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站: 七葉佛教中心  支持書舍的建設: 請點這裡  書本報錯: 留言板
你好,各位佛友 登錄 註冊 搜索
背景:
閱讀書籍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分段注解 黃昆山居士著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分段注解 黃昆山居士著

持經功德分第十五

[日期:2010-08-26] 來源:網友上傳  作者:黃昆山居士著 如佛友覺得此書不錯,請按

持經功德分第十五

須 菩提。若有善男子善女人。初日分。以恒河沙等身布施。中日分。復以恒河沙等身布施。後日分。亦以恒河沙等身布施。如是無量百千萬億劫。以身布施。若復有 人。聞此經典。信心不逆。其福勝彼。何況書寫。受持讀誦。為人解說。須菩提。以要言之。是經有不可思議。不可稱量。無邊功德。如來為發大乘者說。為發最上 乘者說。若有人能受持讀誦。廣為人說。如來悉知是人。悉見是人。皆得成就。不可量。不可稱。無有邊。不可思議功德。如是人等。則為荷擔如來阿褥多羅三藐三 菩提。何以故。須菩提。若樂小法者。著我見。人見。眾生見。壽者見。則於此經。不能聽受讀誦。為人解說。須菩提。在在處處。若有此經。一切世間。天人阿修 羅。所應供養。當知此處。則為是塔。皆應恭敬。作禮圍繞。以諸華香。而散其處。

第十五段是說持誦此經,功德無量

佛恐執著忍辱之說,只知捨身,而不悟性。所以這段是第四次以擅度攝精進之福,與慧相較,益見般若之功德宏深也。

佛對須菩提說:假設有善行的男子女人,他 們早晨中午晚間,一日三次,用恒河沙數那樣多的身命,經過不可以年月計算的百仟萬億劫之時間去行布施,此人固然受無量福報。但這是世間福,易染煩惱之因。 假設有人聞此經典,若能心無違逆,篤信此經,即種善根。善根既種,日見增長,這謂之出世間福。這種福要比世間福性大。

須菩提你知道嗎?此經要義,在指點性靈覺 悟群迷,其功德性大無比,不可以心思口議,不可以輕重長短計算,無法求其邊際與限度。般若是佛之母,本經為上根人,啟發大乘心,載度一切眾生,而佛又能兼 菩薩度之。這就是最上乘,也可以說是佛乘,心量若太虛,更無餘乘可說。若是有大根器的人,深明此理,了悟佛意,持此大乘經典為人聽說,使學者各見自性無相 之理,此人印契佛心,入佛知見,故佛悉能知見。此人定能成就,無有邊際,不可稱量之功德,你應當知道這些人,就是負荷如來阿褥多羅三藐三菩提佛乘的真正弟 子。

佛告須菩提,若是喜好小乘佛法的人,凡夫 愚鈍不能聽信廣大無上菩提妙道,執著於我人眾生壽者四相,自然對於此經不能讀誦,又何能為人解說?須菩提,你應知道,無論何處,若有此經,凡人天道人道阿 修羅的眾生,皆應供養,而生敬信,因為置經之處,應視為如來塔廟,應當恭謹作禮圍繞致敬,並用香花散佈供養。

按:以恒河沙等身布施,極言大而且難,無非竭力精進之意,不必作捨身解。時間極長,不可以年數計,名之為劫。

書寫此經,手具般若,身根勝也。受持此經,心具般若,意根勝也。讀誦此經,口具般若,舌根勝也。

乘以載運而名。聲聞乘,如羅漢獨善其身,是自載之小乘而已。緣覺乘,半為已半為人是中乘。菩薩乘普度眾生為大乘。若佛乘,則兼度菩薩,為最上乘。一有見執,即落小乘,不能證無上菩提矣。

供養十事,一香、二花、三蘇燈、四纓烙、五幢幡、六寶蓋、七衣服、八果食、九音樂、十合掌禮。

阿修羅,八部中神王也。天者逸樂心。人者善惡心。阿修羅嗔恨心,但存是心,不能解脫耳。

塔有四,生處塔、成道塔、轉法輪塔、般涅槃塔。

【書籍目錄】
第1頁:前言 第2頁:法會因由分第一
第3頁:善現啟請分第二 第4頁:大乘正宗分第三
第5頁:妙行無住分第四 第6頁:如理實見分第五
第7頁:正信稀有分第六 第8頁:無得無說分第七
第9頁:依法出生分第八 第10頁:一相無相分第九
第11頁:莊嚴淨土分第十 第12頁:無為福勝分第十一
第13頁:尊重正教分第十二 第14頁:如法受持分第十三
第15頁:離相寂滅分第十四 第16頁:持經功德分第十五
第17頁:能淨業障分第十六 第18頁:究竟無我分第十七
第19頁:一體同觀分第十八 第20頁:法界通化分第十九
第21頁:離色離相分第二十 第22頁:非說所說分第二十一
第23頁:無法可得分第二十二 第24頁:淨心行善分第二十三
第25頁:福智無比分第二十四 第26頁:化無所化分第二十五
第27頁:法身非相分第二十六 第28頁:無斷無滅分第二十七
第29頁:不受不貪分第二十八 第30頁:威儀寂靜分第二十九
第31頁:一合理相分第三十 第32頁:知見不生分第三十一
第33頁:應化非真分第三十二
推薦 打印 | 錄入:admin | 閱讀:
相關書籍      
本書評論   查看全部評論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數
點評:
       
評論聲明
  • 評論要尊重該書籍的作者
  • 請遵守佛陀的教誨 - 五戒十善,不要謾罵
  • 本站管理人員有權保留或刪除其管轄留言中的任意內容
  • 本站有權在網站內轉載或引用您的評論
  • 參與本評論即表明您已經閱讀並接受上述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