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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大師文集—律學 弘一大師著述

問答十章

[日期:2010-12-14] 來源:網友上傳  作者:弘一大師著述 如佛友覺得此書不錯,請按

問答十章

問:近世諸叢林傳戒之時,皆令熟讀毘尼日用切要(俗稱為五十三咒),未審可否?

答:蕅益大師曾解釋此義,今略錄之。文云:「既預比丘之列,當以律學為先。今之願偈(即當願眾生等),本出華嚴。種種真言,皆屬密部。論法門雖不可思議,約修證則各有本宗。收之則全是,若一偈、若一句、若一字,皆為道種。撿之則全非,律不律、顯不顯、密不密、僅成散善;此正法所以漸衰,而末運所以不振。有志之士,不若專精戒律,辦比丘之本職也」。

(十誦:諸比丘廢學毘尼,便讀誦修多羅、阿毘曇,世尊種種訶責。乃至由有毘尼佛法住世等。多有上座長老比丘學律。)

問:百丈清規,頗與戒律相似;今學律者,亦宜參閱否?

答:百丈於唐時編纂此書,其後屢經他人增刪。至元朝改變尤多,本來面目,殆不可見;故蓮池、蕅益大師力詆斥之。蓮池大師之說,今未及檢錄。唯錄蕅益大師之說如下。文云:「正法滅壞,全由律學不明。百丈清規,久失原作本意;並是元朝流俗僧官住持,杜撰增飾,文理不通。今人有奉行者,皆因未諳律學故也。」又云:「非佛所制,便名非法;如元朝附會百丈清規等」。又云:「百丈清規。元朝世諦住持穿鑿,尤為可恥。」按律宗諸書,浩如煙海。吾人盡形學之,尚苦力有未及。即百丈原本今仍存在,亦可不須閱覽;況偽本乎?今宜以蓮池、蕅益諸大師之言,傳示道侶可也。.

問:今世俗眾,乞師證明受皈依者,輒稱皈依某師,未知是否?

答:不然!以所皈依者為僧伽,非唯皈依某師一人故。蕅益大師云:「皈依僧者,則一切僧皆我師也。今世俗士,擇一名德比丘禮事之,竊竊然矜曰:吾為某知識、某法師門人也!彼知識法師者,亦竊竊然矜曰:彼某居士、某宰官皈依於我者也!噫!果若此,則應曰:皈依佛、皈依法、結交一大德可也。可云皈依僧也與哉!」

問:近世弘律者,皆宗蓮池大師沙彌律儀要略,未知善否?

答:沙彌戒法註釋之書,以蕅益大師所著沙彌十戒威儀錄要,最為完善;此書揚州刻版,共為一冊,標名曰沙彌十法并威儀。價金僅洋一角餘,若與初學之人講解沙彌律者,宜用此書也。蓮池大師為淨土大德,律學非其所長。所著律儀要略中,多以己意判斷,不宗律藏;故蕅益大師云:「蓮池大師專弘淨土,而於律學稍疏」(見梵網合註緣起中。今未檢原書,略述其大意如此)。又云:「律儀要略,頗有斟酌,堪逗時機,而開遮輕重懺悔之法,尚未申明。」以此諸文證之,是書雖可導俗,似猶未盡善也。

問:沙彌戒第十,,不捉持金銀;今人應依何方法,乃能不犯此戒?

答:根本有部律攝云:比丘若得金銀等物,應覓俗眾為淨施主;即作施主物想捉持無犯。雖與施主相去甚遠,若以後再得金銀等,應遙作施主物心而持之。乃至施主命存以來,並皆無犯。若無施主可得者,應持金銀等物,對一比丘作是說:「大德存念!我比丘某甲得比不淨財,當持此不淨財,換取淨財」。三說已;應自持舉,或令人持舉,皆無犯也(以上錄律攝大意,非全文也)。

問:今世傳戒,皆聚集數百人,并以一月為期,是佛制否?

答:佛世,凡受戒者,由剃髮和尚為請九僧,即可授之;是一人別授也。此土唐代雖有多人共受者,亦止一二十人耳。至於近代,唯欲熱鬧門庭,遂乃聚集多眾;故蕅益大師嘗斥之云:隨時皆可入道,何須臘八及四月八。難緣方許三人,豈容多眾至百千眾也。至於受戒之時,不足半日即可授了,何須多日。且近代一月聚集多眾者,亦祇令受戒者,助作水陸經懺及其他佛事等,終日忙迫,罕有餘暇。受戒之事,了無關係;斯更不忍言矣。故受戒決不須多日。所最要者,和尚於受前受後,應負教導之責耳。唐義淨三藏云:豈有欲受之時,非常勞倦。亦既得已,戒不關懷,不誦戒經,不披律典。虛霑法伍,自損損他;若此之流,成滅法者!蕅益大師云:夫比丘戒者,乃是出世宏規,僧寶由斯建立。貴在受後修學行持,非可僅以登壇塞責而已;是故誘誨獎勸宜在事先,研究討明功須五夏。而後代師匠,多事美觀。遂以平時開導之法,混入登壇秉授之次;又受時雖似殷重,受後便謂畢功。顛倒差訛,莫此為甚。(菩薩戒,另受)

問:今世傳戒,有戒元、戒魁等名,未知何解?

