矣。當欲誰還者。言見性於此八相之中。畢竟與何相而俱還乎。此方難問。下乃徵釋。明其實無還也。蓋與一相俱還者。諸相復將何見。今諸相任遷。一一皆見。足知八塵於見性之中自相往來自相陵奪。而此見體朗然常住不動不遷。豈同前來緣塵之心與塵俱還乎。如來破顯二心已竟。

卯三承前判決取捨

諸可還者。自然非汝。不汝還者。非汝而誰。

諸可還者。總述前聲色等六種緣心皆與塵而俱還者也。自然非汝者。言其既皆屬塵。自不屬汝。決定汝當棄捨而不須執吝矣。不汝還者。總述後八種見精。不與塵而俱還者也。非汝而誰者。言既不屬塵。自屬汝之本心。決定汝當認取而不可猶豫矣。

卯四結歎自迷淪溺

則知汝心本妙明淨。汝自迷悶。喪本受輪。於生死中。常被漂溺。是故如來名可憐愍。

心即見性。本字。總貫妙淨明之三字。是本有現具。不從修得之意。不為諸塵所遷。而緣心不能超勝。曰本妙。不為諸塵所蔽。而緣心不能障礙。曰本明。不為諸塵所染。而緣心不能疑混。曰本淨。迷悶者。執吝緣心也。喪本者。反疑棄於本妙明淨也。受輪漂溺。皆其自取。所以可愍也。顯見無還已竟。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十

【書籍目錄】
第1頁: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序 第2頁: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四(懸示上)
第3頁: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五(懸示中) 第4頁: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六(懸示下)
第5頁: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七(經文卷一之一) 第6頁: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八(經文卷一之二)
第7頁: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九(經文卷一之三) 第8頁: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十(經文卷二之一)
第9頁: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十一(經文卷二之二) 第10頁: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十二(經文卷二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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