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一戒名一分優婆塞(夷)
├持二戒名少分優婆塞(夷)
有四種優婆塞(夷)┤
├持三戒或四戒名多分優婆塞(夷)
└具持五戒名滿分優婆塞(夷)
若更加唯受三歸優婆塞(夷),即成五種優婆塞(夷)。
然許否有但受三歸優婆塞(夷),及許否受缺減律儀優婆塞(夷),諸家說法不同。
┌《成實論》—謂有唯受三歸,及於五戒中隨受一二三等,皆得律儀,但取要
│ 有五。以近事律儀乃為攝引居家男女,故隨彼意樂能力,於五
│ 戒中隨受多少,皆得律儀。沙彌、比丘律儀不許缺減受者,以
│ 沙彌、比丘既已捨家,即為佛之內眷屬眾,為安立故,制具律
│ 儀,具受乃得,故不得缺減受。
└《婆沙》、《俱舍》—則謂無唯受三歸名近事者,亦無受一二三缺減律儀名
近事者。彼謂若人受三歸時,即得近事律儀(即五戒)。
┌為方便接引,從少至多,不強人所難,不失為人種善之路。
┌《成實》┤
│ └五戒則許隨日受乃至盡形受皆得。
│ ┌有部之說從嚴,受歸必須持戒,方成邪正之分。
└《婆沙》┤
└五戒一受,必須盡形。
文中亦以《成實》之說為能巧逗人機。佛法大海不拒細流,合掌低頭,尚成道種,況發誠言,盡形或數年數月數日受持三歸或一二三等戒。故中土所通行者,不但歸、戒分受,且許於五戒中,別受一分、少分、多分等,如是即收化導之利,復於理無違,殊堪依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