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中,國民應遵守法律。在人間,眾人應遵受人倫道德。社會內亦有相應遵守之規範。佛教設有戒法,亦是此理。出家有出家戒;在家有在家戒,均有一定之法,以資遵守。本宗之真言宗教徒,亦必須遵守本宗之戒法。真言宗教徒真心修行人,發菩提心之後,嚴守本宗之戒法,乃屬最要。
大師之提撕
弘法大師在其『二十五遺訓』中之第十六條規定:真言宗教徒,必須詣東大寺戒壇,受具足戒。又弘仁四年(西紀一四七三),弘法大師之『遺誡』中又云:「發心遠涉,非足不能;趣向佛道,非戒寧到?必須顯密二戒,堅固受持,清淨莫犯」。又弘法大師之『三學錄』律部中:『蘇悉地經』及『蘇婆呼童子經』二部戒本之外,揭載有部律部一百餘本,可見本宗對五戒、十善戒、具足戒以至密戒、并及於小乘戒、亦皆堅固護持。徒眾能否嚴為遵依,是另一回事。但弘法大師,實如是提撕也。
菩提心戒
所謂密戒者,即指菩提心戒。此戒乃密教修行之指南針,真言宗修行人所必受持。真言宗修行人,入壇行灌頂儀式,阿闍黎為受者授戒,即此菩提心戒也。受者受此戒後,方得入壇。在真言密教,受者求此戒體,所謂戒體,即求道之精神結晶。至於戒相,乃戒之具體的表示,則有諸種。要而言之,不外『大日經』具緣品所說之四重禁戒:
四重禁戒
此有四種:
第一、不應捨正法而起邪行戒。
即謂應篤信真言正法,不可迷於其他邪法,而起邪行。
第二、不應捨離菩提心戒。
即謂菩提心有如大將之幢旗,萬善萬行之根本。幢旗喪失,則三軍敗績。根本枯萎,則萬行廢墜。佛之種子一斷,則永遠難救。此所以謂菩提心不應捨離也。
第三、於一切法不應慳吝戒。
即謂佛教正法,乃眾生父母之遺產,並非個人所有之物。倘自惜自私,不度向適當之人,則等同盜三寶物,故決不可犯此戒。
第四、不得於一切眾生,作不饒益行戒。
即謂常住同體大悲,發大弘誓,以菩薩之用心,引一切眾生入於正道。不使眾生失卻入道之善緣,又不使眾生起障道之因緣。應捨卻一切,以為眾生之利益。凡於眾生有不利益之行,絕對不作。
四重禁戒的嚴重意義
上言之四重禁戒,乃真言宗教徒之生命,一切正法之命根。『大日經疏』第九解釋:此乃秘密藏中之四波羅夷(斷頭),破此禁戒者,如切斷頭顱,不能再生。修行正法,破此禁戒者,亦一壞不能再續。此四種禁戒,實則第二不應捨離菩提心一戒,已可概攝。
菩提心戒之異名
所以在此菩提心之戒體、理智二者具足。就理方面而言,可稱為佛性戒。就智方面而言,可稱三世無障礙智戒。生佛平等一如,則稱三昧耶戒。
三種菩提心與四重禁戒
『菩提心論』云:「諸佛菩薩,昔在因地,發是心已,勝義、行願、三摩地、為戒乃至成佛,無時暫忘。」此勝義、行願、三摩地、之三種心,與現舉之四重禁戒,完全同一內容。四重禁戒,不外三種菩提心之開出。嚴守四重禁戒,則必能實踐發菩提心行相之勝義、行願、三摩地、之三種心也。
弘法大師,建立真言密教獨特之戒。決定受持具體的戒相之四重戒。其遺訓又提撕:真言行者,必須護持顯教諸戒。弘法大師意旨,認為大小顯密諸戒,皆是秘密之淨菩提心戒所流出,戒相乃佛性戒之戒相而已。受戒者,在其精神狀態上,生差別之見地,故有種種戒之不同。例如小乘戒,無可否認乃一般出家之通戒。但本宗則在灌頂入壇之前,授三昧耶戒,此乃本宗獨有,在日本,南都戒壇,弘法大師順從當時教界之一般風習,聽任徒眾,修小乘戒。此種包容之態度,為另一祖師在戒律之研究上,加以大坦的批評。彼意認為:大乘戒法,與小乘戒法,永自各別。必應捨棄小乘之戒法。於是在比叡山,建立專向大乘戒的圓頓戒壇,以與東大寺之傳統戒壇對抗。但後來南部諸宗,對弘法大師在戒法上調和的態度,全然感化。於是在極平穩之狀態下,逐漸浸淫於弘法大師一系的密教化。