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亦偏重出家戒法。上文是請出家菩薩去供養,此是在家居士以金銀七寶等供養出家菩薩。
若菩薩,有檀越以金、銀、真珠、摩尼、琉璃,種種寶物,奉施菩薩;
若有在家施主,以金、銀、真珠、摩尼、(中譯如意珠)琉璃,或其他種種寶物(如鑽石等)來「奉施菩薩」,即布施、供養受過菩薩戒者,此較注重出家菩薩,而在家菩薩不為己用,為救濟眾生等慈善事業,也可接受,是為眾生而受。
菩薩以瞋、慢心,違逆不受,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
施主以寶物供養時,菩薩以瞋恨心或貢高我慢心。「違逆不受」,逆即不順,不隨順,違逆施主供養心意而不接受,如此「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起」。此罪較重,須向一個人懺悔才能清淨,此犯染污起。
捨眾生故。
此明犯染污起之因。因眾生肯發心供養、布施,應接受之,以成就其功德,令生歡喜心;若不接受,甚至發瞋慢心,則犯捨離眾生,最大之過患。菩薩重在攝受眾生、愛護眾生,使眾生之功德、道業能進步。而今眾生供養菩薩,菩薩不接受,則捨離眾生,使之不敢親近,此過失較大,故犯染污起。
上文因瞋慢心不接受供養,而犯染污起。下文:
若懶惰懈怠,犯非染污起。
若非瞋慢心,乃是懶得接受、懈怠,不肯發心接受,此亦「犯非染污起」,罪較輕,自己責備自己即可清淨。下言不犯,有八種:
不犯者:若狂,
狂,即精神有毛病,上已言之。
若知受已必生貪著,
若自知接受金銀寶物,會起貪心、愛著之心,則對道業有很大妨礙。唯恐生貪愛心而不敢接受供養,是不違犯。金銀財寶擺在眼前,誰不起貪?此事端看自己。凡夫易利令智昏,見利忘義,故為怕自己增長貪愛心,不接受是不違犯。
若知受已施主生悔,
若施主一時生歡喜心,而將高貴之物供養菩薩,事後或許寢食難安而後悔不已,若知此情況,不接受是不違犯。
若知受已施主生惑,
惑,疑惑,若知道接受供養後,施主會生疑惑,則不接受亦不違犯。何種疑惑:如果生起自己供養此高貴之物是否有功德?若使受者生起貪心,豈不毫無功德?若布施後對方不會使用此高貴之物,豈不可惜等,生種種懷疑,此種布施毫無意義。
若知受已施主貧惱,
若知施主以高貴之物布施,接受後,其將貧窮,而生出煩惱,則不接受亦不違犯。
若知是物是三寶許,
「三寶許」,即事先許願要供養三寶。若知施主之金銀寶物,事先已許供養三寶,菩薩到來而供養之,則不接受並不違犯。
若知是物是劫盜得,
若知寶物是偷搶而得,以之供養菩薩,則不接受並不違犯。
若知受已多得苦惱,所謂殺、縛、謫、罰,奪財,呵責。
若知接受金銀寶物會得諸苦惱、生諸問題,如有生命危險、被縛、或被謫降,或受法律處罰,或遭搶奪財寶,或受呵責等情形發生,則不接受並不違犯。
此八開緣中,除第一外,餘皆有一「知」字,意即若不知情,縱然接受亦不違犯,若知情而不接受,是不違犯,重在「知」字。再分別出家與在家情形,出家人如依聲聞戒律,比丘、比丘尼,不可手持金銀七寶,甚至沙彌戒第十亦云不可手持金銀等物,依此說則根本不可接受。而在此是以菩薩之立場,菩薩專為利益眾生,若所得之物,於眾生有益,則可接受。然此與聲聞戒律衝突,故出家菩薩以菩薩立場,可以方便接受,然必須接受後不為己用,專為做佛事、救濟慈善等種種功德事業,方可接受。而在開緣中,除第一外,都很可能發生,尤其是「若知受已必生貪著」,眾皆知管寧與華歆之故事,華歆掘地挖到黃金,趕快拾起觀看,若非管寧在旁,必定佔為己有。自省是管寧或華歆之類?若為管寧,可以接受。在家居士本不可接受供養,若為辦佛事,做慈善、救濟,或三寶功德事業等。總之,不為己用,方可接受。而高貴財寶,如發心布施、供養,亦不能公開,因財不露白,否則會發生開緣第八條所說之危險,而引發煩惱,則不划算。以上「不受施戒」第五講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