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菩薩,見有眾生應呵責者,應折伏者,應罰黜者,以染污心,不呵責;若呵責,不折伏;若折伏,不罰黜;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若懶惰懈怠放逸,犯非染污起。
以下兩戒皆大菩薩才能做到。而第四十戒雖無大菩薩之神通,但是為人師長若通達佛法、戒律,亦可隨分隨力做到部分,意即若有眾生應以呵責、折伏、處罰、驅擯等方法才受教,菩薩則以此法折服之。蓋佛菩薩度眾,不出折攝二門,而娑婆世界眾生剛強難化。若用慈悲攝受,眾生不能接受,而用威德折伏他、責備他、呵斥他、處罰他,能使他改惡向善,菩薩則應用此法來教化眾生。
「若菩薩」包含在家、出家菩薩。菩薩見眾生造業為惡,須設法教化,使他斷惡修善。若以慈悲心攝受他,好言相勸仍不接受,此種剛強難化眾生,應當呵斥、責罵降伏他,若呵責而仍不改過,則須以較嚴厲之法折伏,如何折伏?叢林中若犯規矩,單用呵斥仍不夠,則罰跪香、或其他方式折伏之。即用苦惱的方式,使他吃苦頭,然後降伏之。更嚴重者,折伏還不能降伏,其罪過仍重,煩惱仍在,則須嚴厲處罰,驅擯之。於叢林中若犯規矩,輕則呵責,重則對治處罰,最嚴重則應遷單驅擯之。故犯過應受呵責,折伏、罰黜,視情況,皆有一定準則。十方叢林,有一定清規,執法者,曰僧值、糾察,須以公正態度,見犯法者即執行清規,小過呵責,嚴重則罰跪香或打香板,或罰做苦工等令他懺悔,若能改過便罷,若經三次仍不能改過,則驅擯之。「罰黜」,黜即貶謫,此指趕他出去,因此種人太無善根,不能守清規則不能同住,只好用此法,正合戒律中之規定——嚴重犯過,則須驅擯。若「以染污心,不呵責;若呵責,不折伏;若折伏,不罰黜;」則犯此戒。「以染污心」染污心即私心、偏心。例如自己徒弟犯小過錯,因疼愛他,本應呵責,而捨不得呵責,即是染污心而不呵責。或犯中等過錯,應罰跪香、或罰做苦工、打香板等,卻只呵責即罷,或應趕他出去,卻只用折伏而已;若因師徒關係應用重罰卻從輕發落,即是染污心,如此「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則違犯此成。以上約僧團制度為例,較易明自。而在家人或久修的在家菩薩,見初學在家菩薩不如法,應受處罰,亦可行之,然非團體制度較難執行。因彼此無連帶關係,責備他亦不聽,自難令其改過。以上約能做到之範圍,能接受勸導者而言。若無法勸導者,下文有開緣。此處約做得到,但因染污心而沒做好,則違犯。故欲實行此戒,必須如法官之公正無私,才能度化剛強難化之眾生。吾等凡夫,無法預測,今但依文解釋,須視執法者隨時臨機應變,才能做得圓滿。叢林裡有執事,如住持、當家來統領大眾。此外,有僧值師,即糾察,負責維持秩序。叢林中之僧值,由四大班首輪流,以半年為一期,如這期由家做僧值,下期是首座做僧值,再下期是堂主做僧值,並無固定,當然不可能徇私,規矩非常嚴密,只要依法行事,決無差錯。而今台灣寺廟,已無叢林制度。在叢林制度下,如大家都能守法,執法者都能公正,則叢林必定興盛。在家居士,如蓮友、同修,應有組織,像蓮社、居士林、念佛會等。在組織章程中,應有所規定,若違反規定,應有所處罰,否則明明是蓮社同修,卻東跑西跑,或為密友,或為禪友,或為貫友,如此不倫不類,蓮友不像蓮友,就會搞得很亂,蓮社還像蓮社嗎?