答:此於受戒之前,令受戒者出資獲得;與清季時,捐納功名無異。非因戒德優劣而分也。此為陋習,最宜革除。

問:末世授戒,未能如法,決不得戒。未識更依何方便,而能獲得比丘戒耶?

答:蕅益大師云:「末世欲得淨戒,捨此占察輪相之法,更無別途」。蓋指依地藏菩薩占察善惡業報經所立之占察懺法而言也。按占察經云:「(先示懺法大略)未來世諸眾生等,欲求出家,及已出家,若不能得善好戒師及清淨僧眾,其心疑惑,不得如法受於禁戒者。但能學發無上道心,亦令身口意得清淨已。(禮懺七日之後,每晨以身口意三輪三擲,皆純善者,即名得清淨相)。其未出家者,應當剃髮,被服法衣,仰告十方諸佛菩薩,請為師證。一心立願稱辯戒相。先說菩薩十根本重戒,次當總舉菩薩律儀三種戒聚。所謂攝律儀戒(五、八、十具等)、攝善法戒、攝化眾生戒。自誓受之,則名具獲波羅提木叉出家之戒,名為比丘、比丘尼」。故蕅益大師於三十五歲退為沙彌,遂專心禮占察懺法,至四十七歲正月初一日,乃獲清淨輪相,得比丘戒。

已前:

約有戒論  退為出家優婆塞,成時、性旦并受長期八戒。

約無戒論  自誓受三皈、五戒。長期八戒,菩薩戒少分。

授比丘戒緣,第四心境相應。

或心不當境、或境不稱心、或心境俱不相應;並非法故。

問:若已破四重戒者,猶得再受比丘戒耶?

答:在家之人,或破五戒、八戒中四重。出家之人,或破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比丘、比丘尼戒中四重;並名邊罪。若依小乘律,不得重受。若依梵網經;雖通懺悔,須以得見相好為期。今依占察經懺法,則以得清淨輪相為期也。占察經云:「未來之時,若在家、若出家眾生等,欲求受清淨妙戒,而先已作增上重罪,(即是邊罪)不得受者,亦當如上修懺悔法。令其至心,得身口意善相已;即可應受」。

問:古代禪宗大德,居山之時,則以三條篾、一把鋤為清淨自活。領眾之時,又以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為清規;皆與律制相背,是何故耶?

答:古代禪宗大德,嚴淨毘尼,宏範三界者,如遠公、智者等是也。其次,則捨微細戒,唯護四重;但決不敢自稱比丘、不敢輕視律學。唯自愧未能兼修,以為漸德耳。昔有人問壽昌禪師云:「佛制比丘不得掘地損傷草木。今何自耕自種」?答云:「我輩祇是悟得佛心,堪傳佛意,指示當機,令識心性耳。若以正法格之,僅可稱剃髮居士,何敢當比丘之名耶」?又問:「設令今時有能如法行持比丘事者,師將何以視之」?答云:「設使果有此人、當敬如佛、待以師禮」。我輩非不為也,實未能也。又紫柏大師,生平一粥一飯,別無雜食。脅不著席四十餘年;猶以未能持微細戒,故終不敢為人授沙彌戒及比丘戒。必不得已則授五戒法耳。嗟乎!從上諸祖,敬視律學如此,豈敢輕之;若輕律者,定屬邪見,非真實宗匠也(以上依蕅益大師文挈錄)。

上列十章,未依次第;又以匆促撰錄,或有文義未妥之處,俟後修正可也。

占察法

木輪相 <│不殺│> 共十九輪

               ┌一、能示宿世所作善惡業種差別。(但觀善惡種子有無。)

輪相有三種差別 ┼二、觀善惡業力強弱。

.              └三、遍示三世受報差別。

一、共十輪。書十善十惡之名。一面書善,一面書惡,令使相對。則餘兩面皆空;

故使善惡有現有不現也。 <│不殺│>

二、 <│  │身>

三、 <│一│>

占時用初二:初輪念相應否(二皆有、不再擲;或再擲)。次輪,唯取前相應者問,不符再擲。

菩薩戒  自誓受,依瑜伽羯磨。(先羯磨,後戒相。)

比丘及比丘尼戒  羯磨同上。(菩薩一,比丘二)年未滿,似亦應依前羯磨受;

年滿時,仍依前羯磨受。

行法

第一、先灑淨——增加。(楞嚴咒繞壇)

禮懺七日後,擲三業。(最好用九個,閉目三擲後再看。)

【書籍目錄】
第1頁:余弘律之因緣 第2頁:弘律願文
第3頁:南山律苑住眾學律發願文 第4頁:在家律要之開示
第5頁:問答十章 第6頁:徵辨學律義八則
第7頁: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 第8頁:佛說無常經敘
第9頁:律學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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