因此,必須建立制度,才能成為莊嚴如法的共修道場。而叢林規矩,出家人在叢林中,不能隨便收徒弟,只有住持的方丈和尚才可收徒弟,首座以下各執事都不可、也不敢收徒弟。又當班首的才可輪當僧值,即糾察,住持不可當糾察,蓋裡面住眾多為其弟子。住持既然不當糾察,則無法徇私,四大班首當糾察時,所管皆非其弟子,則能依法行事,不會徇私。此即叢林之優點,可惜今已不見此風。在家居士組織同修會,如蓮社、居士林、念佛會等,應當仿照叢林之制度。大家依之修持,才能如法,若蓮社無法約束來參加之蓮友,是否能如法而修,在外行為是否影響蓮社清譽,不得而知,則無法建立清淨莊嚴之道場。而欲完全仿照叢林制度,當然不可能,卻可在可能範圍內,研究建立一個妥善制度以莊嚴道場。
以上是因染污心而沒做到,則犯染污起,罪過較重。若「懶惰懈怠放逸,犯非染污起。」執法者若非染污心,並無偏私,只因懶惰懈怠,不肯執行處罰之任務,或因放蕩縱逸而疏忽。如此,執法者有虧職守,亦違犯此戒,是非染污起,罪過較輕。下明開緣,執法者若無法管理,則不違犯。
不犯者:
開緣共有五條。
彼不可治,不可與語,難可教誨,多起嫌恨;
第一種開緣,內有四項。「彼」指犯過之眾生,「不可治」,治指治罰,此人倚仗惡勢力,背後有人撐腰,若處罰他,不但不聽,還會增加麻煩,如此雖沒依法執行,亦不違犯。
「不可與語」,此人性情乖戾,不可理喻,若責備他會適得其反,變本加厲,如此,不治罰亦不違犯。
「難可教誨」,犯過者根本無慚愧心,不知羞恥,毫不受教,則教導他亦無用,如此不教誨他亦不違犯。「多起嫌恨」,犯過者瞋心很重,若教他、責備他,不但不肯接受,且加重其瞋恨心,如此不教他,不責備他,亦不違犯。
以上說明眾生剛強難化之情形,因此四種因緣,無法教化他、折伏他、處罰他,是不違犯。
若觀時,
犯過者雖可受教,然須視時機。若當下處罰他不會接受,須等候時機再處罰他、教他,則能受教。如此選擇適當時機再教導之,亦不違犯。若他正發脾氣,當下說他、教他,只會使他更發火,罪過更大,則可等他脾氣發過,心靜下來,再慢慢講他,也許他能接受。如此俟時機再責備,亦不違犯。
若恐因彼起鬥諍相違,若相言訟,
或恐怕責備他、處罰他,會引起彼此爭鬥,或彼此互相訴訟,使事情惡化,甚至打官司,則不處罰亦不違犯。
若僧諍,若壞僧;
此約出家人言。僧團中若有人犯法,所犯過錯也許很複雜,眾人看法不一,執法者若處罰他,會引起僧團互相諍論,或引起諸多問題,甚至破壞僧團和合。如此,不處罰亦不違
若彼不諂曲,有慚愧心,漸自改悔。
前四種是剛強難化、較難處理之眾生,此條乃平素有修行之好人,一時犯錯,並無「諂曲」,即一向直心,自己知道犯錯,且知慚愧,不必說他,即知懺悔而改過自新,後不再犯。此種好人,能不二過,則不去責備他亦不違犯。
此戒重點在執法者、領導者、地位較高者,應注重受持。因為執法者,自己必須公正如法,才能教導後輩。任何人在平常當然不能隨便責備他人之過,否則會搞得天下大亂。因為寺廟有寺廟之規矩,團體有團體之制度,應由執法者執行。平常我們只要安分守己即可。若是知交好友犯錯,可以私下相勸,至於處罰,自有執法者在。故此戒重在執法者,並非每位菩薩都做得到。不行威折戒第四十講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